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治安调解的话语原则 |
范文 | 摘 要 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管理的成败,而且关系到社会和谐,影响警民关系,影响社会稳定。治安调解必须依靠语言,是一门言语交际艺术,因此在治安调解中必须遵循言语交际原则,掌握一定的话语技巧和调解方法,从而实现有效调解。 关键词 治安调解 话语 原则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警察学院科研计划项目“治安调解话语策略研究”(项目编号YSKYB20161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婷,山东警察学院,博士,讲师,研究方向: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10 F 从语言学角度上看,治安调解是一种互动性言语交际行为,其进行必须遵循言语交际的原则。公安调解人员要想在治安调解中有的放矢,顺利调解,必须在充分了解案情,了解被调解双方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掌握一定的话语原则和语言艺术,有效化解矛盾,实现调解意图。 一、中立性原则 治安调解是公安调解人员对于有经济、情感、婚姻、生活矛盾等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公安调解人员是以中立的身份出现的,即充当第三方的角色。所谓中立第三方,是在调解过程中主要起到调解主持人的作用,不应对被调解人进行过多干扰,即使适当发表意见,也应在中立的原则下进行,不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袒和维护,不能以个人观点干扰甚至强迫当事人。 在调解过程的初始阶段,因为刚刚经过激烈的冲突,当事人的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如果调解方式不得当,极易再次发生冲突。此时公安调解人员的作用是组织被调解人心平气和地坐到一起,适当进行安抚,形成他们之间同意和解的氛围。在这个过程中,公安调解人员应做到不偏不倚,以公正的态度向被调解人介绍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被调解人行为的具体情形陈述被调解双方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在治安调解申辩阶段,公安调解人员应站在客观的角度上,让被调解人详细陈述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冲突的过程,自身的意愿。此时,公安调解人员应继续保持中立,给予被调解人充分的自由,保证其陈述过程完整,并详细记录当事人对纠纷的陈述。这时,调解人员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对比”,因为在被调解人陈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倾向于或有利于自身的陈述。为了实现公正调解,调解人员必须注意自己的中立立场,时刻对比被调解双方所陈述的纠纷和冲突事件的全过程,发现双方有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当通过话语进行提醒。比如“€讇姿倒淌钦庋模珋讇壮率龉淌悄茄模忝撬降某率龀鱿置埽降姿档氖鞘率担俊被蛘摺皜讇壮率鲇雬讇子谐鋈耄飧鱿附冢σ运某率鑫迹俊崩嗨频幕坝铮笔氯颂峁┑氖枪焦某率龌幔檬率翟诘鹘馊嗽钡男饔胍贾械玫秸媸翟傧郑鹘馊嗽痹诖斯讨幸欢ú荒懿粼痈鋈斯鄣慊蛞饧褂弥钊纭拔胰衔闼档牟欢浴!被蛘摺澳闼档幕耙豢淳筒皇钦娴摹!钡鹊然坝铩? 二、互动性原则 治安调解作为言语交际活动,实际是一种互动型的言语交际过程。这种互动性,体现在公安调解人员通过话语使被调解者进入调解模式,而不是因为互相之间的矛盾进入僵局。如果形成僵局,公安调解人员需要运用语言策略破解僵局。只有形成被调解双方的互动,才能实现有效调解。 首先,治安调解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程序性不能自动生成,必须有组织者,这就要求公安调解人员必须在其中起到类似于主持人的环节沟通作用,即在调解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提示、提问、引导、总结。这样,才可以保证调解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否则,如果调解员只是一味地等待被调解人主动陈述,绝对放权,就会出现被调解人因无从谈起而全部沉默或者因为冲突矛盾争先恐后陈述的情况。这难免会引起调解过程的混乱。另外,在调解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当事人因为矛盾升级发生口角、产生进一步冲突或者因为没有达到各自的目的出现沉默或僵局。这时,调解人员就必须掌握话语技巧,有效化解冲突或者打破僵局。比如,在调解初始阶段,调解人员应该主动询问被调解人员的态度,“€讇住讇祝胛誓忝鞘欠窠邮艿鹘猓俊痹诘笔氯艘恢峦獾那疤嵯拢梢越徊交ザ凹热凰皆敢獾鹘猓俏颐墙裉斓牡鹘夤桃咀呕セ莼チ碌脑蚪校蠹乙险婀低ǎ挥Ω迷僖⑿碌拿堋!闭庋臀龅鹘夤痰於肆己玫幕。坏鹘馊嗽痹谕獾鹘獠⑵谕鹘獬晒Φ男奶拢匀换嵝钠狡徒饩鑫侍猓换崆嵋壮宥せ堋5牵坏鹘馊酥涞拿艹逋皇遣豢杀苊獾摹H绻鹘夤讨幸坏┓⑸逋唬苌叮鹘馊嗽本鸵笆敝浦梗纭案詹诺牡鹘庖恢北冉纤忱衷谟行碌奈侍猓胨嚼渚惨幌拢直鸪率鲎约旱南敕ǎ谝环匠率鍪保苑讲灰蚨希缭俜⑸嗨普常∠鹘猓从泄毓娑ùΨ!!闭庋行八导罢鹕澹沟笔氯酥绿匀豢梢曰饷堋5币蛭坏鹘馑矫挥写锍梢恢露鱿纸┚质保鹘馊嗽币脖匦爰笆贝蚱平┚郑跋衷谝晃冻聊皇前旆ǎ忝怯Ω迷诒Vぷ陨砘纠娴那疤嵯拢驹诙苑降慕嵌人伎迹×壳靡幌拢钪战饩鑫侍獠攀亲詈玫慕峁!闭庋坏鹘馊艘馐兜降鹘馊嗽钡某踔允俏ぷ陨砝妫匀灰材馨凑盏鹘馊嗽钡囊嘉苑剿伎迹茏匀豢梢曰狻R虼耍ザ曰坝镌蚴侵伟驳鹘饣坝镌蛑械闹匾幌睢? 三、礼貌性原则 礼貌性言语交际原则是交际语言学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其中又包括说话人需要得体、慷慨、谦虚、赞誉对方、同情对方等具体要求。在治安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最基本要做到话语得体、注重礼貌。其中,礼貌性用语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你好”、“请”、“谢谢”、“抱歉,打断一下”等等,不仅可以体现对被调解人的尊重,也能体现全警执法规范化环境下的公安民警素质。另外,在治安调解的任一阶段,都应表现出对被调解人的尊重和理解,设身处地为被调解人着想。首先,在治安调解初始阶段,调解人员必须以礼貌性话语陈述相关法律法规,使被调解双方在知晓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接受调解。比如遇到文化素质不高的被调解人,治安调解人员要将治安处罚条例中的相关内容转换成被调解人员易于理解的内容,确保让被调解人知晓其行为在哪些方面会受到处罚,哪些方面可以获益。话语转化时注意做到通俗易懂,不要故弄玄虚、卖弄文采,否则不仅不利于调解,还会引起被调解人的反感,激化矛盾。同时,还要适度掌握同情原则,调解時尽量体谅被调解人的困难和矛盾,不要在被调解人陈述自身问题时视而不见或满不在乎,减少使用引起被调解人反感的话语,尽量使被调解人感觉到调解人员是立足于其自身实际进行调解,而不是应付公事。 四、模糊性原则 模糊性原则指话语交际中使用模糊性语言化解矛盾。霍永寿认为,弱化是一种语言调节手段;语用调节论作为研究语言调节人类社会行为过程的一种语用学理论对弱化动态过程具有很强的解释。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赞成使用模糊性语言达到隐形调解的作用。所谓的隐形调解,指模糊性话语在调解中弱化调解人员的所指,使被调解人对调解人的某些观点和态度不较真、不深究,但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被调解人员的观点。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就能够将矛盾分流,从而进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比如,在治安调解中,适当使用“尚且”、“应该”、“应当”等模糊性语言,而不要使用具有断定性和命令性的“必须”、“一定”等。前者模糊性语言可以有效囊括被调解双方的意见,也就是调解人在话语表达中既尊重了你,也尊重了我,双方在心理上都占据了优势,被调解人能体会到调解人员对双方的认可,而不是一种“非此即彼”或者“厚此薄彼”的断定或命令。 此外,有些事情并不能用相当精确的意思进行表达,用相当精确的语言甚至会使对方产生不确定性和疑惑性,这时就必须使用模糊性语言弱化某些观点或某些原理,让被调解人员在基本认可的前提下接受,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解释,也可以使被调解人接受调解意见,达成共识。 五、对方中心原则 对方中心原则指的是在言语交际中将对方作为话语交际的中心,让对方成为话语交际的核心,而自身处在倾听的角色,这样对方更容易对自己产生信任,也更能够将其观点进行有效陈述。在治安调解中,公安调解人员要以被调解双方为中心,对双方的利益冲突或意见分歧给予耐心的倾听。有些公安民警在调解中喜欢处于主导地位,喜欢侃侃而谈,讲大道理,甚至训斥被调解人,完全以说教的心态进行调解。虽然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也容易引起被调解人的反感和抵触情绪。所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不能一味陈述己方观点,或者不给被调解人员说话的机会,使被调解人的问题和困难得不到倾诉,只会激化双方矛盾,影响其情绪,恶化调解环境。比如,在适当的时机说“下面,请€讇姿邓的愕南敕ā薄ⅰ皜讇祝詹哦苑奖砻髁怂囊饧憔醯媚兀俊薄ⅰ澳忝强从心男┫附诨剐枰桃幌拢俊薄ⅰ罢饫锸俏侍獾墓丶忝堑姆制缫仓饕谡饫铮芊袼酵艘徊剑饩稣飧瞿烟猓忝撬邓悼矗俊钡鹊取U庋擞貌呗越坝镏鞫ㄅ紫虮坏鹘馊耍⑺降慕涣骱托蹋盟娇梢宰杂缮瓯纾杂商致邸? 治安调解离不开语言,是一门讲究语言的艺术。在恰当的时机、恰当的场合融入言语交际原则的治安调解,才能解决更多疑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霍永寿.弱化与语用调节论:以中医诊谈为个案.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3. 参考文献: [1]柯贤兵.中国法庭调解话语博弈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2. [2]吴爱敏.言语交际的原则及其制约因素.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6). [3]羅杰、熊业华.试析民间纠纷调解的途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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