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 |
范文 |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已近一年,试点各地积极有效推行,起到了良好效果,比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更进一步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各试点推进程度不一,在实践中也存在配套不足、减负不夠、把握不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今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司法资源 量刑建议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衣兰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35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而做出的创新举措。自试点工作推进以来,各地均有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值班律师、从款幅度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也起到了许多积极成效,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安全、经济犯罪以及网络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压力增大。在这种背景下,对于证据的获取愈加艰难,侦查机关为了固定证据,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为了更加严格执法,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保障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性,有利于改变过去“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尴尬局面,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值班律师援助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让人权得以更充分地保障,维护诉辩双方的平衡,进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 据统计,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近几年都在80%以上,并呈现出轻罪案件羁押率高的特点,甚至“关多久判多久”现象较普遍,造成司法资源的空转,这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特别是轻罪罪犯、初犯、偶犯划出了一条“快车道”。以被告人认罪与否,对案件进行分流。认罪认罚的案件,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而对于不认罪认罚的复杂疑难案件,则按照要求精致化审理。 (四)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后,案件会分为认罪的和不认罪的两类,有利于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除此以外,通过探索将认罪认罚案件与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的有效衔接,让案件审理更高效,有效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推进庭审实质化。而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推进繁简分流。以案件分流为基础,科学构建层次化的诉讼体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以在更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及要求 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需要对“认罪”、“认罚”及“从宽”进行界定。 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事”,承认主要犯罪事实,被追诉人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有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所谓认罚是指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 “从宽”要求依法从宽,从宽有据,从宽有度。从宽情节的把握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还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对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所起的实际作用,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从宽应“有度”,这个度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持。对重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案件处理难以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和轻罪案件,要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体现刑法的谦抑和宽容。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实践中各试点城市的认罪认罚适用率在30%左右,并在适用方面呈现出“三集中”的特点——程序集中,以速裁程序为主;案由集中,以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主;量刑集中,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此外在具体实践中量刑建议采纳比例高,一审终审率高,这都说明该制度在具体试点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主动性大。 但同时,该制度在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来说: (一) 从宽幅度不够规范、量刑建议不够精准 “公开、透明”的量刑规则和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吸引和激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自愿认罪认罚的关键要素,是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和法官公正裁量的规范依据。 然而,受客观因素的影响, 试点开始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规则、量刑机制并未能同步建立起来。尽管规定了量刑建议可以是幅度刑,也可以是确定刑,但在实践中由于从宽幅度把握不精导致量刑建议被法院调整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如果量刑规范不统一,势必会破坏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对量刑幅度进行细化和规范亟需提升日程。 (二)内部配套轻微滞后、办案流程不够简化 在当前试点工作中,由于在试点初期,加上员额制初步推行,因此办案检察官秉持小心谨慎求全的原则对待认罪认罚案件,比如审查报告的制作并未简化,还要学习量刑建议相关规范,制作具结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因此整体来说办案程序较为繁琐,影响办案效率。甚至有人说,认罪认罚案件实际上在办案程序是做“加法”,在文书流转和程序衔接上的“减法”体现不足,加大了检察官的工作量。 (三) 外部衔接流畅不足,法律援助没有到位 在认罪认罚适用过程中,目前很多地方都是检察院公诉部门以及法院在积极推动,而在侦查机关由于激励性不够等原因,主动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较少。最重要的是在整个环节中,辩护律师是缺位的,对于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职责、诉讼权利和义务、获得值班律师帮助是权利还是强制性规定以及值班律师帮助全覆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都缺少细致性规定,导致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懵懵懂懂,不利于构建相互制约、对抗的辩护关系,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四、对策与建议 (一) 保障量刑建议公正性与准确性 如何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采纳,是审查起诉环节的难点,关乎控辩之间的关系,也关乎控审之间的关系,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是全面考量量刑情节。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履行客观义务,全面考量量刑情节,既要重视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也要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既要重视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也要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情節,确保量刑建议的客观性。 二是积累量刑建议经验。案件千差万别,量刑依据、量刑标准、量刑方法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掌握。试点中要以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基础,加强沟通,积累经验,为统一量刑标准提供实践基础。这也是试点中的难点。 三是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科技支撑。用“案件信息智能分析系统”作为量刑的辅助系统,保障量刑建议的规范与准确。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不仅关系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前提的正当性问题,而且关系到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目前许多试点地区都有针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探索,一般是当地司法局联合公、检、法三家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站,对派驻到看守所的值班律师给予一定补贴,保证值班律师能够起到见证作用。还有一些试点地区不具备在看守所设立站点的条件,那就由单位通过司法局自行联系律所,制定排班表,有提审需要时即联系相应律师,与律师一同前往看守所进行认罪认罚案件的提审与见证。 二是完善相关程序,提高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为提高依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都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告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即通过审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援助。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进行区分,有的是只进行见证即可,有的还需要出庭进行辩护。 (三) 通过制度来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为检察官、法院“减负”,就需用制度规定的形式将简化的程度、责任的细化等进行明确。具体来说: 一是减少流转环节,简化文书模板。可以出台更加细致的、可推行的简化文书模板,各地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具体推行中可以考虑公检法信息共享,减少流转环节,实现速裁案件的全程提速。 二是探索社会调查前置制度。对可能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解决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及居住地核实周期较长的问题,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教育矫治功能。 三是探索刑拘直诉模式,提高办案效率。将认罪认罚制度与刑拘直诉相结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状态下进行定罪处罚,减少羁押进而节约司法资源,更进一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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