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微教育对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的影响研究 |
范文 | 摘 要 互联网背景下,微信、微博等微平台开始兴起,造就了我们现在的“微时代”。学者们认识到“微时代”的特点,开始研究用微平台进行法治教育的方法,指出现阶段用微平台进行法治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给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但分析后发现这些研究仍存在着不足,特别是未能以实际可操作的范例来说明教育方法。因此,本文以微信教育平台的构建为例来阐明如何进行具体操作。 关键词 微信 法治观念 受众群体 利益相关 补充 作者简介:李桑梓,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辅导员,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15 一、背景 近年来,在基础方面随着互联网覆盖面的完善与网速的提高,在硬件方面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可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外加越来越方便的网络接入方式,这些条件的满足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于本世纪以不可想象的速度传播着。基于上述时代背景,规模化、集中化,单向式的传统媒体逐渐式微。扁平化、分散化,互动式的新媒体蓬勃发展起来,成为本世纪媒體方式的主角。突破传统媒体由报社和电视台编辑引导舆论的桎梏,摆脱自上而下传媒的局限性,每个人都能成为媒体的中心(即自媒体),都有能力使用这些新媒体平台发出自己的声音,也能通过关注他人的主页理解那些发表在上面的简介和观点,思想和灵感在这些平台上以不可思议的方式碰撞着。所以,根据以上所描述的这些特性,有人将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称为“微时代”。 最近,“微时代”这一概念慢慢地开始兴起并与传统领域相结合。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微时代”伴随着“微信”、“微博”、“优酷网(自拍小视频、微电影等)”等微平台的兴起。同时,以上微平台低门槛化、草根化、碎片化的信息处理方式有利于每个普通人的加入,让他们有机会和能力利用以上这些微平台传达自己的观念,展示自我。各路人马也纷纷在微平台上攻城略地,例如有众多的知名公司、明星、高校、政府组织开通官方微博或者微信公众号,推送与组织相关的消息,与关注者互动等。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开始思考以下问题:是否可以利用这些微平台的优势进行大学生法治观念教育?将其打造成法治微教育平台?在问题的引导下,笔者以微信法治教育平台的构建为例展开论述,以供参考。 二、微信教育平台的构建 微信平台作为微时代背景下的典型具有象征意义。首先,它打破了运营商短信模式的垄断。其次,他让即时通讯变得简单快捷,方便。再次,它让人与人的沟通变得便捷和高效。以上特点一同为微信法治教育平台的构建打下了基础。 (一)抓住大学生的眼球,提高学生粘性 构建微信法治教育平台最为重要的是订阅号功能。按照微信订阅号的使用规定,订阅号可以每天推送一次消息,里面包含多篇文章供订阅者阅读。而且相较于传统课堂教育模式,基于微信的订阅号功能有着天然的优势:如果是传统课堂教育模式,一旦学生毕业离开大学,若因工作需要还想再回到课堂学习法治知识就变得几乎不可能,而微信订阅号只要大学生不取消关注,即使已经毕业也能进行法治知识的学习,打破了物理上的空间限制和身份限制。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不可能只订阅了法治教育的订阅号,其他更生活化的领域也是大学生的关注点。笔者相信对大多数的大学生来说,与新闻、娱乐、美食、情感等方面相关的订阅号要比法治教育更吸引人,且学生每天阅读的总时间和阅读兴趣是有限的。所以是否能够引起学生的关注和阅读兴趣是个重要的前提。 众所周知,法律由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让人产生一定的距离感。同时,法律条文读起来枯燥乏味,专业人士都可能会觉得无趣,更别说非专业的大学生了。况且,我们需要做到的是法治观念培养,即让学生能够基于自己的法治观念判断出自己行为是否合乎法律,从而减少前文提到的对替考入刑都毫无观念而触犯《刑法》的情况,而非进行专业化、职业化地法律培养。所以微信法治教育平台应当侧重于法律基本理念的传递,而不是先空洞地叙述“根据X法XXX条规定……所以大家不能……”,再配上真实案例的方式来进行法治观念教育。这样做只会增加学生的无趣感受,进而不去阅读平台推送,甚至取消关注,使教育平台进入恶性循环。其实微信法治教育平台是要让学生明白“为什么法律是这么规定”,“它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之类的基础理念。若如此,学生便会慢慢理解法律的机制,从而通过自己的法治意识类推出如果侵害这方面的法益很有可能遭受不利后果,杜绝因法治观念淡薄而违法的情况。 基于当代大学生接受信息的特点,笔者建议可以在微信法治教育平台的推文中使用他们喜闻乐见的宣传载体进行法治观念教育。例如可以使用漫画、动画、网络语言、表情、颜文字、弹幕等方式来包装需要让学生理解的法律基本理念,让学生在愉快阅读的同时理解施教者想要传达的法治理念。同时,要紧密和学生感兴趣的诸如娱乐、美食等内容相结合,形成法治观念教育中的“交叉学科”,提高学生的阅读兴趣。例如娱乐圈闹得沸沸扬扬的“王宝强离婚案”,可以根据《民法》、《婚姻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来分析该案,就此做一系列的专栏推送,让学生在关注娱乐圈的同时学习了法律。 (二)利益相关原则 趋利性是人性使然,一个理性的人在为一定行为时会权衡利弊,进而做出判断。例如大学生在选择自己的专业或者是否上一门课之前大都会有这样的思考:这个专业(这门课)有用吗?其中“有没有用”就是对事物利益的判断。同理,微信法治教育平台的推送对大学生来说也是如此。诚然,高校中的法治教育工作者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让学生关注法治教育公众号的。常用的手段如:将是否关注公众号与考勤、课堂平时成绩挂钩。但这样就能等于法治教育工作到位了么?学生会去阅读么?其实这样做只会增加学生的逆反情绪,也与现在高校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人性化教育理念相悖。因此,笔者提出利益相关原则,就是以及时推送与学生利益相关的法治教育内容为主导,例如在大四上开始的找工作阶段,应当及时推送《劳动法》、《合同法》等与学生找工作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在每年“双十一”网购狂欢之前,推送《消费者保护法》等与网购相关的内容给学生并告知如果出现纠纷该怎么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具体推文栏中,编辑者应当开放推文下方的评论栏,让学生及时反馈找工作等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然后由编辑者及时给出处理方法。这样,其他阅读该推文的学生也能够关注并知晓。 (三)善用朋友圈 据统计,朋友圈的转发是订阅号受关注的主要来源,而学生的朋友圈往往都是同学,所以学生的转发行为有利于提高法治观念教育平台的受关注度。当然,作为订阅号的微信法治教育平台自身是没有朋友圈转发功能的,所以如何让大学生转发推送使更多的同学知晓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其中最基础的便是推文本身的高质量和有趣,这点已在“抓住大学生的眼球,提高学生粘性”中提到。此外,对推文字数的把握异常关键,因为本来微信法治教育平台就是利用碎片化的时间供大学生阅读学习,故文章不宜过长过难,否则,学生会失去兴趣,影响推文的传播和具体教育效果。这点上,可以向著名报刊《南方周末》的微信平台学习。它会在推文最上方标注字数和大概阅读时间并根据读者反馈来调整文章的长度及内容,使之合理化。笔者建议制作具体推文时要限制字数,做到言简意赅。也要明白既然是非專业的大学生通识性阅读,那么推文中也就不能使用太过专业的法律词汇,若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应该在下方注明该概念的定义。 (四)巧用公众平台“大数据”统计功能 微信有专门的公众号管理平台,其中有统计平台关注人数、推送文章阅读量、平台当日访问量等数据的应用,这其实就是“大数据”在相对“微观”环境中的具体表现。因此,法治观念教育平台的编辑者要学会分析和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所提供的这些数据。例如找出阅读量与内容之间的相关性,调整推送内容。找出推送时段与阅读量的相关性,调整推送时间。对数据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平台阅读量,以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 (五)微信法治平台与传统课堂的关系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利用微平台进行法治教育的缺陷,而这个缺陷恰恰来自于微信推送文章的优势“碎片化阅读”。由于平台本身信息碎片化的传播方式,势必导致学生仅仅通过碎片化的阅读几乎不可能形成系统性法律认识和架构。所以,我们要把微信法治教育平台进行明确定位,将其构建成一个对传统课堂法治教育,或者说是法治观念培养的补充性平台,是起辅助作用的。法治观念系统性培养的主要方式还是要靠传统课堂。笔者建议将来可以建立起一套以课堂教育为主,微平台教育为辅的联动法治教育机制,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从构建微信法治教育平台的角度论述了大学生法治观念养成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长期培养的过程,是一个学生将法律、法条所蕴含的精神吸收和内化成自己认识的过程。并不是靠每天阅读包装好的推文,与法治教育平台互动就够了,所以我们在注重利用这些微平台的同时,要始终保持传统课堂教育的主导地位,切不可本末倒置。 而且,微时代背景下的大学生法治观念培养应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要多平台协同使用。从“施教者”的角度来看也并不只是做好微信平台推送,在线答疑就行了,所以需要尽快开发其他微平台的教育模式,研究它们之间的协同机制。如果有可能,也希望平台背后的公司也能为法治教育平台的构建提供帮助,特别是技术支持。例如,微信的运营商腾讯公司有着数据优势,所以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进行正真意义上的大数据推算,筛选出学生感兴趣的关键词,分析出关键词之间的关联性,它们与阅读量的关系,如“毕业季”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等,并告知各平台,使平台可以通过腾讯公司权威的数据反馈来制定推送内容。 笔者认为,微平台法治教育的效果应当是:补充和辅助传统课堂的内容,使学生通过教育培养出良好的法治意识,能够意识到自己想要从事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还是刑法,是否有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凭着法律意识去查询相应法律的具体内容,最后做出合乎法律的正确判断。只有这样,微平台的法治观念教育才可以被认为是有成效的。 参考文献: [1]徐庆.“微时代”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影响及对策.科教导刊.2015(7). [2]胡红霞、张涛、孟治强、姜平.微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研究.职教论坛.2015(14). [3]刘涛、姚皙.“微时代”环境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价值与途径探究.现代国企研究.2016(12). [4]邹开亮.论当前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基于对我校 900 名大学生的抽样调查.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5]卢玉亮.微信时代大学生法制教育路径探究.文史博览(理论).2016(2). [6]徐海涛.微信环境下高校学生工作“5W”模式的构建.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 [7]陈砚颖.高校学院微信公共平台融入学生工作路径探析.亚太教育.20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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