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
范文 | 赵 佳 摘要侦查监督在检察院的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立法上的缺陷,制度、机制上的不完备不健全等都导致我国的侦查监督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结合实际,重点剖析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探讨完善侦查监督职能的对策,以期能够强化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侦查监督 检察院 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53-02 侦查权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调查权,因其以主动性、干预性、独立性、单方性为主要特点,所以是一种极易失控的权利。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能力,维护司法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侦查监督的含义 侦查监督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内容,它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在国家刑事诉讼中是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的职能行使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形象,但是从以上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侦查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是粗线条、原则化的,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侦查监督对象的范围狭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内部的侦查部门均有一定的侦查权,但是,法律上对后五个部门侦查监督的规定却几乎是空白的。虽然检察院原则上可以对任何司法、执法机关的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实际上,相比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开展的监督多,而对其他侦查机关的监督少之又少。另外,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与本院的侦查部门同属一个单位,它们之间很难形成一种权力上的制衡,使得监督不免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二)侦查监督权力分散,信息不能共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内部的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控申部门都有侦查监督的权力,但由于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能权属、相互关系还没有理顺,所以难以形成监督的合力,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侦查监督权力分散。控申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线索有的不能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导致侦查监督部门流失了这部分案件,无法对其进行应有的监督。各部门在自己的监督工作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标准,往往各自为战,缺少必要的沟通,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多,降低了侦查监督的强度和力度。 (三)侦查监督的内容不全面 1.立案监督内容片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出于各种目的而积极立案、违法立案的情况也很普遍,如为替别人要账,以刑事侦查为幌子,将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这方面的监督,立法上还处于缺位的状态。 2.侦查监督介入的时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于公安机关什么时间“通知”对应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法律上却没有规定。现实中,某些地方公安机关拖延“通知”的情况严重,致使检察机关没有信息来源,难以及时介入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同样,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其违法立案要求其撤销案件,或者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撤销案件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不构成犯罪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撤销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侦查监督方式不当 目前,我国的侦查监督方式以“案卷审查”为主,这种监督方式的弊端是:第一、检察机关仅仅是“被动的”通过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来审查其侦查活动。第二、我们很难想象侦查人员会把自己的违法行为记载在案卷中。第三、即使能够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活动,也因为违法行为早已发生,危害后果已经产生,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纠 正。第四、当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时,可能已经延误了侦查的时机,影响侦查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查人员参加。”这是我国立法确定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手段。 (五)侦查监督措施软弱无力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流水作业”的构造模式,其中公安机关是法定的侦查主体,对一般刑事案件享有完整的侦查权。在我国,除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需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其他一切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目前,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主要是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拖延纠正、拒不纠正,或者纠正后不将情况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就会变得束手无策;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主要是书面通知其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拒不立案、立而又撤、或者立而不侦,检察院同样无可奈何。可见,没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和惩罚权,所谓“侦查监督”必然是缺乏刚性的,仅靠现有的那些“软措施”并不能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反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的对策 (一)扩大侦查监督对象的范围 我国应该完善对侦查监督范围的立法,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检察院内部自侦部门都纳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并对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程序、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另外,针对检察院对自己单位内部侦查部门的监督乏力的情况,我认为首先可以考虑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来监督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这样可以排除一些不正常的干扰。其次,要积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途径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在检察院内部安排专职的人民监督员,其与检察院各部门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地位上的中立可以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通过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等方法制约侦查部门,防止其违法取证。 (二)整合侦查监督的资源 面对检察院内各部门对侦查机关存在多头监督的情况,在目前不宜改变检察院内部门设置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监所检察部门、公诉部门、控申部门积极配合的内部网络机制。其他三部门要把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来统一监督,这种侦查监督的格局要求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变分散、孤立的监督为强有力的联合监督。与此同时,还要为侦查监督部门配备充足的、高素质的检察人员,保证办案所需的经费、设备等物质条件,确保侦查监督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就无法行使此项权力,所以,应当将“违法立案”“积极立案”的情形也纳入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的范围,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科学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侦查的侵犯。 (四)确立“侦查与监督同在”的跟踪监督方式 我国应当建立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的同步监督机制,变事后、静态的监督为事中、动态的监督,实现侦查与监督同在。公安机关应当把立案或不立案的情况都在第一时间反映给检察院,可以考虑派专员与公安机关联系或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机构,专门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监督公安机关平时的侦查活动,实现对案件的全程跟踪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及时向检察院汇报。另外,法律上应明确公安机关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以及对违法立案的情况撤销案件通知检察院的时间规定,这样检察院才能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的动向,并进行监督。 (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机制 检察引导侦查,即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以法律监督权为依托,通过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对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刑事诉讼应当确立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权力配置格局,侦查程序的处分权必须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这样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例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立案时的违法行为并对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如果公安机关拒绝改正的,检察院可以“决定”立案或撤案,将案件移交其他人员办理,并对拒不纠正的人员进行处罚。法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准许检察长依据其监视权对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自行宣告制裁,并收回其原来给予该成员的权利与资格,这是防止监督对象抵制监督的有效措施。 四、总结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确认识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分析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冯付新.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立法建议.法学之窗.2009(4). [2]万毅.论侦查程序处分权与侦查监督体制转型.检察理论与实践.2008(4).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杨程.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2). [5]刘妍.侦查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中国刑事法.2009(5). [6]孙谦,张智辉,童建明.中国检查制度论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