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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官惩戒制度完善与重构分析
范文

    摘 要 国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官惩戒制度是重要的体现标志之一,如果法官惩戒制度缺乏完善性,不仅影响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同时对国家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产生不良影响,目前,我国在法官惩戒制度方面的完善性有待提升,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实践当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性有待提升,对此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本文主要从法官惩戒制度概况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法官惩戒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处,进一步论述了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和重构,从而为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和重构分析提供参考。

    关键词 法官惩戒 制度完善 惩戒制度

    作者简介:宁晨旭,吉林大学法学院2015级司法文明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68

    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法律是保障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法律也受到全体人民真心信任和拥护,而民众对法律的拥护和信仰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对法官的形象评价,近些年,我国出现了一些司法冤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这些现象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来源于法官的违法乱纪,同时也反映出法官惩戒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不足,所以,要深入的探究法官惩戒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有效的重构和完善,从而提升法官惩戒制度的应用效力,促进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有效的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法制建设提供有效的保障。

    一、法官惩戒制度概况分析

    (一)法官惩戒制度的概念

    法官惩戒制度主要是指通过相关的惩戒事由和程序,由具有惩戒权的机构来进行实施,对违法乱纪的法官进行相应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措施来达到对法官警示的作用,从而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法官惩戒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首先是惩戒的主体和事由,其次是惩戒程序和惩戒措施等,对于法官惩戒制度有不同的定义,从学术的角度来分析,法官惩戒制度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角度来说,只包含法官惩戒制度一种,而广义的角度来说,除了法官惩戒制度外还包括其他事项,其中有弹劾制度、违反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其中弹劾制度指的是由于法官触犯刑法或者其他行为,专门的惩戒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实施法官罢免。目前,中国在法官惩戒制度中并不涵盖弹劾制度,参照的也是普通的行政人员惩戒标准,但是在最后的最终决定时,要经过同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实施。

    (二)法官惩戒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

    第一,法官惩戒制度是权利制约情况下的一种需求,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要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监督,从而防范权利滥用的情况发生,在一个国家的治理过程中,司法权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其中审判权是重中之重,而法官是行使该权利的主要主体,法官在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关联的利益纠葛非常多,法官也是一个普通的人,具有一个普通人可能存在的缺点,因此有可能出现滥用职权等情况发生,所以需要有严格且操作性非常强的法官惩戒制度。

    第二,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独立的一种外在保障,首先是政治角度的司法独立,其次是制度角度的法官独立,最后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所包含的内容很多,其中有审理裁判的互不干涉、不受领导的干扰、行政管理上独立于其他机关和部门。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实现独立最高层次的重要保障,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

    第三,在新时期的环境下,人们的法制观念意识越来越强,国家体制发展和法律变化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所以,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角度来说,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作用。第四,法官惩戒制度是维护法官权益和规范法官行为的重要措施,法官惩戒制度是一种责任制度,是约束法官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法官惩戒制度,明确法官的可行行为和非可行行为,从而为法官的行为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帮助法官维护司法公信力,从而依照相关规范来行使审判权,在司法行使过程中,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惩戒制度对犯法涉案的法官进行有效的处罚,从而起到警示其他法官的目的,帮助法官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在约束法官司法行为的同时要保障法官的自身独立审判权,避免法官受到不良的干扰,通过法官惩戒制度,通过详细的惩戒程序和惩戒事由,有效的遏制法外干涉情况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保障法官的有效权利。

    二、法官惩戒制度现状和不足探究

    (一)法官懲戒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相关规定组成,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在公务员群体和法官群体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法官惩戒制度很多都是依照公务员惩戒方面的规定,专门化的制度并没有有效的建立,其他法律也具有对法官违法的惩戒规定,法院在对违法乱纪的法官进行涉案追究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并针对法官的等级来实施相应的措施。惩戒的主体主要有各级人大和相关的检查部门组成,在惩戒程序方面的规范没有具体明确,惩戒程序实施和惩戒结果的判定没有有效的规范和事项可依。

    法官惩戒制度和司法责任制关联性比较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有效的维护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被威胁和问责追究情况的发生,保障法官能够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利,同时,法官惩戒制度和司法责任制在法官的惩戒方面做出相关的规定,司法责任制同时涵盖了对法官激励制度,其中包括法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避免受到惩戒,从而维护法官的权益和安全。

    (二)法官惩戒制度的不足分析

    第一,法官惩戒制度在权利分配和主体设置方面有待完善,中国的法官惩戒机构缺乏独立性,而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是实现司法责任制的重要要求之一,作为主要的法官惩戒主体,国家审判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官的惩戒权利方面各有不同,违法乱纪的法官主要受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罢免权力,审判机关行使的是相关的惩戒,但是依照当前的情况而言,以上两个惩戒主体在时间效果方面并不理想。

    第二,法官惩戒制度在惩戒事由的规定科学性有待提升,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抽象性较高,例如在《法官法》中针对法官遭受惩戒事由分为十三项,“当法官做出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以及开除甚至受到刑法等等”。通过上述的法律条文能够看出,这些法律条例在违法行为方面过于注重,在违纪行为方面涉及较少,因此存在一定的不足。

    第三,法官惩戒制度在惩戒程序规范性方面有待提升,法官惩戒制度应将程序规定进行充分的细化和规范,我国在惩戒程序、惩戒结果判定以及调查取证等方面缺乏详细的规范,同时对相关权利救济及证据制度规范性明确性不高,整个程序的内容标比较单一,导致操作性较低。

    第四,法官惩戒制度中的惩戒措施偏于行政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办法,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分别有开除、撤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比如降级指的是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涉事法官的职务已经是最低一级,降级则改为记大过处理,撤职包括撤销原职务、降级以及降低薪资,如果是开除涉事法官,则相应的级别和职务要一并撤销,同时涉事法官在惩戒期间不具有升职权利,综合来说,当前的法官惩戒措施主要以公务员的处分规定来实行,将法官的职业行政化,但是将法官和普通的行政人员归结到同一体系中,缺乏有效的科学性。

    三、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和重构分析

    (一)加强惩戒事由的规范性

    第一,制定并颁布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在制定相关的高阶位法律规范过程中,主要注重以下事项,首先要对相关法官惩戒制度中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有效的集中,例如《法官法》、《违法审判追究办法》以及《纪律处分办法》等,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集中,从而对法官惩戒制度中的惩戒事由进行有效的规范。

    第二,针对法官的司法外行为要进行有效的规范,在对惩戒事由进行规范过程中,针对法官行使职位权利以外的行为进行关注,从而促进法官在职业道德方面素质提升,依照当前的法官惩戒事由,除了法官职位权利行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以外,还要关注其在赌博、嫖娼等方面的行为,根据当前法官违纪情况的发生,要高度关注法官群体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违纪行为,从而起到补充惩戒事由的目的。

    (二)加强对惩戒程序的规范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案件的相关人员以及监督部门有权利向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诉请申请,如果法官存在违法乱纪等行为,要对涉案法官进行责任追究。得到诉讼申请后,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对法官惩戒程序的启动进行商议和决定,如果诉讼存在一定问题,委员可进行立案,从而展开进一步的调查,然后召开讨论会议,对涉案法官的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和分析,如果涉案法官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或者不当,应给予不予处罚等决定,一旦调查出涉案法官存在违法乱纪行为,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如果经过调查确定涉案法官的犯罪事实,则应立即给予相关的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处理,如果涉案法官的行为已经触犯到了可以进行职务罢免的程度,则应交于同级的人大及常务委员会来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在进行审理惩戒案件过程中,法官惩戒委员会依照常规的诉讼程序,通过合议庭的形式来对案件进行商议和质证,从而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理,如果存在涉案法官对处罚结果存在质疑的情况,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和复议,同时在对涉案法官进行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证据制度以及回避制度来实施,从而保障整个审理过程的公开化,促进审理的公正和公平,从而让大众获得最新的情况。

    (三)建立独立的法官惩戒机构

    第一,针对法官的罢免权,要进一步保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该权利,法官与其他公务人员不同,要由专门的惩戒机构来行使相关权利,所以法官惩戒机构要具备一定的级别和权利,从而保障其在行使法官惩戒的权威性,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法官的罢免权,避免其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独立的进行案件的惩处。

    第二,在人民法院汇中增添相应的法官惩戒委员会部门,从而提升对法官的管理效率,防止出现法院内官官相护的情况,同时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成员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保障委员会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質和能力,从而提升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综合能力水平。

    第三,建立有效的互动机制,在针对涉事法官的调查当中,如果调查显示涉事法官的违法行为达不到罢免的程度,则要实施相关的处罚,由相关的法院来进行处理,并马上进行解决,最后在将相关的惩罚结果向人大进行报告,一旦涉事法官违反了相关刑法,要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并交送人民检察院做相应处理,同时还要将相关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告知。综合来说,要加强法官惩戒机构的独立性,促进惩戒机构之间的联系,从而进一步完善惩戒机构制度,促进国家法制的建设。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施法官管理的过程中,法官惩戒制度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在进行法官违法乱纪防范和裁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所以,针对当前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所存在的现状和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依照我国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完善和重构,同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从而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法官惩戒制度。

    参考文献:

    [1]谭世贵.中国法官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荆笑言.论法官惩戒制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3]叶竹盛.怎样惩戒法官.法制与社会.2015(7).

    [4]丁文生.“错案追究制”司法效应考-兼论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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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