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研究 |
范文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个国家要想实现稳定、统一、和谐的政治局面,能够更好的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就必须走法制化路线,相关的公务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洁身自好,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于一些公务人员具有检察和监督的权利,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政府工作的优质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消除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主要针对检察院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相关理论,从实际出发,进行问题的总结和探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为检察机关提高执法能力奠定基础。 关键词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 执法能力 作者简介:李郑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99 检察机关对政府职能部门具有监督的权利,与此同时,对一些损害人民利益,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其他犯罪行为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保障国家政治清明。简单的说,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体系是否科学不但影响实际的工作效果和職能的发挥,还对国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要重视检察监督体系的建立,做到建立前准备充分,对相关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做到体系建立要科学、实效、规范、公正、严谨,在体系具体运行前,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证,找出其中的不足进行改进和补充,在体系运行过程中,要注重总结和分析,不断的对其进行优化,要从理念上进行创新,除此之外,检察监督体系,要对实际的工作具有针对性,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际的效果 。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并对实际发生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和一些法学知识,针对体系建立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为社会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检察监督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的范围较小,需要进一步扩展 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执法过程的合理合法,避免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其他因素引起的不公平事件,存在的最基本属性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基本利益。这一点在建国初期的有关法律中就已经有了明显的规定,但是当今的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体系并不完善,监督范围较小,主要针对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缺乏全面性,并没有像建国初期一样体现出对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可代表国家公益进行参与的职权特性 。这种变化主要是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于1979年之后,国家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进行了修订,将检察监督的职权定义为对刑事法律的实施和审批活动的监督,大大的缩小了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这与新中国成立之初,检察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相比,缩减程度相对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讲,量变达到一定程度会引发质变,所以,职权范围的减弱会导致检察机关与建立初衷发生偏离。从行政学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将其定义为是一种职权的精细化和明确化,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是一种专业化行为的体现,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需要先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定性,看其是否在职责之内,如果存在异议,将没有执法权,可想而知,这样会增加工作程序,而且一旦前一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后一环节的工作将无法有效开展。所以,笔者认为,职责范围的缩小,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对实际的工作效果影响较大,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充,从立法的角度,重新对其定义。 (二)检察监督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缺乏主动性 检察监督机构本质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具体工作时,行使的主要是检察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表现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有批准逮捕的权利、侦查权力和公诉权利。但是在实际当中,以上的这些职权都具有被动的特点,简单的说,如果没有相关的人提出异议或者是相关的单位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会主动进行检察,具体的流程是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只是过程“接力”,处于被动状态。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对移送案件的审理,并不是主动的检察,属于例行执法。除此之外,检察监管对于一些在规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检察和监督时也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具体操作,所以当一些无人举报的不合理案件发生时,检察机关并没有主动的对其进行核实。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实际存在的意义受到了影响,要知道,检察机关的核心价值就是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有人发现问题上报后,检察机关才对问题进行处理,而要主动的去检察和发现问题,这样才能有利于执法过程严明、公正。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检察机关主动执法可以发挥更大的行政功能,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分析,这样的服务才更具有实效性 。 二、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体系存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职责缩小的原因 受特定历史时期的影响,国家对司法监督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发生了一些特殊的历史事件,经过党中央的详细调查和深入了解,对当时的有关决策和路线进行了调整,而检察监督部门的职权也在同一时期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各部门的职责能够更加明确,提高工作的效率,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当时的态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的权利范围减小已经明显影响其实际的工作,并且新形势下,已经不存在原有的特殊性,再进行如此的职权定位,无法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求,所以需要对其作出调整和补充。除此之外,现有的犯罪类型及检察监督机关的工作重点都已经有了新的变化,如果不进行调整,那么检察机关存在的实际价值就会受到影响,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国家监督机关的形象认识 。 (二)被动监督产生的原因 在前面我们已经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行政机构划分上,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门,这样一来,司法的被动性也就使检察机关存在执行的被动性。有关于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具有被动性这一话题,已经被相关的专家和学者所认可,产生这一特性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司法为了保证其自身的公平正义,所以要具有中立性与被动性,一旦主动性过强,在行使权力时,不利方将会对其产生质疑,认为司法机关是一种有图谋的执法行为,不利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形象树立。对于这一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的历史文化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古时候就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的说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被动性在实际当中已经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司法实践。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权时也具有被动性,影响了监督效果,所以,如何适当提高检察机关的主动性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三、完善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作出合理调整 第一,在现行的职责范围之内,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我国检察机关建国之初的立法来对其进行修订,修订之时要对我国的国情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对当前的现状详细的考察,职责范围的扩展不仅仅是对检察机关单一部门的影响,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职责调整,所以,必须要做全面的考虑;第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过程,我国要借鉴国外的优秀理念,结合到体系完善过程之中。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要能够主动的提请司法审查,以公益诉讼的身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这种公益诉讼的监督模式将是检察机关在未来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也是检察机关代表民意,代表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第三,建立检察机关对案件及相关工作的审查机制。检察机关要对相关的政府和公务人员的工作进行审查,不能总是处于传统的观念,打破“没有举报就没有审查”的工作模式,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代表国家公益参与其中,对其过程进行主动监督。 (二)增强监督的主动性 第一,检察机关要把检察监督工作的性质认识清楚,不能只注重于结果的审核,而是要采取主动的方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不能依靠举报,要注重过程监督,使其由被动的受理方,成为主动的检察方;第二,在实现检察监督主动性时,为了防止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就要对相关的流程进行规范化处理,保证证据充分和工作的公开透明,这也是执法的基本要求;第三,建立科学的预防监督机制。这一制度的建立要以教育警示为主要内容,增强相关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体现法律的一种威慑力,可以通过培训和一些宣传来实现这一目标,具体形式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 (三)检察监督体系建立要具有针对性 在增加检察监督体系的职责范围时,就需要对一些新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作出针对性的调整。第一,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犯罪情况,在进行检察监督体系制定时,要符合行业的特点,寻求发现问题的有效方式,选择适宜的检察监督流程,对其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做出重点安排,这样才能增强实际效果;第二,检察监督体系建立时要与其他部门做好沟通,注重协调性,与此同时,还要体现独立性的原则,避免工作职权上的交叉和相互影响,实现职责范围扩展的同时,注重责任化监管,并且要对检察监督人员进行科学的评价,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及时的调整,从整体上提高检察监督队伍的素质;第三,对一些重要案件及关键性问题,要做出针对性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形成专业的监督和审查小组,要全过程参与,进行动态把控,对于一些常规案件和工作可以进行抽查,还要加强对民意的调查和走访,寻找问题,解决问题。 (四)检察监督体系建立要增强公开性 实际的检察监督工作可能会由于案情重大,或者是有关于国家安全和一些机密信息,不能进行公开,所以导致检察机关给予人民群众的只是一种结果,这就引发了社会对结果真实性的怀疑,为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要提高透明度。第一,对于一些案件可以进行适当的披露,通过网络、媒体等等形式,进行有选择的公开,增强社会与犯罪者对监督检察过程的知情权,增强执法的信服度,这样更有利于我国民主和民权的体现;第二,注重工作过程的意见搜集,司法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必须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听取社会对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改善工作中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还应主动的调查人民群众对相关案件及工作的评价,为监督和检察提供线索,这也是在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和检察过程当中,使工作更加顺利。 (五)加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素质 第一,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法律公正性的维护者,必须要意识到工作的重要性,并且要洁身自好,敢于承担责任,敢于任事,避免一些监督者违法渎职,贪污腐败的情况发生,所以,这一过程需要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来进行工作人员业绩、素质、道德等各方面的评价;第二,检察监督体系在建立时,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的考核,从专业程度到工作态度到工作业绩等各个方面进行衡量,可以采取打分制的原则,确定好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比例分配要科学,施行优胜劣汰,对于一些不符合这个岗位的人员要作出调整豓。 (六)检察监督机制要注重实际和创新 第一,在进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时,必须要对国情和实际的问题作出详细的了解,并且在制定时要与经济发展、政治局面、国际环境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保证体系具有战略高度;第二,体系建立时还要注重结合中西方有关的理论和法学知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故步自封;第三,检察监督体系建立要多咨询一些专业的人士,并且对其运行要做相关的评价,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完善。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国际形势风云多变,为了实现国家的稳定统一,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就要加强司法实践工作,这一过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维护部门,必须保证工作的优质高效,经过总结,检察监督体系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拓宽检察机关职责范围,与新中国成立时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统一,并结合当今国情进行重新修订。 其二,增强司法机构的执法主动性,做出有效的预警机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其三,保证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注重群众的参与,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保持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准则。 其四,檢察监督体系在完善过程中要从人员素质、执行方式、组织架构、相关的制度等等多方面进行改进,使其更具有实效性。 其五,注重相关理论的引进和学习,实现体系创新,具有战略高度。 注释: 郑立泉.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工作机制研究.天津检察.2016(5).14-15. 郑立泉.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长安.2016(11).63. 杨军、郝连忠.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中国检察官.2015(17).63-65. 李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探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13(1).52-56. 湛中乐.三个层面构建科学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人民检察.2015(2).49-50. 卞建林、谢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题研究——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资源整合与体系建构.河南社会科学.2015(7).1-5. 陈兵.刍议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知识经济.2013(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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