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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苗族习惯法之“罚三个一”的村寨社会功能
范文

    陈亦欣

    摘要贵州惠水县鸭绒乡村民以青苗和打铁苗为主,其苗族人口比例占全乡总人口的96%,全乡七个村寨至今还保留“罚三个一”习惯法的惩罚规范。“罚三个一”即意指受罚人向村寨里每户人家赔偿“一斤酒、一斤米、一斤肉”,这种惩罚实施时,与村民聚餐有类似形式。本文在描述这种惩罚方式的同时,探寻在这一活动和仪式过程中体现出来习惯法,所具有的惩罚、裁决、教育、调节等积极的村寨社会功能或伴随的消极的社会功能,进而思考社会主义法制在民族地区推进的方法与态度。

    关键词苗族 “罚三个一” 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87-02

    在对阅读苗族传统习惯法的相关书籍或进行实地调查时,会发现几乎所有的苗族村寨都有对一些严重违反习惯规范的行为施以“罚三个一“(或“罚3个100”、“罚3个120”等)的惩罚,而且这些传统惩罚习惯,在某些地区写进了村民民主订立的“村规民约”之中。如雷山县也利村“村规民约”第35条规定:“(触犯村规民约)第二次以上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拿出肉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苗族习惯上称“罚3个100”),请村干部和全村寨老共同施与教育,之后由寨老带其巡回全村喊寨一次。”有的村寨还对其各增加20,罚120斤肉、120斤米、120斤酒。在我们对惠水县鸭绒乡的七个村寨进行走访调查的时候发现,村寨村民对违反村寨相关规定的村民实行“罚三个一”的惩罚方式,即指受罚人向村寨里每户人家赔偿“一斤酒、一斤米、一斤肉”。

    一、鸭绒乡及青苗、打铁苗历史简介

    鸭绒乡地处贵州省都匀市惠水县的东南面距县城29公里,东与摆金镇相邻,西与好花红乡接壤,南与雅水镇相连,北与和平镇结合,属于贵州省三大自治州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乡总面积71.4平方公米,辖7个行政村(分别为花厂村、卜所村、上田村、大坪村、谷把村、毛栗村、水冲村),67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7710人,3465户,其中苗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6%,打铁苗主要集中于花厂村和卜所村,青苗则主要分布在其他五个村寨。

    苗族的族属渊源,和远古时代的“九黎”、“三苗”、“南蛮”有着密切的关系。距今五千多年前,长江中下游及黄河下游一带,逐渐形成了部落联盟——“九黎”。九黎以蚩尤为首领,凭借优越的地理条件,不断地开拓发展成为雄据祖国东方的强大部落。在黄河上游姬水以黄帝为首的另一部落,则不断向黄河下游发展,与“九黎”发生冲突,在涿鹿(今河北省涿鹿县)大战。结果,“九黎”败北,蚩尤被杀,势力大衰,九黎部落的相当大部分战败后向南迁徙。而在战争时期,苗族内部就有不同的分工,有些支系的名称也与分工有关,如青苗原主要负责粮食耕作以保障前方作战粮草充足;打铁苗,“打铁”二字就意指打造铁器,远古时期,兵器主要以青铜、铁为主,打铁苗就是主要负责制造兵器,供应前方战场的武器装备。

    以后朝代的战争、民族歧视与压迫等原因迫使苗族不断迁徙,为求得生存与繁衍,苗族迁往深山丛林,靠山吃山。由于历史压迫、地理封闭等因素,使得现今的大部分苗族聚居区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差,人们的生活、居住条件都比较艰苦。

    二、“罚三个一”案例与惩罚意义分析

    几千年来,苗族人民很少获得长时间稳定发展的机会,总是不断受到种种冲击而迁徙。而流动的去向、暂住的区域,都是统治者鞭长莫及的荒山僻野,生产生活资源严重不足,交通闭塞。在这样的历史、自然条件下,苗族人民聚居在一起,组成村寨,并形成了自我管理的村寨法规。“罚三个一”,就是苗族地区具有相当特色的村寨法规的规定。

    苗族人民在艰苦的环境中求生存,生活十分不易,“勤劳”成了这个民族值得称颂的民族品性。所以村寨村民十分反对不劳而获的偷盗行为,“罚三个一”的惩罚方式也在偷盗事件中应用最多。谷把村的吴支书跟我们介绍时说到,直到90年代,在他们村寨只要有人偷盗他家东西,无论偷盗金额、价值多少,哪怕是一只鸡、一只鸭,都算情节严重,要进行“罚三个一”的惩罚。水冲村一吴姓公办教师,屡次小偷小摸,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一次在稻田边仅偷了他人一捆收割过的稻草被抓住,村里的寨老或“乡里头”(村民选举产生,地位相当于寨老)决定对他实行“罚三个一”的惩罚——要求他杀了猪,按寨子里每户人家一斤酒、一斤米、一斤肉的标准备置酒席,请全寨的人来吃。

    苗族虽讲究恋爱结婚自由,但十分注意伦理道德,一般都是一夫一妻的小家庭,讲究“夫妻不和外人笑”。所以,“罚三个一”亦针对男女之间伤风败俗的情况,如男女双方只要一方已经结婚,却再与他人谈朋友的(建立男女恋爱关系),经发现就要受“三个一”的处罚。如90年代末,水冲村哨上寨的一吴姓男子,已娶有妻子并育有三个小孩。后来妻子外出打工,该男子便与同村一四、五十岁的女子苟合,并在村寨外面搭了一个土屋居住。最后,该男子与那妇女分手,回到村寨里时,即受“三个一”的处罚,按寨里每户人家一斤酒、一斤米、一斤肉的标准请全寨人吃饭,并且要杀黄牛、请鬼师扫寨子,扫除不洁之物。

    毁坏公共物资情节严重也会被施以“三个一”的惩罚。2001年,卜所村一村民放火烧山,导致几千棵树被烧毁。由于涉及公共财物巨大,村里长老决定,对他施以“三个一”的处罚。最后,该人共花去四千多元来备置酒饭,请全寨人吃饭。

    “罚三个一”(或3个100、3个120等)的惩罚方式在现今苗族村寨中常被使用。据有专家1999年在对雷山县陶尧片区进行调查时,记录一案例——陶尧片区虎羊村的一名妇女偷村民家十斤李子,被发现后拒不认错,还狡口抵赖。村长老决定罚她杀三头猪,来请村寨居民会餐。但该妇女拒不执行村里决定。村长老便又决定罚其两千元,可该妇女还是不予服从。最后村里加重对她惩罚,带领人到她家强行搬走120斤米、抬走120斤酒,拉走四头猪,来备置饭菜请全村村民,以此表示对偷盗、抵赖行为予以足够的惩罚。

    以上雷山县的案例所体现的“罚3个120”惩罚方式,与鸭绒乡的“罚三个一”具有几乎完全相同的惩罚意义。苗族多居住在深山幽谷之中,交通不便、经济落后,靠山吃山,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家里只喂养一头猪或少量的鸡鸭,而猪一般只有过年才会宰杀,鸡鸭也只有尊贵的客人来了,才会备上餐桌。由于居住在山林之中,生活环境相对封闭,思想较为澄净,不允许发生“婚外恋”的情况。加之,树木森林等资源是苗族居民赖以生存的条件。所以,村民对偷盗、伤风败俗、损毁公共的财务是施以惩罚性很强的“罚三个一”的惩罚方式。

    “罚三个一”对于一个普通的苗族家庭来说,所要花费的财产数额是巨大的,往往是数千元,可以算得上一户人家一年的乃至几年的收入。通过这种请全村人聚餐的惩罚方式,不仅可以让全村人都知道其犯了违背村规的事,对他的感情、承受予以压力;同时,可以让受罚人感觉到“因小失大”的不值,和由此产生的自己的财产压力。从而,起到对犯错人的惩罚、警戒的作用。

    三、“罚三个一”的社会规范作用

    苏力教授在谈到中国内地农村法律状况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因素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还在重新改造着乡土中国。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国家权力在农村某些程度的退出,国家正式权力至少在某些地区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实际上是有所削弱的。即使是国家权力以法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很困难。对于贵州这一国家西部山地省份,尤是如此——在村寨,少数民族村寨中,往往是自古传承的村规民约对村寨秩序的维持产生更大的影响。

    “罚三个一”是鸭绒乡苗族村寨较重的惩罚,从寨老的叙述和惩罚的实例来看,多是针对屡次违反村规民约以及侵犯他人财产权、婚姻家庭或纵火的等行为。由于商品经济的落后,大多数苗族家庭财产不多,可支配的现金款项有限,每个村寨也平均有百多户人家;所以哪怕仅是每户人家“一斤酒、一斤米、一斤肉”的惩罚都是十分严重的,除对受罚人本身惩罚、警戒作用,同时,对村民行为、村寨社会规范具有很好的裁决、教育、调节功能。

    (一)裁决功能

    通过村寨的传统习惯以及人民内心的信念,对行为进行善恶分辨,从而决定对某种行为实施惩罚与否,及是否应该施与“罚三个一”的惩罚。通过村民所敬仰、信赖的寨老或乡里头的裁决,减少了村民个人相互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同时,也减少了正常司法程序的案件手里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对村民来说更快捷、更经济。

    (二)教育功能

    通过当着全村寨人的面,对犯错人施与“罚三个一”的惩罚,对教育村民肯定善行、否定恶行,尊重民族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和维持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某一角度上来说,正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这种类似全村聚餐形式的惩罚方式,有利于更好的维系和增进全村寨人们之间的感情。因为这种惩罚,不再仅仅是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受偿和赔偿关系,而是把整个村寨人作为见证人加了进来,体现了整个村寨是一个整体的大家庭。它教育了村民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思想,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团结。

    (三)调节功能

    针对毁坏公共财务的行为,施与“罚三个一”的惩罚,对组织管理生产,防止和惩处破坏生产、生活;以及惩治坏人坏事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调节作用。

    村寨的居民祖祖辈辈生活在一起,家家户户来往密切、关系融洽,对待犯错的人也不忍心将之诉与相对严苛的刑法处罚。加之,刑法处罚一般均伴随对受罚者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对于家庭经济原本就困难的村民,家里暂时失去一个劳动力,对家庭生活又将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所以,村民对待一些犯错之人,采取“罚三个一”的惩罚方式,无论对受罚者家庭生活,还是邻里间的关系都有很好的调节作用。

    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在《社会分工》一书中表明,使社会得以维系的是每个人对社会的共同情感和信仰,社会团结的核心和基础是社会成员共有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而“罚三个一”的习惯法惩罚,就是这种共同信仰与共有道德规范的一种体现,它的实施可以促进村寨村民认可彼此,促进少数民族人民对村寨、本民族,乃至国家的归属感。

    四、结语

    “罚三个一”作为鸭绒乡苗族村寨的一个典型的村规民约,体现的既是对村民的法律规范,又是村民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是在苗族数千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与信赖力。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当地的村规民约。

    但不可忽视的是,因为“罚三个一”(价值数千元)是一个耗损财力较大的惩罚方式,则就可能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更大的负担,可能会导致村民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的情况,我想这应该不是其祖先制定“罚三个一”的初衷吧。再者,当负担大到一定程度,大到受罚人今后的生活难以继续时,受罚人连自己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的时候,他就有可能再次采取非法的途径来获取钱财,来维持生活,就会再次破坏一些人的权益,原受罚者本人又必然再次受惩罚;那这不就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了吗,也违背了任何习惯法、国家法产生与制定的目的。

    我想我们在健全全国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代习惯法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强在少数民族地区有一定威望的人的法律知识,如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民族代表等,我们要多与他们沟通,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村干部引导村寨订立更符合时代理念的村规民约。更重要的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村寨中调节纠纷、处理矛盾时,不应该把自己看成高高在上的审判者来指手画脚,而应以跟村民平等的身份来调和矛盾。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坚持法制的公平与正义的前提下,也要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习惯、情感,适当为个例考虑。

    参考文献:

    [1]徐晓光.苗族习惯法研究.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年版.

    [2]石伶亚.少数民族习惯法与西部乡村法制建设.www.China001.Com.

    [3]李廷贵,张山,周大光主编.苗族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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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