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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
范文

    娄全田 王璐

    摘 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走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探求犯罪行为表象背后的深层次社会原因,准确地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科学评估未成年人再犯新罪的可能性和回归社会再教育的可行性。各地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进行了有益尝试,但普遍存在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多元并不专业、调查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开展调查流于形式,缺乏对调查内容的挖掘和剖析,没有就个案有针对性地分析和表述,报告的参考性严重不足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制度

    作者简介:娄全田,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璐,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4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调查制度,是指由一些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拥有丰富的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具备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门知识的人,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对其基本情况、社会生活状况、与涉嫌犯罪有关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运用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对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分析判断,最终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书面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办案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参考,对强制措施的采取、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量刑、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正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自实施以来因缺乏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指导,各地做法不一,分别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尝试。本文通过对南阳市卧龙辖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力图从实证角度对社会调查制度提出有关可行性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南阳市卧龙区总人口86.7万,辖区内小学234所,在校生78820人,中学(含职业高中、技校)44所,在校生37726人;这使得该区检察院面对的未成年人案件相对较多。近三年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6件201人,共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4件193人。南阳市卧龙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呈现以下特点:

    (一)社会调查工作任务重

    2014年和2015年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拥有社会调查报告的均占70%以上。2016年适用率更高,卧龙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件46人,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28件43人,社会调查报告52份,几乎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拥有一份社会调查报告。由于社会调查的地域局限性,卧龙辖区2015年前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是本市以外的未成年人嫌疑人都没有进行社会调查,直至2016年侦查机关才开始委托当地侦查机关代为调查,发函回复率在60%左右。

    (二)社会调查主体公安、检察院、法院所占比重大

    南阳市卧龙辖区内社会调查报告调查和制作主体是公安、检察院、法院或者辩护人,其中,侦查机关进行调查的占21.4%,检察院进行调查的占32.7%,法院进行调查的占29.6%,辩护律师开展调查的占16.3%。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几乎均为该刑事案件的办案人,未能借助相关社会组织和机构等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对象单一

    对家庭调查的占总数的70.4%;对学校老师调查的占总数的23.5%;对务工单位调查的占总数的2%;对所在村委、社区调查的占总数的19.4%。调查对象单一,导致社会调查不全面,不完整。

    (四)社会调查方式简单

    目前,实践中的调查方法由相关人员填写表格的占12%;采取面谈方式的占42%,通过电话记录的方式的占46%。不同的社会调查方法很难全面、准确、科学地了解调查对象的具体特征,也不能对调查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作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主体不适当

    第一,公安、检察院、法院、辩护人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其立场不同,可能导致调查结果不同。公安、检察院基于指控、打击犯罪的立场,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中立性要求。法院的职责是定罪量刑,如果由其开展社会调查,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观念,且有失判决的客观公正。辩护人基于轻罪或无罪辩护的职责,亦可能会导致调查报告的片面性。第二,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是个案式的,而且其要求有一定的时间上的延续性。社会调查需要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作后盾,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当前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司法资源紧张的重压之下,不适宜成为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

    (二)调查适用范围不广泛

    对外地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远远不够,难以开展的现实因素很多:首先,让社会调查员亲自去外地调查显然不合理,即浪费工作时间又耗费经费,成本过高;其次,如果委托当地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调查,由于缺少对这种委托行为的指导性、规范性协作运行机制,时常会得不到回复;最后,审查逮捕期限只有7天,往往来不及社会调查。多重阻碍制约外地籍涉案未成年人调查活动的开展,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开展调查流于形式,缺乏对调查内容的挖掘和剖析,没有就个案有针对性地分析和表述,报告的参考性严重不足

    如犯罪原因一项,调查结果多是“父母管教不严,家庭经济条件差”。就日常表现一项,调查结果多是“表现良好”或“表现一般”,大多只是简单陈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交友、学习情况,未能揭露“失足少年”走向犯罪的深层次原因,难以对涉罪未成年人适当处于措施的采取提供有力参考”。随案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告内容的客观性难以令人信服。例如:南阳市卧龙辖区侦查机关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盗窃案,社会调查报告仅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平常表现良好。

    三、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社会调查制度作出了法律方面的纲领性规定。此后,《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6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01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或者机构进行。当地有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等专业机构的,应当主动与其联系,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报告交由其承担。”该规定进一步细化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引入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人士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适应了国际青少年司法潮流的变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实践中,案多人少的情况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普遍存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任务已十分繁重,这就使得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社会调查具有中立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应当借助专业化的社会力量来完成

    传统的刑事案件调查主要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其次,依附于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主体身份方面开展调查。社会调查不同于刑事案件调查,前者注重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人生经历、性格特点及等内容进行调查,从而深挖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与传统刑事案件调查并行,尤其能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点。由专业社会力量充当补充性的和非司法性的未成年人工作主体,有利于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即对于未成年人予以矫正和帮助,也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专业社会力量的介入有助于抑制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社会调查的结论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全面深入的开展社会调查,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帮助司法机关客观公正的认定未成年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涉罪未成年人正确的适用非羁押、非诉讼措施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公平正义的定罪量刑等方面。引入专业性的评估与调查机制,以科学性、专业性的评估调查标准可以防止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司法模式

    专业社会力量介入社会调查,主要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技巧,开展社会调查等社会工作服务,以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借助专业社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在全国各地有不同的实践。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二条列举了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的两种模式: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岗位。可以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购买岗位的模式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将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和发展方向。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引进专业化力量,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提供了新动力。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机构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机构可以保持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诉讼的规范性、持续性发展,保持专业社会力量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使得社会专业力量更易于获得涉案未成年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另一方面,可以由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专业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升专业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诉讼的效果。

    (二)培养专业的社会调查员团队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重点是调查主体的确定,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模糊笼统,理论界对于由谁来担任社會调查的主体争议较大,实务界也有着不同的尝试和模式。因此,明确选任条件,建立优质的专业人员队伍。必须重视对专业人员的选人,把好“进人关”。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特点,专业工作者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和阅历,具有一定沟通交流能力,了解基础心理学、诉讼法学常识,善于把握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善于教育引导。

    (三)对同一涉案未成年人,尽量保证同一社会调查员参与诉讼

    频繁更换人员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全面社会调查,应当明确不同阶段的办案机关应详细记录该阶段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随案移送,后续阶段的办案机关应尽量保证通知该社会调查员参与诉讼。

    五、结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性化关怀和特殊保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不断创新途径和方法,给予涉罪未成年人的最大的保护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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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