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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范文

    摘 要 民商法可以说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更是需要体现出较强的应用实效性,保障其具备较强的约束性效果。结合这种民商法的具体应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核心要素,其同样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所在,依托于民商法相关内容构建较为全面可行的信用体系也就显得极为必要。本文就重点围绕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从基本内涵到构建意义,再到具体构建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和论述,希望有助于今后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

    作者简介:娜仁图雅,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78

    诚实信用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市场运作的规范性,规避各类不利因素和干扰的存在,这种诚实信用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于此,在民商法中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也就显得极为必要。随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同样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可能在市场运作中出现一些不良风气,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进而也就需要重点围绕着相应的民商法进行完善,在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在当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这种信用体系的构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和谐以及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效果,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逐步提升其构建水平,促使其发挥更强作用。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内涵概述

    (一)民商法关于信用的概念内涵阐述

    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种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内涵的以下几个方面:

    1.语义:

    该方面的主要内容就是指相应人员在参与任何社会活动的过程中,都不存在较为明显的欺诈或者是违背信用的事宜,保持其自身恪守信用的原则要求,尤其是在各个民事活动的参与过程中,更是能够从自身的言行举止中进行城市信用的有序落实。

    2.一般条款:

    对于诚实信用的具体内涵和作用来看,因为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往往还具备着较为明显的强制性效果,因此,这种诚实信用也就应该体现出一般条款的性质,虽然其外延不是特别明确,但是强制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3.立法:

    诚实信用在社会发展中确实具备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存在立法者认为应该将诚实信用作为一种法律行文进行处理,促使其能够表现出更强的作用价值,尤其是在各个民事活动中,更是需要促使其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约束和评判效果,促使相关行为较为有序进行。依托于这种诚实信用方面的法律行为,相关人员就能够较好行使自身权利,并且履行自身义务,法官也能够依托其进行公正判罚,切实维系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二)民商法对信用体系的界定

    为了更好构建完善可行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必须要重点围绕着相应的信用体系界定进行明确,进而才能够促使其发挥出较强的构建针对性。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中,这种民商法对于信用体系做出的界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兩个方面:

    1.履行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相应民事参与者能够在签订相关合同文件后,能够按照相应的文件职责和义务要求进行旅行,避免出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偿还债务行为,更是需要予以严格限定,这也是诚实信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所在。其在具体的评判过程中,主要就是依托于事实判断进行处理,分析民事主体是否能够按照相应职责要求进行履约,对于存在明显违约的行为就可以按照事实内容予以评判。

    2.价值判断:

    诚实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具体限定还需要体现在价值判断方面,这也应该成为信用体系构建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所在。这种价值判断方面的表现主要就是指在民事双方发生交易之前,会对于双方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进而也就能够对于交易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有助于相关民事行为的发生。这种价值判断方面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促使其能够在社会评价方面进行有效构建,促使其能够具备理想的可信性效果。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一)现状剖析

    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信用状况来看,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表现在很多方面,在经济领域内极为突出,各类经济性欺诈或者是金融诈骗问题越来越频繁,并且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是以次充好的商品越来越多,为了谋求更高利润,商家往往会出现较多的信用缺失问题,进而也就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较多的干扰和限定,造成其发展的稳定性存在缺陷。此外,从我国司法领域来看,其同样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和缺陷,这种司法领域中的缺陷主要就是指相应诚信缺失明显,司法实践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诉讼诚信也存在一些缺失现象,进而也就需要不断完善和监管。由此可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价值

    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具体构建来看,其不仅仅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现状的基本要求所在,同样也因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架能够表现出较强的作用价值效果,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在市场发展方面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积极作用效果,其能够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均能够得到有效约束和管控,继而也就能够有效维系市场发展秩序,促使其能够在活跃发展的基础上表现出较为理想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效果,如此也就能够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更为有序高效,避免出现较多的经济事故问题。

    2.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也具备着较强的积极作用和价值,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上,其威慑力还是比较明显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促使商家更为注重诚实信用,进而也就能够减少市场中各类欺诈或者是以次充好问题的出现,最终有助于维系消费者的权益,促使其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生活水平。当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也应该受到诚实信用的约束,规范自身行为,最终也有助于交易的规范进行。

    3.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效率:

    对于企业的有序发展来看,相应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同样能够较好作用于企业发展,促使企业能够在发展中树立较为理想的口碑,进而也就能够不断提升其影响力,促使其竞争力得到优化,未来发展效率得到提升。当然,这也就要求相应企业应该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如果其存在任何欺诈现象的话,民商法信用体系对其造成的危害同样也是比较突出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

    4.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方面的构建和完善来看,其还能够较好作用于相应法律体系,促使我国整体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保障健全的法律法规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此外,这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还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進而也就能够规避可能出现的一些司法不当问题,最终提升法律体系可持续发展效果。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措施

    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来看,为了较好提升其构建效果,保障该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发挥出较强的作用价值,必须要重点围绕着构建的全面性和可靠性进行探究,确保相应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较为实用,其主要的构建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构建信用权机制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注重构建信用权机制是比较核心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对于独立信用权机制的构建,更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这也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所在。这种信用权机制的构建需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处理,结合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分析,如此也就能够有效了解相应的立法内容,通过立法规范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异物,并且能够较好维系整个市场的有序性,实现市场可持续发展。在这种立法构建信用权机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有关于信用机制的构建,促使各个方面的信用权益能够得到保护,进而也就能够逐步规范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完善整体法律框架,促进其良性推进发展。

    (二)构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还需要重点从市场主体方面的信用体系完善方面进行重点把关,这也是确保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达到较强作用效果的关键点所在。结合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具体构建来看,其主要就是要求市场主体必须要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对于法律或者是相关合同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有序遵循,进而才能够促使其相应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障,这也就需要构建理想有序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此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加强对于市场主体的有序管理,促使其能够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较为理想的规范化效果,避免为了经济利益而出现一些违规等信用缺失问题,最终促使我国整体经济能够平稳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来看,具体到个人层面同样也需要构建相匹配的信用体系,个人作为市场行为中个最基本构成单元,其同样也关系着整个市场的运行状况,因此,该方面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就显得极为必要。结合这种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来看,需要重点把握好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且还需要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如此才能够较好保障其体现出较为理想的可执行操作效果,也避免了其和其它法律法规相违背,避免其在后续推进过程中受到较大的阻力,实现最佳作用价值。

    (四)注重政府的引导作用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重点关注政府的引导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内容,这种政府方面的引导主要就是促使市场以及个人都能够意识到这种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将信用体系和自身利益进行密切关联。此外,还需要政府在相关环节中发挥出较为理想的强制性,能够较好针对一些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继而也就能够更好推进信用体系的落实和推进,保障信用体系能够落实到实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具备着极强的作用价值效果,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其对于信用体系的需求还是比较强烈的,这也就要求在今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重点加强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关注,充分发挥各个层次人员的积极作用,保障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健全,并且在落实中也能够较为高效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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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