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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解决机制研究
范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大规模侵权事件进行分析,提出了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概念,并分析了这种侵权行为的特征。由于大规模侵权行为具有受害者为数众多、具有地理上的分散性、受害者遭受损害时间的不一致性等法律特征,使得案件的处理十分困难。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实践的重重困难,给我们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应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困境和一般处理方法,针对实际探讨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大规模 侵权行为 赔偿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王树海,辽宁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80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大规模侵权事件,如2011年 “瘦肉精”猪肉事件,“地沟油”事件、2015年的病死猪肉事件、以及大规模的网络侵权案件等,这些事件给众多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其他权益损害,产生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一定威胁。从我国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解决实际情况看,目前仍然未形成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和解决办法,因此开展相关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上的必要性。

    一、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传统侵权法理论没有明确提出“大规模侵权”这一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做出明确界定。目前法学界大多将其放在一般侵权行为的分类研究中对其进行研究。但由于近几年我国频繁发生范围广泛、侵害众多受害人的侵权事件。于是,有学者将这类侵权概括为“大规模侵权”这一概念。一般認为,美国法中的“mass torts”是“大规模侵权” 的词源,我国学者朱岩将这一法学用语翻译为“大规模侵权”,反映出这类侵权事件中受害者的范围和损害的严重程度远远大于普通意义上的单一侵权。

    笔者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一个同质性的侵权事实,在大范围内引起了众多的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遭受上述两种损害的行为。

    大规模侵权事件既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大规模侵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受害者为数众多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大规模事故,受害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是数量能够确定;另一种是有毒物质侵权,这种侵权行为往往带来潜伏性的疾病,受害者是否感染此种疾病以及何时能发作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无论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大规模侵权的被侵权人不应该是数人,而应该是数十人甚至更多。

    (二)受害者具有地理上的分散性

    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在地理上往往分散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影响范围十分广泛。

    (三)受害者遭受损害时间的不一致性

    一般来说,在前述有毒物质侵权事件中,不同的受害者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存在先后不同,有的可能相隔几年或者几十年,很难再短期内确定受害人的数量及损害后果,给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带来司法难题。

    (四)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处理具有复杂性

    很多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处理不仅涉及民事责任的追究,还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理起来牵涉的部门多,要综合各种法律资源和行政资源,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

    二、大规模侵权事件解决的现实问题

    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妥善解决,关系到众多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关系到受害人及家属的切身利益,而我国目前的在事件解决方面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立法上存在空白

    大规模侵权事件解决的机制在实体法上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审理。但是大规模侵权事件往往影响十分广泛,因此其损害赔偿的处理要比一般侵权行为复杂得多。但当前相关的立法都只是刑法和行政法上的制约,而缺乏对赔偿机制、赔偿方式等民事救济制度的相应规定,令司法实践极为困窘。

    (二)司法实践处理上十分棘手

    1.大规模侵权事件因受害者人数众多,统计和确定适格原告非常困难

    如2008年的“毒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中,由于受害者达到数万人之多,受害者又分散于全国各个地区,统计和确定适格原告非常困难,无法按照代表人诉讼或者集团诉讼来确定审理模式,所以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

    2.大规模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复杂,认定困难

    按照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自身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制度,将会使受害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对自己受侵害并不知情,直到新闻广泛报道侵权事件,才知道自己被侵权了,由于年深日久,再加上缺乏证据收集的意识,要被害者来举证证明侵权因果关系成立是非常困难的。

    3.大规模侵权事件赔偿困难

    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由于受害人人数众多,导致加害人往往面临巨大的索赔金额,由于难以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导致责任承担方终止或者破产,最终使得受害者的损失根本就无法获得赔偿。

    三、以往大规模侵权行为解决方式的不足及带来的问题

    (一)行政解决方式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大规模侵权案件,但在处理上,却往往以行政力量为主导来解决,为了保证辖区内的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在很多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处理中,并未采用法律途径,而是由政府“买单”。在2005年东北松花江污染事件就是一例。并未追究事故的责任方——吉林石化公司的民事责任,政府承担了事故的责任后果。由黑龙江省政府财政部门安排了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污染事件处理。类似的许多大规模侵权事件由政府买单的还有很多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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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