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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范文

    童钰坤+胡馨尹+周述荣

    摘 要 二孩政策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主体是在职育龄女性。加强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成了二孩政策兴利除弊的关键所在。通过调查数据可知,目前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不完善主要在“四期”保护的执行不力和不同阶层女职工待遇差别显著上。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策,以促进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与落实。

    关键词 女职工 劳动权 二孩政策 雇佣成本

    作者简介:童钰坤、胡馨尹、周述荣,嘉兴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56

    一、研究背景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短期看,满足了许多家庭生育二孩的意愿;长远来看,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造成的社会负担。然而,我国2013年颁布的“单独二孩”政策却一度遇冷。中国社科院曾在报告中指出,中国目前的综合生育率只有1.4,远低于更替水平2.1 。2016年11月份我们针对嘉兴市200名女性所做的调查显示,只有不到半数的女性表示有生育二孩的打算。同时接受调查的企业中,63.04%的企业表示与过去相比,2016年女职工的二孩生育率并无明显提升,可见国民对二孩政策的响应并不热烈。

    生育是一个漫长的、需要母亲投入大量精力的过程,因而极可能带来女性求职的障碍、加剧就业时的性别歧视,部分企业甚至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来节约成本。因此要想二孩政策能够实现人口战略目标,必须出台配套的强制措施,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减少其孕育二孩的顾忌。

    二、社会调查及数据分析

    为了解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该政策下女性劳动权益、生育相关权益的保护现状,我们从用人单位和女职工两个视角在嘉兴市内展开调查,得出有效女职工调查卷200份、用人单位卷22份及企业高管卷46份。本文将基于对既得数据的总结,从政策的落实和不同阶层女职工权益保护差异着手,找出当下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分析其权益保障难的原因,给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制度的落实现状

    1.就业权保护。就业权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调查显示57.3%的受访女性表示就职单位在招聘时完全没有性别要求,其他受访者表示对于某些岗位会有性别要求。而男女不同的生理构造成的性别要求是合理的,要将性别要求和性别歧视区别开来。从调查情况来看,存在招聘歧视的单位少见,多数单位的男女职工待遇都无甚差别,当然也不排除某些单位采取隐性措施拒收女职工。

    调查显示,34.78%的单位其女职工占总人数的20%-40%,34.78%的单位女职工占比40%-60%,女职工人数占60%-90%的单位也有8家。可见嘉兴市大部分工作单位其男女比例均衡,招聘歧视不明显。在女职工是否增加企业成本问题上,有用人单位表示的确增加了成本,但不会因成本增加就拒收女职工。除一些性质特殊的用人单位或工作岗位具有明显性别倾向,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肯定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

    2.经期保护。根据《劳动法》第六十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单位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而在对46家用人单位的调查中,26家企业明确表示对经期女职工无特殊保护;11家企业表示可适当减轻女职工工作量、安排休假或者请假,但可能会酌情扣减工资。84.04%的受访女职工表示痛经请假算事假扣减工资,甚至部分受访者表示从未听过经期假。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女职工不知权益,这说明监督与普法都存在漏洞。

    3.产检请假及孕期工作调整。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工作强度时,有12.63%的受访女职工仍被要求继续工作,其他多表示可以减轻工作量或调往合适岗位,极少数单位会辞退怀孕女职工。而对于产检请假,只有41.05%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将其视为出勤,其他用人单位视为事假,扣减工资,甚至有单位不允许女职工产检请假。有受访者口头暗示,不扣工资但取消年终奖。可见有的公司对女职工的产检问题采取隐晦的处理手段。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女职工只能默认接受。

    4.办理生育保险及报销医疗费用。四分之三以上的受访女职工已经参保,所有企业都表示已为全员办理生育保险。办理过生育保险的职工,四分之一表示医疗费用全部报销,个别未参保的女职工表示医疗费用部分报销,可见除了生育保险,单位还有其他投保途径。

    5.产假及陪护假。浙江省《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规定: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即总计128天。而调查中,只有38.3%的女职工所在单位给予了128天产假,44.68%的用人单位产假停留在98天阶段。而女职工所在的企业中,仅不到半数的企业有男职工陪护假制度。护理假名存实亡,无法缩小男女用工成本差异,不利女职工权益保护。

    6.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多采用推迟一小时上班或者提前一小时下班的方式来执行该规定。并且,仅65.24%女职工享有哺乳时间,覆盖率并不高。

    (二)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女职工权益保護待遇差异

    1.各类型企业对女职工权益保障落实情况。接受调查的200名女职工分别来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6种性质不同的用人单位。整体看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的权益保障落实最佳。50%从事个体经营的女职工未参保生育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占比61.5%,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辞退率位居第一。政府应加强对该类企业的扶持,保障运作经济实力以维护女职工权益。

    从调查报告可知,个体经济组织对就业权保护,孕期、产后保护的落实都是最不完善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本身经济实力弱,没有负担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识;职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不懂维权。除开部分自家经营的“夫妻店”,多数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只能得到每月应得工资,没有生育保险,产假不足,“坐完月子就来上班”的现象更是不在少数。

    2.不同岗位女职工待遇差异显著。通过对同一企业中不同岗位职工的访查,发现女职工的待遇不尽相同。问卷显示,即便在国家机关和国企中,车间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生育保险、产假、三期保障等,也与中层管理人员、办公室女职工有较大差异。这些单位中未参保的职工很大一部分属于非正式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由于非全日制职工往往与多个用工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各单位推诿员工社会保险责任。

    三、对策与建议

    (一)女性四期保护的落实

    1.劳动监察部门对雇有女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进行重点监察,督促设立卫生室等公共设施。明确未落实的后果,加大惩罚力度,让单位违法成本高于实际落实设施成本。

    2.在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因产检扣减工资、不允许请假或者变相扣减职工劳动报酬等纠纷时,这类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加强处罚力度。

    3.落实普法,定期派专人对女职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

    (二)加强对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察力度

    1.加大对个体经济组织的监察力度。为落实在个体经济组织就业的女职工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雇有女职工的个体工商户额外提供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并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除了实质上的“夫妻店”外,严厉打击以“亲戚”“朋友”名义雇佣职工而不与之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经济组织的规制管理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2.将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多元化。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女性劳动者开展多元化的普法工作,例如通过浏览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浏览量大的网络平台进行普法;在公交站台等人流量大的地方粘贴专门的法制宣传单;定期在合理的公众场合作法制宣讲。为女职工提供维权渠道和方法从源头解决女职工维权难。

    (三)非全日制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障

    1.完善制度或建立对应部门弥补现有制度漏洞。《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写明:“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为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却未列明生育保险。因此,必须出台法规明确单位为非全日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也可成立专门部门对非全日制职工统一管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改革生育保险制度,将个人纳入办理生育保险主体范围。《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以此类推,非全日制工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也可放开政策,增加个人投保。

    (四)降低企业雇佣女职工的成本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基金主要仅由企业筹集,致企业刻意避免女职工来减轻企业负担。减小男女用工成本差,是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的关键。

    1.扩大生育保险基金筹集途径。为减轻企业负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对象可以扩大为企业、国家和个人。通过政府拨款,按女职工人数给予企业适当比例的生育保险补贴,分担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办理生育保险时,职工可据个人工资情况按比例与所在单位共同投保。

    2.改善生育保险发放机制。依照我国《社会保障法》的规定,职工无论男女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现实中,如果男方单位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女方不工作或未办理生育保险,该男职工就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导致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承担了这笔“无效”费用。若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办理了生育保险,就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则有利于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促进男女平等,消除企业对招收女职工的顾虑。

    (五)建议

    除问卷突显的问题以外,当下我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还有:

    1.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立法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应完善立法,明确建议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单位,加大惩治力度。

    2.政策执行滞后于政策出臺。如浙江省出台《关于修<浙江省人口计划于生育条例>》中明确了产假增至128天,问卷结果却显示有近五成企业产假停留在98天。须整改社会保障监察体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议专门设立维护女性劳动权益的监察部门,对女性用工合同进行审查,并随机抽查合同落实情况。

    3.人口再生产方面女性独挑大梁。需明确除女性配偶等人在生育、育儿方面的责任。借鉴外国劳动法,对家有三岁以下婴幼儿的男职工实行特殊的假期及工资制度,让男性与女性在育儿方面享有相对等的社会保障,贯彻男女平等观念,国家可扩建托儿所、幼儿园等机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分担女性在生、育中的时间成本,为女性回归职场提供必要条件。

    注释:

    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2月15日.

    参考文献:

    [1]李芬.“对母亲收入惩罚”现象:理论归因与实践检验.国外理论动态.2016(3).

    [2]杨菊华.“单独两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潜在影响及应对思考.妇女研究论丛.2014(7).

    [3]张韵.“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及其因应之策.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4).

    [4]应铎.“全面二孩”:如何让女性就业软着陆.中国就业.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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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7: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