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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中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研究
范文

    张兴国 李红

    摘 要 毒品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一犯罪行为也是我国司法机关长期查处的一项重点违法犯罪活动。鉴定意见是指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时,所遭到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对于毒品的种类、数量及纯度等问题都必须要通过鉴定人员通过专业化的科学技术与知识来加以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而考虑到鉴定意见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特别是量刑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应当予以重点关注。本文将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审查中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探究,希望能够为有关研究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毒品犯罪 鉴定意见 取证 质证

    作者简介:张兴国、李红,大同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4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在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2016年,全国吸毒人数总量仍有缓慢增长趋势,传统以海洛因为主的阿片类毒品滥用人数增长趋势有所下降,以氯胺酮、冰毒等合成毒品滥用人数增长趋势增有所升高,毒品滥用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其中35岁以下的吸毒人群占比达到了65%以上,毒品滥用种类呈现出了多元并存的现状,且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情况明显增多。面对依然十分严峻的禁毒形势,如何能够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審查中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解决好科学鉴定与法律实践的冲突问题,现已成为摆在毒品犯罪司法实践面前的一项主要问题。

    一、毒品鉴定的功能概述

    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合理性对于保障司法公平意义重大。在一些侦查案件的侦破过程当中,时常要参考相应的鉴定意见来提供证据支持。伴随着关于人身识别等现代鉴定技术的持续发展,以及各种电子数据的大规模应用,司法证明也越来越趋向于科学化。合理化的应用以适当的鉴定意见能够为司法证明提供重要的科学保障支持,并可在案件的侦破及审理环节促使司法人员做出更加精准的判断,最大程度的避免虚假错案情况的发生。同时鉴定意见也是现代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诉讼证据。

    二、当前我国毒品犯罪鉴定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取证、固证程序不规范

    鉴定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证据,必须要能够满足于证据“三性”,即:客观真实性、证据关联性、证据合法性,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当中常常因毒品扣押、取样过程的不规范,致使鉴定意见丧失真实性与关联性,在开展毒品犯罪鉴定意见实践工作时,其中所存在着的不规范性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正确的提取、固定、保存等方面手续不完备。最常发生的一类情形即为在案件的侦办与罪证清单过程中没有证人参与,因此这也就要求鉴定意见必须能够真正满足于“三性”原则,相关的法律条件也明确指出必须要由证人见证整个过程。然而在实际的案件侦办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确实找不到见证人员,亦或是部分案件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不强,对于证人见证程序的重要性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在扣押或清点有关赃物之时出现无人见证的情况。在取样环节也可能会存在着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经常会发生取样数量短缺、覆盖不完整、不具备代表性等状况的出现,并由此使得对相关犯罪人员在做出量刑时难免会出现偏差。提取样本所用工具有污染,操作过程不严谨,未能够针对样品采取密封、标记,从而导致其发生污染现象。

    (二)鉴定过程与方式缺乏统一性

    审判机关在对毒品犯罪行为做出量刑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参考依据便是所贩运毒品的重量,而一旦所称量的毒品重量稍有差池,便很有可能会导致量刑程度出现明显差异,基于这一类状况之下,鉴定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也就会变得更加关键。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对于毒品鉴定的操作过程与方式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情况,这些问题情况的发生不仅存在有制度上的缺失,也可能会涉及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称量时间与部门出现混乱。部分案件是通过一线查获人员现场进行称量,而有的案件则是在查获后交由刑警队称量或是通过鉴定机构来进行称量。而称量时间与部门的混乱则很有可能会导致称量结果出现较大的出入与偏差,从而使得司法机关的案件审查与量刑将面临新的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称量工具与标准有时也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况。如民警通常所查获的毒品都具有一定的包装,且其包装大小与重量往往差异巨大,因此如果连同包装一起承重则势必会导致对毒品称量的不精准,而如果去掉包装又可能会造成细小毒品颗粒的丢失,因此究竟是带包装称重还是去包装称重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往往也并不完全统一。

    (三)鉴定意见书制作不规范

    这一方面的问题则基本主要存在于对最终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未能够做出准确性的表述。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必须要由相关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针对鉴定对象展开全面性的分析处理后所得出的一项意见,其最为核心的一项功能要点即为:能够弥补审判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缺陷,促使案件的审理能够得以更加顺利的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量的鉴定意见书经常由于表述问题而不得不令人产生疑惑。这一现象的发生和毒品的类型较多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例如海洛因也被称之为二乙酰吗啡,冰毒也被称作为甲基苯丙胺。因此,相关的鉴定部门在做出鉴定意见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同时兼具专业性、精确性与规范性,而不应当只是解释某一化学反应过程,以避免法官在最终做出判断时面临专业考验,提高诉讼工作效率。

    三、我国毒品犯罪鉴定意见实践问题解决措施

    (一)规范取证、固证程序

    针对毒品扣押程序做出更加确切性的规定要求,首先,要确保在提取笔录以及制作扣押清单之时,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与见证人能够一同在现场见证,并要求其签订或盖章;其次,对毒品的称重应在现场进行。针对称重时间,相关的一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有经过质量监督检验的称量设备,实施当场称重,并在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拍照取证,同时制作笔录并要求嫌疑人及见证人签字,从而确保鉴定对象与检验材料的统一性;针对毒品的称量方式,因毒品形态可能同时是粉末状、颗粒状、块状、片剂、胶囊甚至是液体形式,而且往往都还会有一定的外包装,因此在进行称量之时,应当交由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亦或是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执法人员将毒品从外包装中完全取出以后,放进到清洁的塑料袋或相关容器当中,称取出其实际的重量大小,保障称量结果的精准性。

    (二)严格遵守毒品鉴定程序

    考虑到目前我国对于相应的毒品鉴定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在技术设备上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且鉴定人员态度不认真等情况的发生,经常会导致鉴定过程发生各种不规范、不科学的情况。因此,很有必要针对毒品操作流程加以规范约束。首先,制定分析方案。在分析毒品之前,需对检验样本的种类及数量在基础分析前提下,明确分析工作重点,确定出相应的分析方案,其具体包括了:应当是系统性分析还是部分性分析,分析某一类型还是某一种具体的毒品,采用何种定量定性分析方法等。其次,针对毒品样本开展初步检验。通过初步检验操作能够起到筛选、排除及导向作用。在明确出了鉴定方案以后,需要依据所检验的材料以及案情状况,来对检验材料开展基本的检验分析。要线检查毒品外观,审核其名称与数量,在确认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之后,再记录颜色、气味、状态等信息。并最终依据基础化学实验操作,来检验其颜色或升华物形态,并最终确定出相应的毒品类型。针对体内长度或吸食毒品的情况,需要对相关人员的排泄物采取分离净化处理,将检验有效样本中的杂质予以彻底清除。最后,对毒品开展定性及定量分析。通过分离与净化之后的检验样本即可对其开展定性分析,这一项工作将是明确检验样本当中有无毒品成分以及具体是哪一种毒品成分的鉴定环节。定量分析是对检验样本内所包含毒品数量的分析环节。毒品鉴定的效果将直接受到定量分析精确性的影响,要将检验样本尽可能研磨的越细越好。

    (三)规范制作毒品检验报告

    针对鉴定意见书规范形式所开展的审查工作,往往是辩护人与法官所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鉴定意见是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是针对毒品性质与数量在分析判断后所得出的影响意见证据,将会对最终的量刑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也就要求鉴定意见必须能够达到较高的精确性,在形式上必须加以规范性约束要求。考虑到目前的毒品种类多种多样,且形态表现也有明显不同,如经常会见到的粉末状、颗粒状、块状、片剂、液体等等,另外,还有一些毒贩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经常对毒品采取不同形式的包装延长,甚至采取混合、掺杂等方式使得毒品的原有形态发生了改变。由此也就要求相关的鉴定人员能够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出毒品在查获之时的表现形态,并采用一定的技术性手段来还原出毒品的原本形态,对其颜色、形状等做出确切性的表述。在鉴定意见书上还应当详细标注鉴定日期,并加盖专用鉴定检验公章,由负责鉴定人员予以签字。最后,还应当对鉴定意见出具时间提前予以确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确保其能够及时了解案情发展情况,以便为下一步辩护做好准备。

    (四)重视鉴定意见质证过程

    确立鉴定意见庭前公示制度,防止案件双方由于对对方所出示的证据不了解而导致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实施庭前公示制度便是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提升诉讼效率的一项重要手段,能够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最大化的利用。鉴定意见本身的高度專业化特点也直接决定了其相较于其他证据所需进行的验证过程更加复杂。因而,在开庭前,公示鉴定意见,给予双方足够的时间予以审查。质证过程通常是从两方面所展开的,即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与鉴定意见证明力。因此应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尽可能予以明确:

    1.扣押清单内所包含的毒品来源是否确切,鉴定样本与清单内的毒品是否一致;

    2.鉴定过程是否严谨,且在鉴定过程中的毒品保存是否规范;

    3.送检样本与涉案毒品是否存在关联性;

    4.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法规规范要求;

    5.鉴定过程、方法以及所采用的工具是否合规。

    四、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目前毒品犯罪的新形势,在处理数量庞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时,如何把好鉴定意见证据审查关,建立健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当中的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质证与认证制度,将是一项极其关键的课题内容。要想实现对毒品鉴定意见的改进与完善,就必须要求侦查、鉴定、审判等多部门的通力合作,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为打击毒品犯罪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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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