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民商事诉讼中限制出境的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本文首先对民商事诉讼事件中采取限制处境的举措的事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了我国民商事诉讼事件中限制出境措施的现状,从而列举了几个目前其主要存在的问题与弊端,并在结合我国民商事诉讼事件的性质与我国的社会大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法,旨在为我国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运用限制处境举措时,避免出现相应的问题,希望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 民商事 诉讼 限制出境 作者简介:邵岩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9 一、引言 (一)对民商事诉讼中限制出境的认识 在我国对限制出境的解释是在保障我国境内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相应的国家机关会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对本国公民或者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禁止他们离开本国境内的措施。我国对于限制出境措施的相关立法,旨在于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所谓民商事诉讼中应用的限制出境举措,主要是指在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生效的确定义务时,相应的国家机关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境,从而进一步保障民商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一项执行措施。因此,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到,首先是有意逃避法律文书中生效的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限制出境措施的实施对象;其次是民商事诉讼事件中应用限制出境措施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无逃避执行的意向,在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导致债权人的权力得不到进一步的落实。然后就是限制处境措施中特定的实施主体。在民商事执行中,只能由执行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最后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他部门有保障限制处境措施落实到位的义务。 (二)民商事诉讼中应用限制处境措施的作用 首先,能够保障在民商事案件中克服执行难的缺点。当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文书中生效的确定义务时,就会使得民商事案件得不到顺利的执行,近十年来,在我国民商事执行中,面临此类难题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由于被执行人的销声匿迹,甚至离境,使得民商事案件失去了执行的对象,阻碍了案件认定结果的落实,也很难让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债权。因此,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相关的执行机关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活动范围与生存范围,对被执行人日常活动给予一定的影响,提高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对有出境需要的被执行人更具有威慑作用,可以有效促使案件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这对民商事案件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能够充分利用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一般的民商事案件中,都会经历起诉与审判过程,在民商事案件的受理期间已耗费了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则是关系到诉讼花费成本能否取得实际效果的关键。在民商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旦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离境,部门机关对被执行人采取法律措施时,都需要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这样就会使得民商事案件产生巨大的司法成本,且司法效果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通过对限制和约束被执行人的自由离境权利,让被执行人背负心理压力的同时,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督促被执行人自觉的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帮助纠正被执行人的逃避责任,故意拖延法律责任的错误观点,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民商事案件中案件责任的自觉履行率。 最后,能够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故意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并在其能力允许的条件下也不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因此,对被执行人采用适当的限制出境措施,进一步的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使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付出一定的行为代价。从而,被执行人受到生存空间和活动的压力,不得不考虑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就使得民商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得到良好的履行,也体现出了我国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民商事诉讼中限制处境措施的应用现状 首先是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还没有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的执行立法,也没有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在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其次是我国司法实践现状,限制出境措施是一项间接执行措施,其对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责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其直接规定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逃避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时这一举措也被各地法院积极运用到民商事诉讼中。 二、民商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所面临的问题 (一)民商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不统一 从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商事诉讼限制出境的措施来看,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虽然有限制出境的权力,但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情况。在这种背景下就使得各个地方的解决方案不一致,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加大了案件审理执行的难度。比如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出境的公民担保数额,各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标准不一样,并且在实行强制限制措施中审查不够严格,对强制实行所产生的后果认识不到位,从而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同时在此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在民商事诉讼中,被限制出境的人会经历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当事人的经济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对公民的出入境进行了限制就是对其自由进行处分,可能会造成对申请出境公民的巨大精神压力。 (二)民商事诉讼对于出境程序规定的缺乏 首先,对于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有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对限制出境的对象范围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公民来说,在民商事訴讼中出境限制并没有很大的争议。然而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公司的负责法人和机构时,限制出境的对象范围就会产生分歧。 其次,申请限制出境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申请出境所要缴纳的费用标准,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在实际申请中花费的费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当事人提交限制出境时间申请不明确。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时间,目前申请人在诉讼前,立案阶段,诉讼过程中申请限制出境的时间均有不同。 (三)民商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限制出境的文书形式不统一。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限制出境的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各地法院相关的文书各种各样。有的法院是使用通知书,有的是使用决定书,有的是使用适用裁定书;第二,对于限制出境的审查原则不一致。有的法院根据法律对被申请人实施财产保障措施,有的法律在审理诉讼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对被申请人也实行了限制出境;第三,对限制出境的理解不准确。目前在民商事诉讼中有两种限制方式,分别为法院依法扣留当事人的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和边防检查站在出入境边关。然而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限制当事人出境和扣留证件以及边防控制措施的关系不明确。 三、民商事诉讼中限制出境所面临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健全相关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的出入境理论已经慢慢的发展起来,我国的出入境理论应该与国际接轨,采取限制从严,出境从宽的原则。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在宪法中对出入境作出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民商事诉讼中出境制度,使出境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出境法律,从适用对象范围,申请时间和方式,权限批准等方面予以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基层地方实行统一的执法标准,实行责任问责制,若是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要实行责任审查制度,直接追究到相关的责任负责人。民商事诉讼的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在《民商事诉讼法》中体现出来,明确授权法院有权利对未结民商事诉讼的当事人限制出境,以便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完成。 (二)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首先,限制出境的对象要进行统一化的标准考察。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出境限制涉及到了人身自由,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标准,使得出境的对象范围尽可能的缩小,从而保证当事人不会在国外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国际上维护我们国家的良好形象。 其次,限制出境人的担保资金以及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所需缴纳的资金要有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并且这一标准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限制出境的当事人所缴纳的额度应该和案件争议的诉讼金额相当。 最后,关于限制出境申请提交的时间,应当依法进行,走法律程序。各级法院部门之间要简化步骤,在诉讼程序中确保审查有效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如果一级一级的办事效率不高,那么就会占用很多司法资源,增加了额外的时间投入,同时也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我们要确保申请提交时间,以及将办事效率提高,让当事人明确的知道案件合适可以被批准,以便进行接下来的安排。 (三)限制出境措施的联动 第一,对于持有合法出境证件的民商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依照法律扣除被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的合法证件。同时,当事人的证件被扣留时,相关的法律部门要给当事人相关的扣留其证件的证明,并在证明上标注原因,期限以及救济方式等。这种做法既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又可以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了其他的依据;第二,禁止在当事人被限制出境期间以其它的方式非法非法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原先的劳作或者是商务活动,不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尊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第三,赋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在当事人收到法院的限制出境决定书时,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向作出这个决定的相关法院提起复议一次,支持赔偿当事人因被错误的限制出境而遭受到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李冰.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17(22). [2]陈召.民商事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7. [3]金旭.民商事诉讼中限制出境研究.延边大学.2016. [4]蒲洪旭.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 [5]王華睿.影响债务履行的清算组负责人可被限制出境.人民司法.2015(12).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