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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电子数据取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的应用
范文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信息化已经大幅度的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而电子数据,就是信息化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案件涉及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同时越来越多的使用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特别是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电子数据的内容识别、计量方法、真实性鉴别等应用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认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电子数据 取证 公民 个人信息 内容识别

    作者简介:朱容宇,重庆爱思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94

    刑法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大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电子数据取证可以从内容识别、计量方法、真实性鉴别方面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供有效的方法和技术。

    一、 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内容识别

    互联网信息交流已经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的最重要的交流手段,公民通过互联网实现自己的吃、穿、住、行、玩等各种需求,公民个人身上所包含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类型数不胜数,数据元丰富多样,并不断扩展。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敏感程度和重要程度会影响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涉案信息内容存在于磁盘、光盘、闪存、智能终端、网页、云端数据库等涉案证据源介质中,所以需要通过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对证据源介质进行固定后,利用检索、解析、训练等技术识别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领域和数据元,以便为司法认定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一)行踪轨迹信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行踪定位信息的使用也更加广泛,航空信息中的登机牌、铁路信息中的火车票、出入境信息的入境卡、旅客信息报名表以及我们出行时打车信息中的行程信息等都属于行踪轨迹信息。在使用滴滴打车、共享单车等应用的同时,都会暴露公民的轨迹信息。这些信息中往往可能包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如护照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码、座机号码、邮箱号码、出发地信息、目的地信息、日期、航班信息、车次信息、船次信息、班次信息、座次信息等电子数据元,特别是公民个人在时间、地理空间维度上的变化规律,这些信息對公民的人生安全的影响程度特别重大。

    (二)征信信息

    金融服务公司、民间信用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都会涉及到公民征信信息,如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等。这些信息中往往包含有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手机号码、座机号码、邮箱号码、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元,公民个人征信信息丢失对于公民来说会造成特别大的伤害。

    (三)金融信息

    我国公民在和国家银行、贷款公司、金融理财公司进行业务办理的时候,都会涉及到金融信息,金融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中的开户申请信息表,保险客户信息中的保险客户登记信息表,股票客户信息中的登记信息表。这些信息中也会包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手机号码、座机号码、邮箱号码、开户信息、服务种类信息、开户日期、开户行名称、开户金额、借记卡号、存折账号、营业执照信息、通讯地址信息、邮政编码信息等电子数据元,这些都关乎着公民的财政大事,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对当事人的影响特别重大,甚至导致巨额财产损失。

    (四)住宿信息

    住宿信息主要涉及外出旅行等APP软件及酒店入住电子记录,包括旅游企业与需要发布住宿类信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元,如身份证号、姓名、性别、住宿地址信息、手机号码、座机号码、工作单位、住店日期、离店日期等,这些信息的泄露会给公民带来身心健康、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威胁。

    (五)通讯内容

    通讯信息主要涉及社交通讯软件、电信运营商等。通讯内容中也包含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如虚拟身份账号、聊天发出内容信息、聊天接收内容信息、时间、好友信息、群组信息、标题等电子数据元。不良厂商通过各种手段窃取公民通讯内容的信息,危害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

    (六)健康生理信息

    健康生理信息主要涉及医疗,心理健康咨询等行业。体检报告单,医疗检查状况单都属于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它会涵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住址、手机号码、座机号码、邮箱号码、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心脏、医师信息、就诊日期、入院日期、住院号、床号等电子数据元。个人的健康生理信息是对生命安全的保障,泄露会给公民带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胁。

    (七)交易支付信息

    公民个人交易支付信息,在如今是很普遍的,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比如购物平台支付,应用平台支付,目前各个行业都涉及资金的交易,这也就有了交易支付信息。此类信息中含有公民个人的支付账号、手机号码、邮箱号码、支付类型、支付状态、交易名称、交易状态、收款卡号、时间、付款人、金额等电子数据元。交易支付平台越多,信息流失的可能性就越大,由于公民个人与零售商、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交易网络关系,交易支付的多样化省时省力,体现了交易支付信息的重要性,所以冒用他人身份获取交易支付信息对于个人来说,会造成重大损失。

    (八)其他信息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元包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手机号码、座机号码、邮箱号码、幢号、房号、面积、房屋价格等。汽车行业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元包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手机号码、座机号码、邮箱号码、单位名称、职务、购买车型、颜色、成交价格等。物流行业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元包含快递商家、快递单号、寄件人姓名、寄件人地址、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日期、收件人姓名、收件人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收件人日期等。这些信息泄露丢失对公民个人会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人工方式处理和识别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这样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都非常大,而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可针对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内容的领域和数据元进行客观、准确的识别。

    二、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计量方法

    不同类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其每条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也有所不同。信息的数量该怎么计量。

    (一)按“质”区分

    在电子数据取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一次出入境记录、一条住宿记录、甚至一段视频录像,都可以算作是“一条信息”,从“质”的概念上讲,就是从出售、提供、获取特定公民高质量的个人信息,或者从出售、提供、获取信息后造成的严重后果上来计算判别,不同质量的个人信息司法认定的结果不同。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内容的领域和数据元的识别基础上,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质量分析规则和边界,利用词向量训练区分公民个人信息的“质”,为司法认定提供应用技术支撑。

    (二)按“量”分辨

    从“量”上来理解,以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为对象,出售、提供、获取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即对电子数据取证的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整合在某一个特定人员名下,包含了这一特定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电话、邮箱、地址等信息,达到了可以从不特定人群中分辨出这一特定人员的程度,可按“一条信息”计算判别。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内容的领域和数据元的识别基础上,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数量计算公式,利用清洗、合并、去重、统计等技术手段,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在数量规模上的司法认定。

    (三)方向、次数的影响

    在一个实际案件场景中,往往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游到下游的犯罪产业链,公民个人信息会在该犯罪产业链中传递交易,如相关案件涉案的电子邮箱中存在含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记录的文件附件,执法人员会在进行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固证后,再对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传递方向和传递次数进行溯源分析、归类去重、汇总统计,确保相关案件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依法计算判别。

    一個公民身上所覆盖的信息是不可简单计量的,社会人就不可避免的拥有属于自己的信息,无论是标致自己的信息,还是自己的附属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不可被他人泄露,信息泄露的质量越高、数量越大、范围越广对于个人的伤害损失就会越大,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计算会根据公民个人信息的“质”、“量”、传递方向和传递次数进行司法认定,所以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也会围绕着司法实践的需求进行设计和应用。

    三、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真实性也会影响案件的司法认定。

    (一)抽样核实

    通过相关方式将涉案人员向他人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给定信息准确定位落地到真实、实际的人员,其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与权利人的实际情况一致,来确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但往往此类案件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无法要求办案机关通过电话联系权利人等核实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来一一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规定在必要时通过抽样来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也可利用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情况下,结合相关单位真实公民个人信息库的内容,进行自动化抽样比对,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抽样核实的应用。

    (二)伪造不计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产业链中,为了牟取更大利益,往往也会存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伪造的行为,不法分子通过编写计算机程序、脚本,按照某种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自动化生成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以供出售交易。而在司法认定时,这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是不真实的,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不真实性,不会纳入司法认定的计算判别。电子数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可以对伪造程序的功能及产生的结果数据进行侦查实验、代码逆向分析鉴别,确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取证的方法和技术进行鉴别,在司法实践中,当允许根据在案证据排除不真实的信息时,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真实性也会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司法认定的重要依据。

    信息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以各种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而电子数据取证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从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内容识别、计量方法、真实性鉴别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进一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供系统、科学、高效的方法、技术和应用。

    参考文献:

    [1]付静.公安部指挥破获“2·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人民公安报.2017-05-24(001).

    [2]吴晓锋、战海峰.二百余万条个人信息被贩卖.法制日报.2017-04-11(008).

    [3]吴涤非.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应然路径.华东政法大学.2016.

    [4]王淼.基于手机取证的证据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5]徐利.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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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