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下的政体设计及当代价值 |
范文 | 摘 要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社会契约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曾被处于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奉为指引前进方向的福音书。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系统地提出了社会契约思想并进行了有力地论证,并从中引出了人民主权论。卢梭所提出的彻底的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国家建构的一种原则,尽管几个世纪以来饱受争议,但是由于它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思想的诸多联系,因而对当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 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金项目:2015年度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5SJB065。 作者简介:李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44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就亮明的观点,也成为其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强的口号,同时也深深地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任何对卢梭思想进行系统阐述的意图,似乎离开了这句话也就显得特别单薄无力。浪漫主义诗人歌德给卢梭的评价恰如其分:“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这两句话,一是从卢梭自身思想的深度,二是从他人评价的高度,深刻地反映了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中思想的巨人 ,对那个时代的影响。 一、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基本内容 “每个人都是她那个时代的产儿,” 一切伟大的思想都是有相应的时代背景奠基的。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正是适应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的需要而诞生的。时代需要像卢梭这样的思想家来深刻批判那种使少数人富有、无数人穷困和全体人民不幸的不公平的社会,揭露专制社会的一切虚伪。追求自由与平等,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之一,也是卢梭毕生为之奋斗的信念。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专门论述平等问题的著作,而他的社会契约思想就是论证在社会状态下,人们如何通过社会契约来保证自由和平等。 (一)社会契约产生的前提 为了论证建立社會契约的必要性,卢梭首先假设了一种自然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们没有善恶观念,但人倾向于向善,因为人具有天然的怜悯心,它调节着人的自由活动。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离群索居,孤独自处,他们没有“你的”、“我的”的观念,没有真正的正义观念,只有自然状态的情感和知识。不过卢梭认为,“在自然原始状态中,那些对人类生存不利的各种障碍较之每个人为了自己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其阻力的强度已超过了后者。这样,那这种自然状态便不能维持下去,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的话,就会走向消亡。” 于是在人类不能生成新的力量来维持生存时,便订立一个契约,以契约来约束人们的活动,恢复人们的善良本性,将大家的力量结合起来以克服生存的阻力。通过订立契约,人们把自身的权利全部让渡,自然状态下的单个人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每个人都共同地将其自身及其权力置于公意(即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 (二)社会契约的订立原则 在卢梭的眼里,契约是实现人类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标志。契约的订立,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政治社会,尽管国家尚未诞生,但那迟早是契约的产物。因而订立契约的程序与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卢梭认为,订立社会契约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必须转让权利,不应有任何例外。因为在卢梭看来“既然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同等的,便不会有人使它仅仅成为别人的责任”。 如果有人不转让出自己的权利,那么他就是形成的共同体之外的一员,那他就得不到共同体的保护,自然这一原则也是为了排除特权阶层的存在。这是单纯的个人转为共同体成员的第一步。 第二,每个人必须转让其全部权利,没有任何保留。只有这种转让是没有保留的,人们之间结成的共同体才会尽量完美,每个成员也不会再要求什么。假如有人保留了某些权利的话,既然公众与个人之间不能够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而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么他很快就会事事要求如此;于是自然状态又会继续下去,而结合就必然地会变成是暴政或者是空话。这也是西方传统法谚“任何人都不得为自己法官”的原因所在。 第三,权利被让渡给共同体,而非交给任何个别人。通过权利让渡,形成了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共同体,共同体代表的不是所有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公共的意志(即后文所谈的“公意”),它所着眼与保护的是所有个体的利益。因此这样的权利让渡能够避免个人专制的形成。这也是卢梭与格劳秀斯的分歧所在,后者认为,人民可以把自己奉送给一个国王。 第四,“最强者不可能成为王”,即社会契约不可能通过强力实现,是人们自愿协议基础上达成的。在卢梭看来,强力并不构成权力,而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如果强力形成契约的话,那多半只是强者施加给被强迫者的义务,而当有更高强力出现时,这种契约立马就会被代替,人们又再次回到了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更强而相互倾轧与斗争。 (三)社会契约的性质 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相联合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在服从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据此,社会契约有如下几个性质: 第一,社会契约是人们自由协议基础上产生的。人类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单纯分散个体的集合并且订立有效的契约才是政府产生的源头。同时这种订约是以自由而非强力为前提,因为任何一种强力都有可能被更高的强力所代替。 第二,社会契约与政府毫不相干,政府不是立约的一方,相反社会共同体只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第三,社会契约构成共同体之后,社会成员不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共同体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社会共同体着眼于全部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针对任何单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它所做的任何决定都是代表了公意,而非简单的众意(即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第四,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全体人民通过公意宣布这种立约形式形成法律 。社会契约是人们从自然状态走进社会状态,也是政治社会形成的一纸宣言书。社会契约界定了共同体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起初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据此立法,当然立法的边界就是社会契约。 二、卢梭基于社会契约思想的政体设计 (一)卢梭政体设计的指导思想 首先,从国家的定义角度来看,它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一切权利全部让渡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在这里,卢梭的国家观体现了全体公民的一致普遍性,在卢梭看来就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公共意志”,尤其是最初的社会契约—国家这种共同体的成立上,大家都是一致同意的。公意着眼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且是共同体决策的唯一根据。在卢梭看来,主权无非是公意的运用。只要在公意的指导下,各种决策与政府运行就不会出现偏差。 其次,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源于私权利,公共权力必须为私权利谋福利,否则,人民有重新选择主权者的理由。这就在理论上宣告社会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具有重新订立的可能。卢梭的这一点认识,也是其民主主义思想在整个启蒙运动中显得更为彻底、激进,成为随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理论先导。 最后,卢梭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他反对代议制,主张绝对的直接民主。因为在卢梭看来,基于人们社会契约赋予社会共同体的绝对权力,当它受到公意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毫无疑问的是,国家主权应该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同时,人民主权具有以下原则:第一,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它永远不能转让。扮演主权者角色的大会不可以把立法权力转移给任何个人或机构,即使一致同意这么做也不能修改这条规则,除非与此同时将整个契约废除。第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整体公共意志的体现,就好像人的肢体那样不能和人体分离。这意味着大会的各个部分不可以各自为政,各自负责不同的立法事项。所有人必须在所有立法领域有立法上的发言权。第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主权在整体的公共意志上一直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意志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形,只能是唯一确定的。 (二)卢梭政体设计的基本形式 在卢梭看来,政体主要有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和混合制等多种形式。根据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各自的分析,不难看出卢梭更加倾心于民主共和政体,并且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他认为“专制永远都是暴君”,王位具有腐蚀性,它可使本来开明的君主变成昏庸无道的专制君主。“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度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卢梭对封建专制极度的情感愤恨,不仅出于其本人所受到的封建专制的迫害,同时也深刻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真实的政治面貌。为了防止封建专制任何可能的复辟,卢梭甚至对君主立宪政体也毫不留情地予以批判,这深刻地反映了卢梭彻底的民主主义思想。 尽管极力鼓吹民主共和政体,卢梭也并非认为它是无懈可击的。“从民主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从来不曾有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永远也不会有。用多数人来统治少数人,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事” ,卢梭对民主有着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发现其有如下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所有的政府形式中,民主制政府是最容易发生内乱的;因为没有哪个别的政府有它那样强烈,而又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 民主制政府形式的实现在卢梭看来依赖于国情、民风、社会政治传统等一系列的条件,真正十全十美的民主共和政体是不可能有的。 卢梭认为没有哪一种政体是绝对完美,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因为影响政体的因素很多。这些不同的政体,一般的原则或规律是:“民主政府就適宜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于大国”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就是,政府的规模应该随着国家的扩大而缩小。因为国家越大,处理的食物就越多,所要求的政府活力就越高。而最高效率的政府就是一人政府,在规模小的政府里,身兼个人、政府与主权者三种意志的执政官们更容易达成一致,形成一种集体。在这里卢梭对政体的观点又有些专制主义的倾向。尽管其社会契约思想在其后美国独立运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政体设计上来说,美国并没有走大国君主制的路线,相反成了当时最大的民主国家。 三、卢梭的民主共和制度与我国政体形式的比较 卢梭的民主共和政体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样作为政权组织形式,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其所反映的国体决定。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国体的反映,国体和政体从根本上来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因此,对这两者的比较必然涉及两种国体间的比较,不然就是离开内容谈形式的错误倾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构原则,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学说批判地吸取了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的合理因素。而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学说体现在我国宪法中,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卢梭所憧憬和向往的民主共和政体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对特定国体的反映,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对国家政权组织的一种制度选择与设计。尽管两者遵循诸多共同的民主原则,比如人民主权思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思想,以及诸多近似的民主形式,比如选举制度之类,但二者之间的差别却是不可忽视的: (一)本质区别 根本上来说,卢梭的民主共和政体体现的是启蒙运动下资产阶级对现存封建专制的极大不满,是资产阶级联合广大人民在封建专制下要求民主权利的一种呼声。但是,从其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普遍的权利观念和机会平等思想深入人心,但是这种民主仍然没有摆脱少数人的民主的定性,是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的制度构建。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刻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从人民与代表之间、人大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诸方面保证了民意的深刻贯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从根本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 (二)运行原则上的区别 卢梭的民主共和政体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别。在卢梭看来,政府作为主权体在其形成之初是全体人民共同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姑且不论这种假设的正确与否,其后他认为政体运行的原则就是要反映“公共意志”(简称“公意”),也就是这种民主还是多数人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卢梭并且从正反两面论述了公意的范围,但是这种抽象的理论描述在现实政体中是很难运行的。相比较而言,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保证了政令的统一和人民意见的形成,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卢梭主张的是直接的民主制,反对任何代议制。基于人民主权的不可代表性,卢梭认为结成社会共同体的每个个体都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但是卢梭的观念具有明显的理想性,严重地脱离了社会现实。直接民主在法国那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大国中是显然难以实行的。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而县级以上地方实行间接民主,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制度设计。同时通过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的制度联系,使得人大代表较好地反映了选民的利益诉求,反映了国情和制度的高度统一。 四、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及其政体设计的当代价值 (一)卢梭思想的进步性启示 尽管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与我国的人民当家作主思想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二者同样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构建的指导思想,在民主、自由等价值追求上具有相似性。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对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很大的启示: 1.注重基层民意的反馈。尽管卢梭主张的激进主义的直接民主制有其脱离现实之处,但其彻底的民主主义思想对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也不无裨益。人大从根本上说是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基于间接民主可能带来民意的偏差,所以我们应该注重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基层民意的反馈,使得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只是听取代表的议案,更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去解决涉及民生的议题。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一直是我国民主建设的软肋,如何保证基层民意反映渠道的通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更加注重基层民意的反馈,才能更好地使我们的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真正做到把基层的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升级和扩大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2.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基于卢梭的强力不构成契约,我们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避免任何强权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使其真正代表民意。在我国国家机构的建构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且对人大负责。人大的决策很大程度都是要靠人民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来贯彻落实。近年来,从一些地方发生的极端恶性事件,比如部分地区的强拆自焚事件,还有一些刑讯逼供案件,都反映了公共权力滥用的倾向。因此人大必须从程序上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切实保证人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人民代表大会在现实政治中的作用很大程度给我们这样一种错觉,仅仅每年两会时才能看到人大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而且多半只是听取工作报告上和各种审批工作上。除了事后监督方式,我们更要强调事前监督,使得政府的各项活动都要依法进行,深入打造法治政府。 3.加强立法,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共同体的公共权力源于私权利,公共权力必须为私权利谋福利。基于这一点,同时结合我国近几年来理论界所提出的“国进民退”现象的反思,我们必须加强立法,正确厘清二者的界限。近几年的各地拆迁恶性事件,以公共利益为名引导下的强制拆迁,政府的卖地经济,深刻地反映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博弈。尽管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内容,但是我国立法在对二者之间的界定上所作的工作还是不足的,人大必须加强立法,正确厘清二者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纵深发展,更多的体现在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及法定程序对公共权力介入私权利的限制。 (二)卢梭思想的局限性启示 由于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内在特征,它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一些消极的方面。比如最早社会契约是否订立,这就是一直为理论界所争论的地方。卢梭所提出的社会契约从根本上来看就是唯心主义的,他唯心地将人的天性归结为善良,这与马克思主义从经济角度来分析人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形成了截然的对比,尽管如此,卢梭社会契约思想这些不完善的地方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甚至马克思的人民主权学说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也不无借鉴。具体来说,社会契约思想这些方面,对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启示有: 1.加强权力制衡。在卢梭看来,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同样也是不可代表的,于是,在卢梭的民主思想中也就没有权力制衡和代议制政府的位置。自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传入中国以来,近代中国思想家对民主政治的构想,某种程度上与卢梭一致。即百般设法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但却很少注重制度安排,以及对公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民主政体并不能保证民众参与具体的管理过程,由众人来管理众人之事,在事实上绝不可能。这对于我国人大制度的建设亦是如此,不能单纯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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