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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范文

    摘 要 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相关民商法建设则存在滞后现象,使各方主体维护正当权益面临较大困扰。本文首先从电子商务流程角度出发,对现行民商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创新的关键点,进而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创新策略,包括完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民商法法规、基于WTO规则加快民商法创新等,以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民商法 发展创新

    作者简介:李迪,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47

    根据《2017世界电子商务报告》,目前全球网络用户已经达到41.57亿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4.4%。中国作为目前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网络用户为7.72亿人,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也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2017年交易总额高达29.2万亿元。但相关民商法的调整步伐未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导致在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容易出现多方面问题,引起交易双方的纠纷问题,而且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加快相关民商法的创新工作,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基于电子商务流程的民商法问题思考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新型市场交易方式,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易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交易形式也越来越多,包括B2B、B2C、ABC、C2C、O2O、B2M等,广义的电子商务包含基于互联网的一切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模式和市场交易环境的变化过程中,电子商务主体和销售环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许多民商法的条款和细节出现不适用现象,在主体判定和责任判定过程中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因此,必须对新型的电子交易模式做出详细分析,并对民商法相关条款做出调整和完善,使其能够继续发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作用。

    就电子商务流程而言,民商法创新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的事前信息沟通对交易双方都有重要影响,对于买方而言,需要根据自身采购计划,对商品信息和其他买家反馈情况等,对产品和卖家进行判断和选择。卖家则需要根据买方需求,制定营销方案。此外双方对国家相关政策等进行及时了解,需要构建良好的信息交互渠道,确保有用信息的及时传递。

    2.在电子商务的合同签订阶段,交易双方需要基于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对商品质量、数量、运输方式、到货时间和地点以及违约赔偿问题等进行详细写生,并落实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作为交易权益维护的依据。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完成电子商务交易过程。

    3.在合同履约阶段以及交易完成后,卖方需要办理报关、商检、保险和税务等相关手续,并经由物流公司将产品送到买家手中,银行等其他参与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钱款保管和收发,促成电子商务交易。在此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建立监督监管机制,厘清各方主体关系,同时建立补救措施,在出现问题后保护合法权益人的权益,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二、电子商务发展下民商法创新的关键点

    (一)民商事主体确认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是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开拓性探索。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必须明确相关民商法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面临的挑战,找到民商法创新的关键点,为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创造條件。首先应关注于民商事主体的确认问题,从现有制度来看,关于电子服务商主体的设立还不够规范,在对其经营业务、范围、准入条件等方面进行确认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传统民商事主体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和登记,通过审核后获取营业执照、在特定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而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经营者信息确认具有较高难度,在行业能力和履约能力判断时,可操作性也较低,因此传统认定机制并不适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不对等问题,采用现有民商法规定难以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确认,出现纠纷时,对于应该采用何种解决措施,容易出现争议。

    (二)电子合同及签字认证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成熟,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的,包括合同订立和收付款等。其中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是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相比,相关法律条款也存在一定的不适用问题。传统民商法规定交易合同和票据应落实到书面形式上,而电子合同则是采用数据信息方式完成,如果适用传统民商法,会对电子商务发展形成阻碍。在电子合同的订立和电子单据“签字”过程中,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受到破坏或篡改,而且难以查证,也容易引发权益纠纷问题。电子票据中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并制定电子签名有效的鉴别方法。

    (三)合同履约及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在履约时也会出现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合同约定的可靠性问题。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支付方式主要为支票或现金,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主要支付方式为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在交易和支付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导致交易失败,而且补救的可能性较小。比如近年来时常出现的电子交易诈骗案件,用户将电子货币转入到对方账户后,很快就被分散和提取,追回难度较高。

    三、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策略

    (一)完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制度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下主流交易形式之一,对民商法的创新和完善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必须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立足于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尽快对民商法作出调整和完善。其中首要任务是完善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机制,更加明确的认定电子商务主体素质,为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和交易参与方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明确电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简况发展,确保电商交易流程的有序进行,最大化的降低发生权益纠纷的几率。

    首先,应在民商法层面确认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民商事主体合法性,电子商务中的虚拟主体与传统民商事主体的主要区别是虚拟主体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也因此,人们对电子商务主体的鉴定较为困难。但主体合法性认定与其合法性识别不同,不能因其特殊的存在方式,否定其主体地位。

    在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在法律和技术上完善电子商务主体认定机制,设计电子身份认定制度,对电子商务安全证书进行鉴定和管理,由CA机构确认其电子身份,并向交易主体公布。

    此外,还要进行电子商务信用认证,对电商企业合法性、真实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包括企业财务信息、质量认证、知识产权、网站运营情况等。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交易对象和普通消费者,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透明度。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得到第三方权威认证也可以确认其合法性,提高品牌可信度,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全面展现企业综合实力,获得客户信任,从而达到促成电子商务交易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现行民商法法律条款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为电子商务发展扫清法律障碍。其中包括民商法的范围调整和具体细则调整,并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就广义电子商务法而言,其应该涵盖所有以数据电讯方式为基础的民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确保其覆盖面的全面性。具体而言,则应分为调整电商交易形式、调整电子信息交易内容两大方面,构建以数据电讯方式产生的民商事关系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支持。比如美国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新加坡制定的《电子交易法令》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和审核工作正在进行,已经上交全国人大等待审议,有望在今年内出台。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对电子商务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力、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申请和许可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规范行业整体经营秩序,构建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就电子商务和传统民商事法律的协调问题加以重视,促进新法与旧法的协调统一,使新法推出后具有更高的可实施性,对旧法律体系作出补充和完善,对电子商务运行的方方面面提供法律依据和约束。此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自身特点,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对相关法律作出适应性调整,为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基于WTO规则加快民商法创新

    国家电子商务涉及货物交易、技术、服务、知识产权和金融等各个方面,WTO组织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与国际电子商务的对接过程中,应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电子商务开放性程度,促进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建设也应着眼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以WTO规则为基础,制定安全认证规则、单证规则和电子支付规则等,从而实现与WTO规则的接轨。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安全认证规则,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至关重要,应以CA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为准,通过相关法律建设,确定CA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具体权责,确保数字证书效力。

    2.单证规则,应提供具体的识别方法,在数据生成、传输和结构的全过程中,通过采取加密和认证措施,规范电子商务运作过程,并未司法实践提供准则。

    3.电子支付规则,构建可靠的网络解算体系,整合多种支付方式,包括转筒信用卡和新型数字钱包等,由银行机构对客户信息进行认证,并在电子支付中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电子商务行为规则,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的有法可依和有法必行。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民商法调整和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对电子商务流程和目前民商法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分析,可以为相关立法活动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主体认证和流程监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与国际电子商务管理办法进行接轨,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8(4).

    [2]雷京卫.电子商务环境中民商法的发展创新.改革与开放.2017(21).

    [3]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時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7(26).

    [4]韩熙.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中国市场.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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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