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中的运用 |
范文 | 王卫红 马慧强 靳超 摘 要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目前学术界三种犯罪理论体系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本文以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为基础,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角度分析下面这起案例,得出以下结论:(1)小明和友人该当抢劫罪;(2)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3)没有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 关键词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 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作者简介:王卫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马慧强、靳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49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0日下午,21岁的小红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情结果为左手臂皮肤擦伤。小红立即用手机联系其男朋友小明,小明接到电话后马上带了几名朋友赶到事发现场。交警处理完事故后,离开了事发地点。嗣后,小明谎称女朋友小红在该起事故中受了重伤,要求在事故中未受伤的小强(对方肇事司机)支付一万元进行赔偿。在此期间,小明和他的朋友与小强发生了肢体冲突,几个人对小强进行围殴,拳打脚踢不断。见对方人多势众,小强当时并不敢还手,只是辩解自己没钱,而是给人打工的。经过一番激烈角逐后,双方约定以1万元赔偿费“私了”。随后,小强给老板打电话“求援”。老板赶到肇事现场后,向小明等人支付了1万元赔偿。小明和朋友离开后将1万元赔偿费挥霍一空,并未将该笔款项交给小红。而另一方面,司机小强和老板选择了报警,由公安人员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理论分析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肇始于德国,发展于日本,发达于德国,是目前学界三种犯罪论体系中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所谓三阶层,是指三个逻辑递进的客观判断,它们分别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简单来说,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行为与刑法法条的构成要件具有一致性。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法律评价,这就是构成要件违法性。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有,那么定罪活动就会中止,行为就会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没有,就意味着行为成立犯罪。“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是近代刑法中的基本原理,有责性要件是指该行为具有能够就其本身非难行为人的可能性。判断行为是否巨头有责性的关键在于是否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用陈兴良教授的三阶层定罪公式所表现出的就是:是否存在伤害行为→是否存在伤害结果→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伤害故意。 首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又称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第一个阶层,解决的是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当性中包括了主体、行为、因果关系、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等内容。该当性与法律对具体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有关。 其次,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第二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行为有可能成立犯罪。但如果存在特定的事由足以阻却这种违法性推定,那么,犯罪仍然不能成立,该事由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来说,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和法令行为。此外,根据二元的行为无价值理论可以得出,关于违法性本身的判断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同时,作为对结果的违法性的限定,也应当注意行为对于社会通常观念的脱离。即也应考虑违法性认识错误。 最后,有责性处于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的第三个阶层,它是指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有责性包含两部分:责任条件和责任形态。责任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对有无责任能力进行判断,责任形态考虑的主要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就存在争议的期待可能性是否属于有责性,虽然张明楷教授主张“期待可能性是一种客观的责任要素,有无期待可能性,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没有直接联系”,但一般情况下期待可能性还是放在有责性中来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期待可能性,虽可阻却责任,但其行为仍然具有违法性。我国司法考试也主张责任阻却事由包括没有责任能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在分析過程中,笔者会将期待可能性放入有责性中进行分析。 笔者将紧紧围绕上述案例,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于本案是否涉及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排除违法事由、是否存在减免责任事由及最后定罪结果如何,在下文中逐一分析。 三、是否构成抢劫罪分析 (一)本案涉及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展开分析上述案例。 首先,行为主体。抢劫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需年满14周岁。由于案例中未写明小明和友人是未成年人,推定小明和友人是成年人。小红21岁,根据常识判断,小明和友人的年龄在18岁以上,21岁左右。 其次,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中国司法考试通说认为,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抢劫的手段行为要求对人实施,并达到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其间小明和友人还对小强拳打脚踢”,说明小明和友人行使了“拳打脚踢”的不法行为,即行使了暴力行为。“当时小强不敢还手”说明虽然不一定能在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但在心理上达到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抢劫罪涉及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本案中,“拳打脚踢”侵犯了小强的人身权益,拿走一万元侵犯了小强的财产权益。行为人具有意思活动自由,其行为就属于实行行为。小明“称自己的女朋友刚才乘坐该出租车受伤”且基于此缘由索要赔偿费,其意思活动自由,并在该意思活动自由下实行“拳打脚踢”的暴力手段行为和取得赔偿费的目的行为。综上,小明和友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实行行为。 再次,行為对象。在“等交警处理完交通事故离开后”,小明以女友受伤为由“要求对方肇事司机小强支付一万元赔偿费‘私了”,并最终与友人挥霍一空。但事实上这只是一场小型交通事故,小红也仅受皮肤擦伤,可见小明和友人行为的对象是小强的财产权益(上文已论述)。 最后,结果。小明和友人实施了“拳打脚踢”的暴力行为,并最终获得了一万元且挥霍一空,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的规定。 综上,本案涉及抢劫罪,小明和友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抢劫罪,小红由于未参与其中而无罪。 (二)本案不存在排除违法的事由 在上文中,笔者得出小明和友人的行为该当抢劫罪,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小明和友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得知,要构成正当防卫,在起因上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在时机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本案中,首先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小红受伤的原因归结于交通肇事而不是不法侵害;其次,小明提出赔偿要求时交警已经处理完交通事故,说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第二,小明和友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简单来说,紧急避险要求:有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小明和友人行为当时:交通事故早已结束;积极主动要求赔偿;没有避险的必要;一万元远远超过治疗皮肤擦伤的费用。因而,小明和友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 第三,小明和友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是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职权(职务)行为;权利(义务)行为,如普通公民扭送现行犯。小明和友人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前两项,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符不符合第三项:鉴于交警已经介入该起事项并处理完毕,小明和友人的行为侵犯了肇事司机的合法权益,因而不符合第三项。 第四,小明和友人的行为不是正当业务行为。我们通过这件事情的起因可以得知,小明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基于女友小红偶然性的交通事故,并不是经常性的业务行为。友人作为小明的共犯,所实施的同样不是正当业务行为。 因此,如果小明等人的行为该当抢劫罪,本案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即不存在排除违法的事由。 (三)本案不存在减轻、免责事由 小明和友人的行为经确认为违法犯罪行为,笔者将从有责性角度分析小明与友人是否存在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 首先,责任条件。上文已论证小明和友人是成年人,年龄在21岁左右,因而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存在减轻责任的事由。 其次,责任形态。从以上案例中可知,交警处理完交通事故离开后,小明等人主动要求对方肇事司机小强向其支付一万元赔偿费,其间还对小强拳打脚踢,进行暴力压制,这些情况说明小明等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小明以要求肇事司机小强支付一万元赔偿费“私了”的意思对其进行殴打,友人明知事情发生经过仍然同小明对小强实施“拳打脚踢”的暴力行为,压制了小强的反抗,迫使小强同意支付一万元的赔偿费,二人最终如愿以偿。这一连串的实行行为都是抢劫故意的意思表示。 综上,小明和友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抢劫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抢劫的实行行为。行为当时的法律有期待小明和友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小明等人的行为经确认为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 四、结论 虽然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冲突不断,但作为判定犯罪的理论体系,得出的结论与四要件理论基本是一致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更为合理。对于“万元赔偿费案”是否涉及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排除违法事由、是否存在减免责任事由,本文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根据,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出发,最终得出如下结论:小明和友人构成抢劫罪,本案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22(1). [2]陈兴良.刑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杨春然.论故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中外法学.2011,29(4). [5]柏浪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受胁迫行为的体系性分析.政治与法律.2011(2). [6]刘凤科.刘凤科讲刑法之理论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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