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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改革之美中法官制度比较初探
范文

    摘 要 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的基本内容与核心。而无论是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司法体制中充当维护法律权威和施行法律的重要作用。如果把法院比作机器,法官无疑为这个机器正常运行的燃料。“从法律上说,被授权在法院里对某些案件或问题做出判决者是法官。”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官制度的不断革新促进了宪政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不断完善。因此,一批富有法律素养的高质量法官是支撑着一国司法运转的重要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官制度相比较,来追寻着两个国家法官制度的规律性内容以及发展的方向,对重构法官制度、深化司法改革进行探讨。

    关键词 法官制度 比较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刘煜东,江西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4-02

    现代社会中,法律任务的核心就是社会正义的实现。而法官,这个法律帝国的王候,他的价值倾向、行为方式等对于法律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法官制度的健全、法官独立地位的确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清除司法腐败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法官的职业是由法官制度来构建的,没有科学的法官制度形成不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具体行使者,其权利来源于国家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中的定位,而现在我国正在推行司法权对行政权作出适当的分离,那么在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法官制度的革新。因此,法官制度本身就具有宪政意义。

    一、 法官制度

    所谓法官制度,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官制度,即关于法官的概念、选人资格、选任方式、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而广义的法官制度,除了包括狭义的法官制度以外,还包括一切与确保法官有效行使职权有关的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

    二、美国近现代法官制度概况

    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司法的发展促使法官职业得到迅速的革新。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学说在其后的几个世纪力日益被接受,成为现代法官制度的基础。 这一学说将法官看做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即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法官职业概念作出了不同的定义,但是基于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两大法系国家却形成了殊途同归的法官制度,关于法官的地位、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的选拔和升迁以及法官的职业保障等构成了法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例如,美国存在纵向联邦法院系统和横向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体系。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极少数特别法院的法官外,法官一经任用,终身任职,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将其免职。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大部分由选民直选产生,只有少数州的最高法官由任命产生。 在这种新型政治制度下,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官的职权和地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国发展到近现代,法官制度在逐趋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任职条件高。为确保法官的高素质,法官的品行和专业素质作为任职条件,尤其是法官任职资格一般高于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法官在司法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或检察官业务后,才可能任命为法官。其次任命程序严格。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例如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联邦最高院的法官;任命法官的程序严格。区别于中国法官可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考取公务员的方式从事法官职业,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除了考试以外,还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习或律师工作经历,这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考验的过程;统一而严密的法官保障体制。为了确保法官独立,让法官能依照法律和事实按自己的判断来审判而无后顾之忧。各国普遍采取确立保障制度以使法官职位、薪金固定并享有高度的职业安全感的方式。其包括:(1)身份保障制度。例如法官不可随意更换制,在法官任期届满之前,非经弹劾,不得违背本人意愿予以免职、撤职、调任或令其提前退休。(2)经济保障制度。包括法官高薪制和退休制。特别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工资高于一般公务员工资,退休制使法官退休后可以难倒优厚的退休金其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影响。(3)特权保障制度。法官享有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不受质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即司法豁免。美国的法官不仅注重就职前的入选条件,而且很重视就职后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比如,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和国家州法院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法官和其他人员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其终身教育的理念贯穿于法官的整个职业生涯,其理念促使法官的知识不断更新、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以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和提升处理层出不穷新型案件的需要。

    三、 中国近现代法官制度发展的渊源

    中国传统历史上一直没有产生过专职的法官,地方官员常身兼数职,集司法、执法于一身,自由裁量权限极大,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直至清末司法改革,才产生了法官职业的概念。到民国时期,中国效仿西方国家开始正式建立起法官制度,《临时约法》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中央裁判所,行使最高审判权。我国现行法官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判工作的传统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并向它报告工作,这样就把人民法院从同级人民政府中分离了出来。而这标志着在中国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而中国的法官制度开始初步建立。

    四、美、中国法官准入制度比较

    在美国,法官的任职资格及其严格,必须在通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同时获得相当于中国研究生的法学院学位资格后,再从事多年的律师职业才有可能从中选拔联邦法官。比如科罗拉多州法律规定:最高法院被提名的法官必须是科州合格选民,合格律师执业5年以上,被提名时年龄不超过72岁。据统计全美2.8万名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因此,如果担任州最高法院或者联邦最高法院该机职位的法官,从政治角度上他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

    在学历上,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有法学学位。司法经历,对于提名是充分非必要条件。事实上,联邦法官中多数都曾从事过行政工作多年或者担任过议员,并在职业生涯中极恶劣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以至于在选任法官后处理法律案件游刃有余,而且在此前所积累的声望和信誉是值得当事人信任和坚信判决公正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卡特曾在1976年竞选总统时说,“如果赢得选举,将只按道德标准来遴选反感。”但事实上,联邦法院法官和州法院的法官在总统提名法官会考虑诸多因素:职业素质、党派关系、意识形态、地域等。由于美国法官是从一般律师中选人的,这样就保证了法官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较强,这是执业律师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磨炼出来的强烈的独立意识,对摆脱行政机构职权的恐惧和依赖,为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奠定思想基础。

    近些年中国在法官的选任方面较为注重法官的品德、工作作风和法律知识水平,而忽视了应当具备相应的社会经验。 1995年颁布的《法官法》中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官任职制度的初步确立,从该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两年;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就目前而言,比较1995年法官法增加了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项,但对法律实践方面未作要求,只是简单规定相应工作年限,并未对职业进行区分,在某种情况下,由一个尚未结婚的青年法官审判离婚诉讼,其调解纠纷时难免会出现偏颇。

    五、中国法官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对中美法官制度进行几个方面的比较后,会发现两国法官制度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但参考美国法官制度的特点有助于参考我国目前法官制度改革亟需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

    首先,基层法官承办全国70%法律案件,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任职法官人数不足,整体待遇较低,社会认同度较低,导致了近些年出现大量基层法官流失。从整个国家来看,法官主要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法官人数相对较少,整体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案件解决效率偏低。

    其次,一方面东部发达地区公考竞争激烈,一方面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出现大量法官 “空职”,却无人报考的尴尬现象。虽然国家对于这些职位条件和待遇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但仍对解决法官紧缺的现象鲜见成效。

    再次,法官任命程序的不健全,难免会让法官素质参差不起。权力机关往往选任法官仅凭一份候选法官简历投票表决,对选拔德才兼备法官要求未免过于形式化。

    最后,需要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变革,自2002年由律师职业考试统一变革为国家司法考试以后,司考成为选拔法官的一项必备事项。然而现实情况却出现了一些怪相,比如在某些地区非法学专业的通过率要高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司考与法学理论教学相脱离,考题偏怪难等。固然考试是衡量从业的重要标准,但单纯的一刀切模式未免不利于法治的推行,另外,让一些没有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在通过培训通过司法考试后,23岁就能任职法官,这种经验的缺失对于选任的标准提出了质疑?

    在倡导司法改革的今天,如何促使法院与行政机关适当分离,减少行政权的干预,确实实现司法权对维护公民受到行政权的“戕害”,是摆在改革面前的难题。相比较而言,美国法官制度对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法官制度变革有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1)在我国国情下,对于法官的选拔应当拓宽新渠道并提高法官的待遇,比如在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法官选任除了统一招考以外,加大从其他行政机关选任渠道,尤其可以采取在有一定工作年限的律师中直接选任的制度。(2)在财政上,实现法院财务垂直化管理,与地方财政进行分离,实现法院财务相对独立。(3)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制度,相比较于美国教学偏向于实务,我国更偏向于理论教学。因此,在法官任职前和任职后的教育培训尤为重要,我国应该参考加强对法官任职的实践性教育和终身教育制度。(4)拓宽法官的遴选和晋升渠道,作者认为,目前司法改革除了制度上的革新外,更应该加强对于法官队伍本身的竞争机制,除了对法官品德修养外,其业务水平是参考法官能力的重要标准。然而在晋升渠道上,不仅要对优秀的法官从基层遴选到上级法院,而且要对业务水平次,群众评价低的法官进行降级,形成一个紧张有序的上下流通渠道。

    六、结语

    法官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制度的缺失关系到国家政治体系是否健全 。除了汲取美国法官制度的职业化精神,更需要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和传统因素,意识到法官制度革新的迫切性。进一步完善法官制度也是促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注释:

    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编译.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46页.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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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9: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