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范文 |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规则,被许多国家广泛地运用到实践中。英,美,德,日等国现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经过实践和探索也初步建立起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规则,但由于发展较晚,机制尚不成熟。在实践中,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完善,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证据规则的运用不够落。本文通过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探讨,以希望促使我国的证据规则更加完善。 关键词 非法证据 价值 毒树之果 作者简介:陈浩,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四川省律协理事会理事,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94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和中心,也是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规范证据的运用,在经过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的较为有效的规则。我国在侦查到审判的过程中虽有运用,但没有形成系统,法官的自由裁量占了大部分,对于证据的认定和个案中非法证据的运用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都较为模糊,所以在实际中,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并没有完全落实,还需要从立法到实践不断的完善。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价值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字面上就可以大体理解,“非法”,为违法取得之意;“排除”,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四条对于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作了直接的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刑讯逼供等方式收集供述和针对证人和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收集的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来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各国均有一些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类似的做法,例如“考门罗规则”的运用即“把基于不当的自白和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但一般认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最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威克斯(快递员)被指控用邮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217条。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警察在其居住地点对其进行了逮捕,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被告家中对其进行了搜查。联邦警察在其家中找到了可以作为证据的一些新建和信封,且信封内装有彩票。被告对锁搜查到的证据表示但对,理由在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该证据的搜查违反规定。地区法院未采纳其意见,遂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警察在无证情况下进行搜查个人住宅,并扣押被告物品,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故而该物证被排除。执法人员进行非法搜查、强制被告供述等得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此案最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起源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不得侵犯公民住宅”但这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不断的发展,演变成了贯穿侦查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手段和证据规范。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证据制度占据了诉讼的核心位置,证据的采纳与摒弃直接影响着诉讼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限制防止国家滥用权力,起到规范证据运用的作用。如果国家对违法搜集的证据予以采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但法律不止追求结果正义,还要求程序正义,以司法结果来掩盖非法手段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势必会助长收集证据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不正之风,对非法手段的纵容难免会破坏司法公信力,其本身就是对司法尊严的践踏。 排除非法证据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刑事案件中从侦查到审判,被告人都与公权力相对,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刑讯逼供就是最好的例子。在不能与公权力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必须有制度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所以非法证据排除是权利受侵犯的救济措施。正如美国科纳·豪尔的观点:“如果要保证权利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就应当在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彻底撤销这些违法行为,并通过提供救济或者特定的司法程序来恢复那些已被违法侵犯的公民权力”而不能“让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的法院去承认并维护这些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果实”①。 二、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在世界上较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是美,英,德,日等国家,他们的证据规则也较为成熟,可以通过了解和学习再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规则。 美国在最开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在不断的实际运用中衍生出了“毒树之果”理论,以及诸多例外的情况。“毒树之果”理论起源于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訴合众国案。主要是指侦查人员获得信息的行为为非法,再根据该信息获得的证据是“毒树之果”。由于该获得的证据已被其先行为所污染,所以该证据应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这种理论虽然从源头上杜绝了非法证据,但逐渐在运用中走向极端化,并且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犯罪浪潮的冲击,美国联邦法院开始对排除规则设立若干例外情况。大体上分为三类“公共安全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以及“毒树之果的例外”。其中“毒树之果的例外”包括独立来源,稀释,中断和必然发现四种例外情况②。近年来美国对于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限缩问题的争论也愈发剧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也还在不断的探讨中。 英国的适用与美国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实英国在美国确立非法证据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的研究,例如“考门罗规则”。1984年英国为了减少冤假错案,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是英国历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法官有排除不当证据的自由裁量权,确立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规则,对非法言词证据及其派生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相比之下,美国更加系统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使用秘密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排除等。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则采取自由裁量的模式,即任何违反取证规定的证据都需要个案衡量,才能最终决定证据能否适用。后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又有了进一步的衍生,出现了阻遏违法说,司法廉洁说,程序正义说等。虽然这些理论不是同时出现在一个时期,但是仍然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具有深远的价值。 三、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发展及完善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接受外来成分居多,运用较晚且尚不落实也不够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首次较为系统的确立,是源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所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然而在此问题上仍有不少不足之处。 (一)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中国证据立法以及主流证据学理论,坚持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非法定形式之证据以及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皆被视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一并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但立足司法实际确立了“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的基本原则③。 1.非法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言词证据的内涵作了解释,即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解释中对于言词证据界定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诉规定当中的‘等非法方法。” 2.对非法实物证据 在司法解释中,最开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是设定为非法言词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仅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也包括了非法实物证据,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事法治的进步。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物证和书证的收集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收集的证据进行补正,或对该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如若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就要对该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二)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尚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 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而言 我国没有作出与“毒树之果”理论有关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对于依靠非法信息获取的证据没有排除。但笔者认为“毒树之果”理论很好的断绝了非法证据的来源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所以应该结合我国司法制度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多次认罪供述,如果仅一次遭到了刑讯逼供,那么是否要将所有的供述都排除呢?笔者认为应当视情况而定,注重个案中的具体情况,例如在第一次供述是遭到了刑讯逼供那么很有可能会在之后的供述中由于害怕也做出不实供述,但如果刑讯逼供的内容对案件不会产生重要影响可以对没有逼供的部分予以采纳。 2. 对法官而言 在我国法官在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诉讼中证据的采纳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但由于我国对证据方面的研究不多,法官很多时候没有太多的理论支撑,判断证据的时候自然是凭经验的成分居多。还有的时候,法官不敢对某些关键证据进行排除,害怕一旦排除了关键证据就无法作出判决,即使关键证据的收集应予以排除。所以要想改进我国证据规则的运用,不仅要从制度本身来完善,也应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或者是提高法官的运用能力和水平。 四、总结 综上所述,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也是作出判决的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准确地审查刑事证据和对非法证据排除,有助于不断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等的合法權益,从而增加刑事案件实现实体正义的可能。所以本文在通过分析其他国家的运用成果和分析比较国内的证据制度,希望促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注释: ①郭凯民. 郭凯民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0. ②刘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③戴长林、罗国良、刘静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法律出版社.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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