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文件对此问题非常关注。本文探讨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既有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观念的原因。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的措施有:完善立法;否定不出庭作证证言的效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关键词 证人 出庭作证 出庭率 作者简介:岳德山,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39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大决定,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意见。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不容乐观,为此,在本文中对此加以研究,希望能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尽一份微薄之力。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难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此作了新的规定,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补助做出了以往没有的法律规定,希望借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并没有根本改观。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症结到底在哪呢? 一、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层面的原因 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修改,但是显然修改的还不够彻底。首先,它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就是规定除了哪些具体情形外,证人都应该出庭作证,否则,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改变卷宗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反而肯定了此模式的地位。只要有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制作的笔录,就可以定罪,在我国,短时间内这种状况还不能被改变。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远远好于刑事诉讼,根本原因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为此要想改变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就必须明确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对证人保护责任没落到实处。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了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但在具体操作方面,仍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三机关在保护证人的职责划分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证人保护机关并不明确,这种规定极易引起三个机关之间互相踢皮球,难以实现对证人的保護。 三是保护时间滞后,重在事后保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证人保护往往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才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这种保护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的效果,这只能叫做弥补。显然事后的保护难以消除证人作证的担忧。对于证人保护制度很多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在美国就有“证人保护计划”,又称为“马歇尔项目”,这个项目不是像仅仅存在于电影艺术中的警匪大片一样,它是真实存在的,为了保护证人,美国警方可以动用一切交通工具,可见各国对于证人保护的重视。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四种特殊案件的证人保护制度,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这四类案件的证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这是我们迈出的依法保护证人的关键一步。体现了我国与世界先进法治国家证人制度对接的努力和趋势。但总的来说,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具体,尽管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保护证人安全的义务,但缺乏可操作性。 (二)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华夏五千年文明中,“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社会大背景中我们生活得越来越小家庭化,可能曾经的中国人对于邻里之间都处理得特别好,但是现在真的很多人连旁边住的是男是女都不知道。正由于这种小家庭化,人们生活得越来越自私,“闭门不管窗外事,一心过好自己日子”。所以很少有人为了正义,为了良心与道德去帮助别人,去说出真相。在当今社会,很多人并不懂法,存在很多法盲,公民意识方面:1.事不关己——不想作证;2.怕得罪人——不愿作证;3.怕打击报复——不敢作证;4.嫌麻烦——不愿作证。 (三)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与我国刑事诉讼机制紧密相关 我国实行卷宗庭前移送制度,法官通过阅读案卷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为此法院对于证人出庭没有需求,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动力,因为大多数案件靠证人证言定案,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辩方的询问,一旦出现一些无法解释的矛盾,就会给公诉机关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一般情况下,即使证人愿意出庭,检察院也不希望证人出庭。 二、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方法 (一)借鉴台湾立法,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条款 最初,台湾也不是像现在这般证人出庭率到达90%多,他们也曾面临我们如今面临的问题,但是他们有解决战胜问题的决心,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台湾地区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法律明文规定了一次传唤不到,处罚多少新台币,并且在修改之后将罚金提高了,一次传唤不到,先进行罚款,罚到什么时候呢?直到你出庭为止。 我国并未制定如此彻底可行的法律制裁措施,致使法律虽然有所规定,但却在实施中出了问题,导致问题无法解决。除了罚款,还可以强制出庭,经传唤来的证人,可以报销误工费等,而经强制出庭而来的证人,则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么一改,许多证人就乖乖来作证了。台湾法还强化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措施是,规定了若不是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的,其证人证言笔录将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检察院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两项规定相辅相成,证人的出庭率自然就上来了。我国学者龙宗智也曾提出与此类事的观点。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制意识 华夏五千年文明,“和为贵,礼为贵”的观念根深蒂固,都说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敌人多道墙。人们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都不想卷入一些纠纷,这是我国公民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 我国公民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下法律意识过于薄弱,作为社会主人公的意识不强,更不用说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认为很多事都事不关己,没有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法律未得到普及,公民认为国家的事,社会的事都离自己太过遥远,都不愿意积极参与,故不愿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提升公民法制意识,法制的宣传教育十分重要。普法宣传要从孩童抓起。我国的现状是,法律是大学的专业课,不是专门学习法律的人,几乎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不知道什么违法什么不违法。所以从小就要让我们的孩子学习法律,让法律也成为一门必修课,学习最基本的法律,聘任法律人作为教师,普法从孩童抓起。当然孩子有孩子的教育方式,对于小学生我们可以让普法变得不那么枯燥无味,聘请法律人当教师,可以掌握最新、最权威的资源,可以不用照本宣科,而是在课上组织模拟活动,分析最简单的问题,让孩子们既有兴趣学习,又培养了他们的道德,正义感。对于中学生,我们可以更深层的讲述法条。让我们的法制教育得到层层落实,提高国民素质,让法制教育真正得到普及。当然,我们还要有改变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的信心,尤其是党和国家要坚定信念,逐步落实到实处,从一点一滴把法制建设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要逐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在电视黄金时段,播一些法治公益广告,做的新颖,简单易懂,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美感,让孩童,成人,老人都喜欢观看。其次,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将案件的审判结果在网络上面公布,让公民有参与讨论的热情,也让法律走入人们的生活。我们的目标是像英国人谈论天气一样谈论我们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新发生的案件。所以审判结果的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适当的经济补偿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不能让伸张正义说出实情的证人面临失业的风险,也不能让他们因为出庭作证经济上受到损失。所以要强化法律的实施力度,让证人的单位支持证人出庭作证,不用扣工资,不用失业,工资照常领,交通费有人报,这样,减少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具备这三种条件,证人才会是必须出庭。可见,我国立法还是没有意识到证人出庭的必要性,没有意识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案件审理的重要影响,更不用谈制定完备的证人保护措施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了四类“特殊的证人保护制度”。但是仅仅这四类证人的生命安全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吗?当然不是的。按我国的现实情况来说,我们国家人口多,面积广,警力有限,很自然的不会派出许多警力来保护每个案件的证人,但是这一切并不是不能解决的。我们不仅可以作事后的保护,而且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或者作证时,同样给予证人以保护。新刑诉中提到的不公开真实姓名,不暴露外貌声音等方法要与时俱进,可以使用屏风,单色玻璃,使证人能看到被告人,被告人看不到证人,在证人进入法庭时,可以戴面罩,还可以让证人使用能变音的麦克。当然还有许多许多其他更加简单有效的方法。我国对于证人的保护规定的太过于原则化,多数条文的内容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类似的条条框框,操作性自然差之又差。这些措施也不会让证人有安全感,自然很少有人会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强制出庭的规定: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当采取教育,训诫,警告的方式,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旧不出庭的,采取拘传措施,罚款及拘留。那么正当理由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可能一些简单的理由就会将不出庭作证变为正当理由,比如今天不舒服要去医院,明天不在本地,也就搪塞过去了。要想证人出庭率提高,就要真正做到保护证人,让证人觉得自己生命、财产是受到特殊保护的,讓证人作证有安全感。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立法方面的原因,还与我国的法制文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司法体制密切相关,为此,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首先是从立法入手,强化出庭作证的效力,其次要进行综合性的司法改革,真正贯彻实行直接言辞原则、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大力加强法制宣传,让老百姓知法、守法、信法,并进而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不要指望一步到位,在彻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之前,要循序渐进,逐步使法规政策到位。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龙宗智.庭审施志华的路径和方法.法学研究.2015(5).143. 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解决思路.环球法律评论.2006(5).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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