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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情形下警察现场急救法律问题探讨
范文

    摘 要 警务行为面临人员伤亡的可能,不论是交通事故,还是民事纠纷,或者严重的刑事案件,都可能需要紧急救援。当前,我国在与警察现场急救有关的法律方面还比较缺乏。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将现场急救纳入警务范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借鉴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并充分结合我国警察执法具体环境,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救助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的主要目标是从法律保障体系上建设完善的警察救助规范体系,有效提高救助成功率,在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的同时,通过法律保障来化解警察利他救助的个人风险。通过责任豁免这一反向式的规定,保护并鼓励警察在紧急情形下科学施救、积极施救,尽可能的维护遇险者的人身安全。

    关键词 法律 现场急救 利他救助

    基金项目:2018年度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指导项目;项目名称:紧急情形下警察救助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C004。

    作者简介:李丹,湖北警官学院警体战训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63

    紧急情形下的现场处置对于被救者而言具有非凡的意义。警察职责范围广,拥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因此无形之中警察往往成为了最先到达事发现场的救助人员。于是,不是专业救助人员的警察,往往在紧急情形下就面临施救与否的两难问题,这既是法律上的两难,也是伦理上的两难。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同时,基于警察职业性质的特殊性,警察掌握现场急救技能也是在日益危险的执法环境下,提高警察自救互救能力,减少警察伤亡率,保证警察队伍的战斗力的需要;是大医疗救护体系中,院前急救的需要;是社会公共应急救援管理中,灾害救护的需要。因此,公安部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与警察急救相关的规范与措施。如:《110接警处工作规则》规定“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急救箱是执勤警车的必备装备之一。”另外,将警察现场急救作为训练科目列入《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大纲》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之中。作为警务改革的新尝试,警察现场急救也逐步成为在职民警培训和公安院校警务技战术课程之一,其目的是让更多民警掌握基本的现场急救技能,以便在警务活动中尤其在紧急情形下实施救护。

    但是尽管警察急救培训及相关工作逐步推广,基层民警却仍在“小心逃避”施救。有观念认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急救是医生的事,警察不是医生,不能做出专业的判断与施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有研究者指出,警察不是不救,而是因为目前警察救助的相关法律极不完善,在警民关系较为敏感的大背景下,警察的自身利益得不到保证,甚至还会引起国家赔偿,所以对于警察现场急救的法律问题还需深入探讨和不断完善。

    一、现场急救纳入警务范畴的法律依据

    现代警务要合法化、专业化,警察的个人道德标准,并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法律规范十分重要,如果法律职责模糊不清,警察失去职责执行的标准,公众也会失去评判的标准。

    (一)警察现场急救和医护人员现场急救的不同

    警察现场急救的职责和医疗救护人员不同,医疗救护人员现场急救主要承担医疗职责,以治病救人为主,警察现场急救不仅要救护伤者,还要承担警察的职能,控制嫌疑犯,提取物证,保护现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等,有时还要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的秩序,及时疏散人群,不能专注于抢救一项职责。警察的现场急救和医疗救护人员有不同的等级,警察在警务学习中,对现场急救学习的仅仅是简单、初步有效的基础技能,不如医疗救护人员专业,也不能取代医疗救护人员。警察现场急救只能是在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前,对伤者实施急救措施,以挽救伤者生命,减少伤残。

    (二)警察现场急救要有法律依据

    警察的现场急救是有限的,警察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不如专业医疗救护人员完备,行使抢救责任有限,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抢救伤者,承担的抢救责任也有限。警察在现场急救中面临的道德问题,以及法律问题,在我国的警务行为中,没有建立相應的法律支持。在实际案件中,出现过警察到达现场不具备急救知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贻误抢救时间,导致了严重后果。原则上,警察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现场的伤者、公众、医护人员都有保护的责任,但实际上现场急救十分复杂,警察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尤其是面对生命垂危的伤者。警察应当急救的范围和流程,承担的相关责任等,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警察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就要承担责任,受到法律追究,执行赔偿。同时,警察也不能实施超出自己技能范围外的急救,越权急救,要依法执行急救,不能随意急救。警察的急救行为如果超过自己的职责范围,就不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实施现场急救措施的法律依据

    现场急救中对伤患者意识或反应的判断是实施相应急救措施的重要依据。

    (一)意识清醒的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警察和急救人员,不能忽略成年人表达意愿的权利。警察和急救人员要尊重伤者的权利再进行活动。有的伤者伤势可能不严重,或者由于经济问题不愿意就医,相关人员不能强制将其抬上救护车。在进行人道主义救援的同时,不能忽略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通常在急救现场,伤者口头同意就可以进行急救。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有拒绝接受治疗的权利,如果警察认为有必要接受治疗,就要在实际治疗需要和维护自愿权利之间做出选择。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对于清醒的成年人实行现场急救,警察需征得伤者的同意,对伤者的现场急救行为必须以伤者的自愿同意为前提,有明确的当事人允许、接受急救的意愿。对于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有表达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

    (二)丧失意识的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对于丧失意识无法表达的伤者,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授权警察和医疗救护人员推定意愿接受急救的权利,使警察和医护人员立刻展开急救措施。对丧失意识的异性伤者,法律也应授权警察实施急救的权利,比如剪开衣服、脱掉衣服、人工呼吸、包扎伤口、紧急情况下帮助分娩等等,给予详细的明确规定,避免警察在异性的情况下,由于职责不清晰,导致抢救时间贻误。考虑到精神病患者的情况,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无法正确表达个人意愿的精神病患者。曾有多次新闻媒体报道,有精神病的异性患者在高速公路上裸奔,十分危险,但是由于担心受到指控和指责,警察不敢肢体约束患者,结果这些精神病患者处于危险的境地无法解决,最终警察又受到公众的批评和质疑。对异性精神病患者,也要有明确的现场急救规定。在现场急救中,警察要考虑伤者是不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有没有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比如伤者在醉酒、吸毒等状态中,很难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些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比较特殊,不具备合法表达是否接受治疗的能力,在现场急救中,一般需要监护人或者父母的同意。如果监护人或者父母不在场,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授权。未成年人参加集体活动时,首先要获得监护人或者父母的书面授权书,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学校或者教师可以代表学生行使表达权。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处于危急的情况下,来不及授权,法律应该有明确规定,推定家长愿意子女接受现场紧急救助的权利,视为自动授权,使警察及时采取行动。

    三、现场急救过失法律依据

    关于警察要承担责任、行为过失和责任,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救与不救,对没有足够专业技能的警察而言始终是个两难之选。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但同时,基于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如果警察不履行规定的相应职责,必定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勉为其难进行施救,极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并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被救助人或者家属往往会基于此向警方提出索赔。

    面对这种情形,通常的思路是要求警察施救时按图索骥,即由法律来详细规定紧急情形下警察施救的方式方法。但是,实践中已经发现,如此叠床架屋式的规定际上反而会影响警察救助的积极性。因为紧急情形下警察的救助本身即是有限的,警察也不能作出最专业最准确的判断,尤其是面对生命垂危的伤者,警察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不如专业医疗救护人员完备,行使抢救责任有限,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抢救伤者。警察在此种情形下往往就会作出“不添乱”、“不多事”的决定。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国香港地区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警察在执法现场施救,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心救人,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免责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非常契合理论研究依据的。

    在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即为保护临危施救者的法律。虽然各国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是对施救人员的责任豁免。该法律是对施救和被救的双方的权责进行明确界定,一方面规范施救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施救者的合理行为进行免责,也保护了施救者。

    借鉴利他救助法律干预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国内院前急救法律层面的积极作用,引入到警察救助,将法律研究的重点由追责的研究转换到免责的研究。同时,研究在免责的法律框架下的警察急救培训体系,合理合法的急救操作流程,保护警察救助的合法权力,提高警察救助的积极性和救助能力。

    利他救助立法應当正确反映与表达我们的道德观。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针对好撒玛利亚人的法律规范。借鉴国际同行的先进经验并充分结合我国警察执法具体环境,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警察救助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的主要目标是从法律保障体系上建设完善的警察救助规范体系,有效提高救助成功率,在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的同时,通过法律保障来化解警察利他救助的个人风险。通过责任豁免这一反向式的规定,保护并鼓励警察在紧急情形下科学施救、积极施救,尽可能的维护遇险者的人身安全。

    基于此,法律条文的细化是一个繁琐和漫长的过程,明确和强调哪些是要承担的责任,哪些是要受到法律追究,对警察救助的推进并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应从实施救助之后的责任豁免进行研究和制定符合警察救助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真正减少施救时的顾虑和发生纠纷时得到及时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姚南征.公安院校警务现场急救课程研究.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5).

    [2]袁东哲.公安民警现场急救能力培养研究.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7, 19(4).

    [3]闻宅.上海: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共产党员月刊.2016(9).

    [4]郭飞、张龙年.院前急救培训及在警员中开展的必要性.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 31(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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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