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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透视与研究
范文

    摘 要 过去在对多样法律文化进行专研对比过程中,没有重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多元法律文化互动是极为常见现象,它在整改世界法律文化发展趋势,指导各国法律运行方向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显著的。本文从哲学、功能论、解释论与冲突论四个角度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希望法律文化在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拥有一定地位与发展空间。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互动关系 功能论 解释论 冲突论

    作者简介:陈心仪,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46

    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类反映社会群体间关联性与意识的形态,在维护个体自体生存有效性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是极为显著的,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衍生品。在对法律性质进行解析过程中,可以将它看成一种文化现象,在法律文化情景中产出的所有活动均是有目的性的。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世界上各类法律文化互动体现出频繁性,对各国法律革新产生深远影响。积极研究多元法律文化互动就显得极为必要了,本文进行详细解析。

    一、从哲学的视域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

    法律文化为文化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形态,蕴含着哲学理论内涵。抽象性、静态性与主体性等特征并存,借用法律条文、法律体制、法律设施等媒介传达法律文化。这也是法律行为方式长期践行者在活动过程中的外在表现形式,将主体思维模式体现出来。从哲学的视域去解析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过去,我国法律价值取向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形式。上述形式在司法体系中体现在劝讼、止讼、息讼等调和环节,过去我国法律无讼价值的发展模式对现阶段法律规则、体制的编制产生的影响也是极为深刻的 。西方法律文化为正义价值取向,等同于借助法律的推行取得正义。正义不仅仅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它在社会体系中所持有的地位等同于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两者的差异性在于我国无讼意愿为借助法律实现和谐,但是西方是借助法律获得真相实现和谐。

    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类型与效力均是多样化的,因为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差异性社会环境下会按照特质化路线进行发展,但是各类人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类别,大体上是由具体化的法律体制、法律体系与法律学说衔接而成的。现阶段我国法制发展进程中,可以被视为,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摩擦与互动的过程,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系创造性转型过程。不同法律文化互动发展过程中,应遵照以下几条发展规则:

    1.尊重并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我国法律体制是数代先人在不断实践中汇集出的一种精神文明产物,是经验的累积,值得我们敬仰。例如,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仁慎刑,珍爱生命爱的思想观念始终被个体传承。

    2.要科学处理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文化之间的关系。冲破过去滞后性法律机制去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具备一定合理性,但是被移植的西方法律文化,只有在扎根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才会有效发展,演变成我国法律文化体系的一分子。

    3.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期间不断调整与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二、从功能论的视域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

    功能论可以被视为法律文化探究的一类基本路线与方式。从功能论的视域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始终遵照两条理念:

    1.不同法律文化元素在社会生活体系中均具有一定的功能,对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2.法律文化是由多样文化元素参照一定次序组建的有机体。

    也就是說在法律文化体系中,各类文化元素是并存的、相互依赖并作用 。在这样的情景下,若一种文化元素出现变动或消失,他类元素运行状态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故此,为了分析某一法律文化因素,就应将其置身在文化体系整体架构中,并放在社会环境中进行全面审查。

    从功能论的角度在对不同法律文化互动情况进行解析过程中,认为外来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融入到某个社会体系中,换句话说,一个社会之所以能够接纳外来法律文化,通常是因为该种法律文化在某一方面具备了该社会现有法律文化不能彰显的优势功能,并与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需求相匹配。在同一个社会体系中,多样法律文化间的互动性表现在这些法律文化在功能上的对比与竞争方面上。互动原则为优胜劣汰,也就是说功能优异的法律文化将会存留与发展,劣质的法律文化将会从社会中剔除。功能论可以被视为一类高尚的视域与方式去探究中国多元法律文化互动形势。近200年间中西方法律文化互动过程中,西方法律文化之所以可以植入到我国辽阔的文化土壤中,主要是因为它对我国的法律体制与法律学术产生长远影响的缘故,面对西方法律文化日益加剧的植入进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功能处于不断被弱化的状态中,这主要是因为两种法律文化在对比与竞争的过程中高低有别的原因。

    功能论始终是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主要内容。在上个世纪中我国法律体制的几次变革提倡植入西方法律的“法律移植派”,从本质上分析均是从功能论的角度进行解析的。当下,对“法律移植派”的解析模式可以做出如下概述:即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构建始终以自然经济、专制政治与宗法家族文化等要素为基点的,很难为发展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相协调的现代化法制供应有效资源,故此我国法制现代化发展对植入的西方法律文化表现出强烈的依赖性 。现存的著作、教材在对西方法律文化植入意义进行解析的过程中,通常是从功能论的角度进行解析的,现阶段有很多学者认为多元法律的移植满足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我国对外开放发展模式的内在需求,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三、从解释学的角度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

    文化解释学理论是最近几年中发展起来的、影响极为深远的一种文化理念,这一理论和格尔兹名字紧凑关联在一起。从文化解释学的视域对法律文化进行解析,它是协助个体处理现实生活中各类问题、满足自体生活与发展需求的有效媒介,它是处理纠纷事件、维护社会运行规范性的有效渠径。也是个体传达意见、态度、情感、信念与追求等的有效载体。从解释学的角度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更看重的是法律文化背后的性质与内涵。

    在这一理念的支撑下,世界各国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不单纯的体现在身处不同法律文化中的人的行为习惯、处理纠纷事件方法的差异性方面上,侧重点体现在身处于不同法律文化内的个体对同一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存在差异性理解、观念、情感与理想方面上。在对不同法律文化对比的过程中,发现它们在后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那么站在解释学的角度去审视法律文化间的互动性,不同法律文化间的互动就体现在不同法律意义系统互动环节上,实质上就是多元法律意义系统互相诠释、渗透与融合。互动的成果绝非是一方将另一方取而代之,而是彼此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出现一定变动,逐渐实现优势互补的目标。

    尽管功能论作用很强大,但是在阐述中國传统法律文化未因为自体在功能竞争中的劣势而从社会体系中剔除等问题上逊色,而利用文化解释学理论就可以有效的诠释上述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且有效阐明了融入中国的西方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同原型相比在很多地方出现变动等现象 。多元法律文化在互动的过程中,不经意间使竞争对手的形态与内容发展改变,自体也在无形中做出相应调整。本文主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互动去阐述解释学理念的价值。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被视为国人固定式的一类意义系统,引导者国人对西方法律文化理解方向与应用形式,进而达到整改被植入我国境内西方法律文化形态的目标。一般情况下,个体总会依赖本民族文化体系所供应的经验系统与概念系统去认识与理念外来文化的属性与内在。故此,即使在国人对西方法律文化内涵认知程度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的情景下,他们思想中的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人眼中的西方法律文化还是会存在显著差异性。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下,部分西方法律文化植入我国国土以后,通常会被赋予新的内涵,也可能在运行过程中表达出新的含义。

    四、从冲破论角度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

    冲突论是以功能论的竞争对手面貌展示出来的。冲突论提出如下的内容,即社会是由经济、政治利益之间的差异性或者是互为孤立的社会群体、阶级或阶层组建的 。冲突论在对法律文化互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肯定了规范性的存在,但是却提出差异性观点,即规范性仅是社会各部分不断发生冲突的衍生物。

    从冲突论的视域对多样法律文化互动进行解析,认为不同文化之间的矛盾仅是不同社会群体、等级间的社会矛盾的一种类型。一类法律文化在冲突情景中的所处位置以及是否稳固,受法律文化的引导者在整个社会的冲突中处于地位的影响。斗争式的格局对多元法律文化互动产物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斗争式格局也是致使不同法律文化衰弱与盛行的影响因素。

    在戊戌变法运动中,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间在发展过程中就产生冲突。维新派倡导者预要把西方的某些政治法律体制和文化导入中国境内,但是顽固派力大力维护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文化。两种政治力量在抗衡以维新派的失败结束,在国家政治法律体制领域中融入西方法律文化的努力被荒废。

    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整个社会生活体系都充斥着矛盾和斗争即将爆发的气息,法律文化区域存在冲突现象在所难免。例如一些法律在构建期间,一些学者重视的可能是引导法律践行国际化的发展路线,提倡植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成功的法律体制与经验;但是政府机关官员工作模式更偏向于国情的特质性,倡导存留传统的社会主义法这一部分 。“法律移植派”重视更多的是借助植入他国、一般是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成果等方式,进而去实现推进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发展进程的目标;“本土资源派”提倡更多的是借助深度挖掘与解析我国本土实践中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体制资源的形式,建设并完善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这样的情形下,个体有必要坦率地承认并正确看待多元法律。在法学领域中,矛盾和斗争也是极为常见的,相关人员应从全局的角度看待这类矛盾和斗争的积极与消极意义。例如,可以有效防治传统社会中“一边倾”的极端现象,为一类多元法律文化良性互动式优势局面的产出提供便利条件。

    五、结语

    综合全文论述的内容,能够从不同的视域理解多元法律文化互动发展的意义。全球化时代中多元文化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不同经济、政治条件差异性的情景下,文化形态表现也存在异同,但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追求。法律文化在互动发展的过程中,应积极从文化主体中理解他类法律文化内涵,为现代化法制建设健全提供优势条件。

    注释:

    金鑫、肖宇亮.校地互动视角下的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4).5-8.

    龙柯宇.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培养范式研究——基于多元法律文化的视域.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7,29(10).66-68.

    逯慧、李艳庭、郭彩丽.论法律多元文化对法律实施造成的困境及对策.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5,24(12).47-50.[2017-10-13].

    李剑、杨玲.论民族法律文化视角下“法律多元”的含义与现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13(5).3-9.

    王勇、李玉璧.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23-128.

    白京兰.清代新疆法律的多元形态与边疆治理——以伊斯兰教法为中心.学术月刊.2014,46(10).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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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