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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参与主体视角下农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障研究
范文

    摘 要 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可以说实现农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已经是一个大的趋势。农地流转的主体主要有政府、农民、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这些多个参与主体在农地流转中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但是在农地流转实践中,农民作为主要的参与主体,农民的利益却经常受到损害。本文从参与主体的视角出发,在阐述各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分析农民的利益受损原因并提出保护农民利益的对策。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农民利益 利益保障

    作者简介:薛志鹏,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58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的加快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农地流转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这些参与主体在农地流转中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但是在流转的实际过程当中,由于农民自身的弱势地位和对流转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制约,农民作为最重要的流转参与主体,他们却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保护的问题,深入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农地流转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分析

    (一)中央层面的利益分析

    由于中央政府是农地流转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所以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对农村的政策和决策是非常理性的,中央针对农村大量抛荒现象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等原因,考虑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中央政府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并且中央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越来越显露的情况下,为了化解人地矛盾,繼续保持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所以国家支持农地流转也是顺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同时国家考虑到农业关系到国际民生,所以中央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重视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出发,让各地要因地制宜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析

    地方政府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能够加快推动农地流转,并尽快形成农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证了中央政策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特殊”利益,会以土地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民集中居住等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并获得大量收益。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目的,由于中央很重视农地流转,所以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够很好的全面考虑该地是否适合农地流转和适合什么样的农地流转,政府就盲目加快农地流转。

    (三)村委会的利益分析

    村委会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村委会是农地流转的中介人,他们有着多重的利益目标。第一,村委会出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并且存在很多分散的土地转包和出租现象,村委会就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看是否进行农地流转,从而提高和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二,在实际的农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为了达到让农户流转的目的,会费劲口舌去说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村委会和转入大户一起分享流转带来的收益。第三,村委会在我国农村起着很大的作用,但实际是村委会的权力却很大,村委会完全听从上级政府的安排,并且很积极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农民的利益分析

    农民主要是以种地谋生,但是如今依靠种地取得收入和外出务工取得收入出现了很大的反差,导致农村大量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从事非农生产,同时农村大量的土地被闲置。农户对土地流转是存在矛盾心理的,一是农地流转后,农民心里失去了安全感,变成了失地农民;二是农户流转出土地之后,既可以从土地这里获得一定的资金,还可以从事一些其他的非农职业,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

    (五)企业的利益分析

    企业参与到农地流转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一是可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技术应用,二是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把现代化的生产要素实现最优结合,从而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二、我国农地流转中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

    中央政府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进一步鼓励多种形式的农地流转,并且一再强调在具体的流转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好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笔者发现,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利益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比如:农民作为农地流转中主要的参与主体却不能完全的参与到农地流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当中,农民处于被流转的地位,并且缺乏对流转的监督权;农民土地流转后却不能获得比较满意的收益,让很多农民后悔进行农地流转。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

    (一)地方政府强制农民进行农地流转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地方政府对农地流转要做到适度参与,并且通过制定宏观政策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还可以加快形成和完善农地流转市场。然而,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面对多种利益目标的诱惑,过分参与到农地流转过程当中,地方政府往往还是很强势的一方。一些地方政府用行政命令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搞“反租倒包”;不尊重农民的意愿也不和农民协商,强行农民进行农地流转;针对不愿意流转的农户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让农民不得不进行农地流转。

    (二)村委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识差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村委会在代表农民作出流转决策过程中,因为村委会获得的流转信息比较全面,而农民则对流转的信息了解的很少,并且农民完全是听从村委会的组织领导和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会产生权力寻租的机会。由于农民是处在弱势的地位,只能决定自己流转的意愿,但是不能够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并且也不能参与到农地流转具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去,只是等着签字和按手印。村委会根本不是站在农民的角度为农民的利益考虑,而是在流转过程中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只要自己能获得利益,剩下的就完全不管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由于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并且不能够控制和监督村委会的权力,所以村委会更多的是与民争利。

    (三)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来管控企业的违约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农地流转的转入方,面临着经营不好和盈利出现亏损的情况,很容易导致企业违背流转的合约,比如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和企业“逃跑”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农民将直接受损。企业在转入土地后也会在土地上进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农民在企业出现“跑路”后,还面临着恢复土地效力的成本问题。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农地流转行为不规范,签订的一些合同和协议很草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且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直接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情况大量发生。

    三、农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政府合理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作为转出方,应该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农地流转,在农地流转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并发挥着主导作用。另外,还有企业也是就是农地流转的转入方,企业在农地流转中的角色也很重要并发挥重要作用。而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则扮演着引导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并把整个流转的过程进行很好的管理和控制,从而促进农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因此,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政府就要减少行政干预,并充分让农民参与到农地流转的整个过程中去,尤其是农民对农地流转的知情权和自己利益的表达权,并且还要具有监督政府的监督权,防止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的权力寻租,让农民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己的土地是否参与农地流转,并且流转后的获益情况,这些都需要农民在充分考虑之后再做决定,地方政府和村委會不可以强加干预,尤其是采取强制农民进行农地流转的行为。

    (二)村委会要创新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

    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让村委会和村民进行自我管理的机制和结构。如今在农地流转中,需要更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农村的管理机制,尤其是要扩大和规范农民民主参与的程序,扩大农民的参与方式,可以通过成立村民议事会和议事监督委员会,这样让广大村民能够对村委会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并保证农民的利益表达。村委会要定期召开村民议事大会,把村委会干部的想法和农民及时沟通,并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村委会要把议事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公示,让农民主动献计献策,不落一个农民,全村动员,让村里的每一件大事都有农民的话语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让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农地流转的程序和内容

    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地流转进行了明确且规范的要求,对流转的主体和流转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还有流转方式和流转产生的各种矛盾都进行了详细的要求,所以要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必须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进行。作为转入方的企业更要完全遵守,企业要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契约和文书合同,不能欺骗农民,因为农民不懂合同的签订,所以要让相关法律部门进行合同有效鉴定,从而来保障农民的权益。为了防止流转双方因为收益情况发生变化产生的违约事件,所以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在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时,应该重新进行谈判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政府应该加强对流转中的执行情况,保证所签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把土地流转之后,很多农民从心理上觉得自己失去了保障,失去了对土地的依赖。那么,我们政府就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确保农民的利益保障。加快推进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逐渐的放松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各地应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如医疗、养老等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加快发展农业经营保险,确保农民的种地风险最小化。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展乡镇企业,可以让农民就近就业,让农地流转的农民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从而减少农民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这样也就保障了农民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也有收入来源的情况。在现行体制下,土地是农民的保障,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就失去了保障,失去了安全感,应该建立农村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服务体系,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实行优抚安置,提高农民的心理安全感,确保农民的利益和农地流转之后没有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唐文金.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何幸.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3]杨少垒、王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利益保护研究——基于流转参与主体的视角.科学社会主义.2010(3).

    [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0/19/content_102189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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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