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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民权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重视自身民事权益,于是民法得以快速发展。但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非体系化和不科学的特征表现,当前民法立法的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围绕这一中心内容,首先介绍了我国民法立法的发展与现状,阐释了民法立法实现体系化、科学化的重要意义,之后针对当前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改进和完善民法立法活动给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法立法 体系化 科学化

    作者简介:张雅洁,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33

    一、 民法立法的发展情况

    民法属于基本法律之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法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最早可追溯到清朝末年,1911年底由中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共同起草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虽然没有真正颁行,但对后来的民法立法理论及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打下了一定基础。其后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编纂完成了《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后又正式颁行了《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的成立使民法立法进入了新时代,建国以后的《共同纲领》首先确立了我国民法立法的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1950年6月的《土地改革法》建立了新中国新的土地制度;1950年4月通过的《婚姻法》建立了新的婚姻制度等,民法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紧接着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它对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新中国宪法的统领下,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经过2年多的努力,参考苏俄民法典,在1956年制定了民法草案,但之后由于政治运动,立法工作被迫中断,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

    1957-1978年是民法立法遭受严重挫折时期,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到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愈演愈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冲击,人治思想占据主流。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民法立法工作才得以继续。当时我国的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先制定一部民事单行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全面、系统的民法典,也就是说民法和单行法同时并进,这因为民法典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复杂,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无论自身经验还是对民法理论研究都不充分,条件并不具备。此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为民法立法创造了空间,《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等法律不断出台,尤其《民法通则》可以说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拉开了整个民法体系的立法序幕,开创了民法立法的新时代,促进了国家立法战略重点的转移。

    二、民法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虽然民法在其基本制度的完善方面已经做到很好了,门类也相对比较健全,但是我国民法立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民法立法缺少科学化和体系化,必须进行完善和发展,保证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这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保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民法是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民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最基本的法律。只要加强民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才能避免出现法律规定中不符合市场发展的情况,才能在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保障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利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民权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重视自身民事权益,于是民法得以快速发展。他们意识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不在单纯的追求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要求在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同时,可以享受到与履行义务对等的权利,甚至可以为了自己想要获得的权利,主动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这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律赋予的,都是受到民法体系中的规定的约束。如果是由于民法体系的不科学化,不规范化,导致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缺失或者是所履行的义务加倍,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导致社会秩序的动荡和人民矛盾的加剧。因此,加强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建设是保护社会大众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要求

    民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民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对行政法相关条文的制定具有基础性的立法意义,因此,实现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有利于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但是民法的立法是一项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可冒进和脱离实际,在民法的立法建设过程中,我们除了要按照中国的实际国情制定民法,还要善于总结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考察发达国家的民法体系,只有在确保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情况下,学习西方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并且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早日实现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当前民法体系中的问题

    (一)体系混乱

    民法体系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体系的混乱。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市场的复杂,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约束交易,保证市场中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针对市场经济的统一规范确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实际的交易中,双方只能在先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这符合民法立法中的基本法律。民法规定的交易方式分为虚拟交付和现实交付,规定的不动产拟定交付方式有很多种,但是缺乏其他关于交付方式的規定,因此,也通常是对不动产发生的转移或者对物权所有者进行改动时,才会发生的交付方式。这在法律的规范中是不科学的甚至是不合逻辑的。

    (二)删减不当

    民法体系中,常见的问题还包括民法条文的删减不当,有一些法则规定出现重复,但是,“债务法则”在民法中始终没有体现,“债务法则”包括了债法的内容,关于债务的案件。这些法则的重复和缺失,导致我国民法立法存在漏洞和不平衡现象。另外还有一些单行法律也是由于内容的不充实,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乏系统化和科学化的体例。改善我国民法立法中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平衡现象,还需要漫长的过程。

    (三)缺乏可操作性

    民法中的一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法律效力,比如《物权法》、《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权利的问题,无法在案件中具备可操作性,又如“相关法律”、“有关部门”的模糊界定,使人很难区分职能主体,这些也是导致我国民法缺乏体系化和科学性原因。

    《民法通则》第74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这些条文具备宣言性效果,而没有法律操作性。

    四、民法立体体系化和学科化问题分析

    民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家庭财产权利和知识信息权利等,同时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也要具体落实到民法中,民法也可以说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民事表达。作为现代民法而言,它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平等,目的在于打破传统身份关系的约束,对经济社会结构产生了一定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建设成果要通过市场重新分配,并使产权关系更加明确和清晰,这些都要通过民事法律予以认定。

    在以上背景之下,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水平体现了一种崭新的国家治理理念,立法水平趋向科学完整能够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规律,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利于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大量的民法规则也需要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编制,做到逻辑结构合理清晰,保证各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平统一,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减少人为的随意性因素。因为只有通过司法判决才能落实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司法判决的目的本身也实现了法的目的,排除了一切争议和不确定性,稳定了法律秩序,避免了法适用上的障碍。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法律条文模糊、散乱或者过于简单会造成人们不同的理解,法官对案件也存在认识上的不同,这也是法律适用非绝对性的体现。

    理性法学家曾经说过:“法律必须是写下来的理性”,写下来的理性就是制定成系统化、体系化的成文法律。民法立法活动的进一步体系化、科学化避免了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由于主观差异性而做出过轻或者过重的判决,缩小了司法裁判的任意空间,这也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伤害,最终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五、总结

    民法立法活动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在此其中必定要涉及到大量的信息和数据概念,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民事立法有着独特的立法技术与工作语言,而这种立法技术的最初成熟者,应当以潘德克顿法学为典型代表,因此,我国只有重视和利用概念法学,将概念法学的知识运用到民法立法中去,才能实现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实现我国民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清华法学.2012(6).

    [2]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3]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3).

    [4]郭少飞.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郑州大学.2015.

    [5]许庆坤.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检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 条第 1 款为中心.法商研究.2015(9).

    [6]李洪祥.我國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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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