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立足十八大以来反腐实践探析中国法治反腐问题 |
范文 | 摘 要 “法治反腐”目前已成为中国反腐新常态。中国式法治反腐不同于西方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反腐”。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进一步丰富了“法治反腐”的内涵。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法治反腐的重要力量,在极其复杂的反腐败斗争中有其独特作用。厘清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的关系,促进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的和諧互动成为深入推进法治反腐的关键。目前,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认真研究我国“法治反腐”问题,对切实推进法治反腐进程意义深远。 关键词 十八大 反腐实践 法治反腐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河北省党校系统科研课题《法治反腐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6019)的结项成果,课题组成员:吕丽梅、郭利宏、张萍、刘颖。 作者简介:张丽平,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党建方面的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68 2013年习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一论断为党内法规融入法的视野做了铺垫;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理论上突破了西方传统意义上“法”的范畴。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法的即将出台,将依法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更好的融合在一起,意味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法治”概念的理解根据中国的实际赋予了新的内涵,为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反腐”依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党内法规,这是根据中国实际的一次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那么,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进一步研究“法治反腐”问题就更有意义。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十八大以来反腐实践丰富了“法治反腐”的内涵 (一)准确把握“法治反腐”的涵义 法治反腐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一般来讲,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程序等,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正、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它是相对于“人治反腐”而言的一种新模式,它的基础是法,核心在治。我国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进一步丰富了法治反腐的内涵。中国式法治反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建立相对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达到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目的。 (二)认真厘清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的关系 1.依规治党是推进法治反腐的引领和支撑。我国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依规治党确实是我国法治反腐的重要内容、重要力量,对法治反腐起引领和支撑作用。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员作为先锋队,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先锋队中的先锋队,严厉惩治和有效预防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成为我国反腐败的关键。党内法规作为反腐红线,对全体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着党的先进性。在目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作用独特、意义重大。 2.党内法规越来越规范和科学。我们党经过90多年的实践探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具体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而且随着形势的变化,这套体系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十八大以来制定或修订了近60项党内法规,相比过去来讲,新出台的制度更全面、更有可操作性,严格按照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原则,党内法规间的衔接、以及党内法规和法律间的衔接更顺畅。不仅使管党治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而且越来越规范和科学。能够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治反腐”理解为只是依靠国家法律反腐,而忽略了党内法规的重要作用。 3.促进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和谐互动是推进我国法治反腐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此看到,党规与国法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准确厘清二者的关系,对推进我国法治反腐进程非常关键。首先,二者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都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其次,二者又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都有自己独立的体系,有不同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适用范围、要求标准和实施后果,执行起来难免有矛盾和冲突。比如:由于党内反腐法规毕竟不是法律,属于党内自律约束机制,惩治方式主要为党内政治性处罚,而涉及到减损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财产等问题,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反腐法律来实行。否则就容易造成纪法不分、以纪代法或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因此注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彼此协调,才能有效发挥反腐败合力。 二、十八大以来“法治反腐”的深远意义 (一)是推进反腐进程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共采用过四种反腐败方式,分别是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前三种方式都在特定时期发挥过相应的作用,起到了遏制腐败的效果。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原有的反腐败方式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已不能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法治反腐作为对制度反腐的超越,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法治反腐”在党的发腐败历史上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进入了法治反腐的新阶段,我们所推进的反腐败工作更注重中国实际,更注重法治反腐的顶层设计,更注重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规范党内法规和国家反腐败法律体系,更注重二者分清责任、协调互动。目前纪检监察机关从职能转变到机构改革,越来越能够回归本位、履行职责,越来越能够恪守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协调的工作原则,成长为法治反腐的重要力量,彰显了十八大以来法治反腐的新理念。 (二)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我国推进法治反腐已具备比较浓厚的现实基础:一是已成为全党的共同愿望。从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中央这一些列的论断在明确告诉我们:法治已逐步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更是为我们推进法治反腐进程指明了方向,彰显了党中央法治反腐的决心和态度。二是已具备比较完善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说明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党内法规等各方面的制度基础已经建立,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反腐败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日趋完善和成熟。201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步入科学化、法治化轨道,为中国式法治反腐提供了更加科学稳固的制度基础。三是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近年来腐败问题已成为两会热点,老百姓高度关注,大家对推进反腐败制度建设、加强法治反腐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随着国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热情的不断提高,对法治的认识更加清晰和理性。同时媒体监督的兴盛,尤其是网络监督的发展,调动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为法治反腐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热情和动力。 (三)是世界各国法治反腐经验的总结与升华 联合国反腐专家约翰·桑德奇说过“这个世界上有多少种人,就有多少种形式的腐败,腐败是世界各国政府都要面对的难题,没有哪个政府可以完全避免。”从世界范围来看,执政党如何防范和治理腐败,是一个特别棘手的重大课题。法治反腐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反腐方式,是经过反腐实践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制约和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是反腐败的关键,也是法治的重要目标和主要内容。从国际反腐败斗争经验来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廉洁程度一般高于封闭落后的国家——主要原因就在于腐败治理方式的选择。如瑞典、芬兰等廉洁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北欧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治腐理念;被称为亚洲最廉洁国家和地区的新加坡和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在20世纪中期腐败曾是严重的社会痼疾,通过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廉洁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和文化氛围,为他们今天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崇尚法治,在治理腐败时,首选方式也都是法治。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反腐的理论已比较成熟,在制度建设、机构设定、廉洁文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法治反腐的快车道,在适度借鉴他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当前反腐败形势对西方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反腐理论进行了创新。在西方法治反腐就是依据法律反腐的基点上,融入了党内法规,正确梳理了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的关系,实现了党内反腐败法规和国家反腐败法律的统一协调,并发挥了积极地作用,成为我国法治反腐的重要力量。 三、继续推进我国“法治反腐”的建议 (一)始终坚持党纪与国法相协调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由此看到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保障。党纪与国法同为推进法治反腐的重要力量,二者缺一不可,能否从根本上理顺二者的关系对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非常关键。十八大以来二者的协调水平有所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观念等深层次因素,二者间仍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整体进程。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纪检监察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整合反腐败力量,成立统一的反腐败机构,消除体制机制原因带来的桎梏,是党纪与国法达到无缝对接,自然互动的制度基础。必须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能力,摈弃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