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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道路运输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车辆保有量的剧增,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难度不断攀升,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也对道路运政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现阶段道路运政执法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如重结果、滥用执法手段,执法行为不规范、脱离应有程序的现象。本文认为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 道路运输 运政执法 交通运输

    基金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享经济视域下城市“共享单车”管理研究(项目编号:J17RB024)。

    作者简介:马红,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交通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79

    一、目前道路运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运政执法依据有所欠缺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这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道路运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颁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适用上往往会出现矛盾、冲突,这使得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左右为难;另外有些地方尚存在立法空白,运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背交通运输秩序的行为,无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常常会感到法律空白带来的无奈。法律的缺失严重地制约了道路运政执法的有效进行,因此对运政执法依据的完善和补足是立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二)道路运政执法权行使不当

    由于我國实行“条块结合”的运政管理体制,各级运管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会牵扯其他部门利益,在运政执法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对于有利可图的积极行使,抢着执法;对于那些无利可图的违法行为,运输管理机构往往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经济利益导向下的运政执法严重背离了我们运政执法的宗旨,可以说是对法律的亵渎。

    (三)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冗多、综合素质不高

    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是交通运输执法的一线人员,也是整个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系统的基石。目前各地运政执法人员普遍过度超编,数量增长过快,但是工作岗位又没有随之增加,有时候是多个执法人员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还给相对人带来了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对他们是极为不利的。另外,我国大多数运政执法人员学历水平相对较低,有的甚至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编制的,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有忽略程序规定、违法取证、胡乱执法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只处罚不教育现象严重。

    (四)道路运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道路运政执法监督包括上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当前,道路运政执法监督主要还是来自于内部监督,即上级运管机构对下级运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在内部监督过程中,通常他们在检查时会提前通知下一级运管机构。而监督的内容更多的是业绩和处罚的执行情况,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据认定、执法依据的运用是否适当、执法中有无滥用自由裁量权、责任的追究等内容的监督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是他们双方“达成共识”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在现实中显得很苍白。而外部监督或因缺乏有效的渠道,或不被重视而流于形式。

    (五)道路运政执法程序不规范

    道路运政执法程序,是运政执法人员在运政执法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各种条件、步骤和规则。在我国法律适用中向来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由于种种原因,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运政执法中有时忽略了应该遵循的程序规定。如在行使调查取证、询问等执法行为时要求必须有两人以上,但现实中常常会有二人“轮班”的现象。在询问笔录和处罚文书的制作方面,有些执法人员制作的文书更是千篇一律,他们使用着相同的“模板”,不能详细真实地反映一个个各不相同的案件。还有些执法人员制作的文书内容模糊,字迹潦草,法律适用依据含糊不明,甚至适用错误。执法不按程序进行的现象现在已经十分严重,尤其是引人关注的“钓鱼执法”,执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不惜以违法的方式来完成,这在运政执法中已经是被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二、道路运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在道路运政执法方面,不仅是执法人员,包括其他公众,法律意识都不高。就执法人员来说,之所以自身有那么多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法律意识缺乏,没有认识到自己只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而非权力本身;没有认识到其权力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没有认识到人民才是权力的来源,而是将人民和法律对立起来等等。就行政相对人来说,不配合执法人员、包庇违法人员、参与聚众闹事等都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忽视和对他人合法权利的漠视,因而,加大法律宣传工作仍得继续,加强人们的学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

    (二)不良执法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带动了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不同的领域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传统执法行为对目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仍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我们追求效率第一兼顾公平,但在具体做法中却没有很好的体现,只是一味的追求“速战速决”,公平被很大程度地忽略了。执法人员的权责不一致在当前我国的道路运政执法中依然存在。其次行政相对人的素质对当前整个运政执法环境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不配合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逃避执法,受罚后不反思,被处罚后仍然做不到不再犯,为了赚取利益,忽视法律或者根本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存在,极大的制约有序的运政执法。最后,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众对自己的生存环境的秩序和权益没有强烈的维护感,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尤其是对于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人来说,非法营运之所以屡禁不止也有这方面的原因,他们自身的图方便和对自己权利的放任使得非法营运总会有生存的土壤。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既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和制裁,也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和感化,预防再犯。执法并不单单是为了处罚相对人,处罚并不是我们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最终目的,它只是一种执法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权益的损害,使其感受到违法的责难性和担责性。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就是要在处罚的时候对违法行为人加以说服教育,不能仅仅是只注重处罚而忽视教育。

    在实际的运政执法中,运政执法人员可以说在教育违法行为人上做的很不足,开完罚单之后就了事,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深刻的认识;同时,不仅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教育行为人,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也是一种潜在的教育。若是单靠处罚,运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将会大打折扣,行为人甚至会因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仇视运政执法机关,若其再将自己的遭遇向其他公民予以不合理的解释或传播,运政执法将更难进行;相反,若是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也是法律的功能之一即法律的预防功能的体现。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需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不能以处罚代替教育,不能只罚不管。

    三、解决道路运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道路运政执法过程中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我们应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尤其是针对一些新类型的运输方式,应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做出适合的改变,如近年来出台的网约车规制的相关法律,使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填补法律漏洞,规范违章违法行为,为市场运输秩序的营造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另外,在制定法律时要明确立法的权力边界,从制度和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法律化,这在划分交警、路政、运政的执法权方面尤为重要,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必须遵从这一规定。

    (二)严守“把门关”,对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

    鉴于实际中运政执法人员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先从运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入手,对他们的学历、工作经验、有无不法行为、是否被开除公职等先行审查,以及是否拥有与之对应的法律知识,是否了解运政管理进行,专业素质如何等可以进行了解。接下来,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人员,如果在专业知识方面有欠缺的可以对他们进行培训,让他们先学习道路运输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最后才是上岗工作,以此来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在运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编制方面,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某些私人关系而把本不能编入运政执法队伍之列的人员编制进来,这不到影响编制的公平公正,还影响到运政执法队伍整体的素质。每个地区的运政执法人员的需求量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因地制宜,配备合理合适数量的执法人员。

    (三)规范道路运政执法程序

    西方有法谚曰“程序决定着公正”,长久以来的实践确实反映了它的正确性。在法律世界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同等重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背景下的我们,不能一如既往的“重实体,轻程序”、一条道走到黑。近年来出现的“钓鱼式执法”、“跨省拘捕”可以说都是运政执法主体违反程序法,或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突出表现。当然还有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和送达中的一些问题,都是无视行政程序法的行为。法律在赋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们履行職权或职责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比如执法的方法、步骤等。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都需要程序法作为后盾。

    (四)完善道路运政执法监督机制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之一,行政执法监督,对于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和腐败有重要作用。强化道路运政执法监督,有必要强化运输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制度。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监督部门的作用,对运政执法人员进行纪律监督和约束,与此同时要加强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其次,各级运管机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最后,道路运政执法监督离不开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建设阳光政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在运政执法中,也要体现这一行政目标,放松政府对群众和媒体介入的约束,让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发表言论监督执法,虽然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但仍需极力去完善这样一个平台,让人们切实地感到自己主人翁的地位的巩固。

    参考文献:

    [1]杨焕梅.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界定与执法问题探析.交通企业管理.2016(9).

    [2]牛婷婷.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才智·人资社科.2016.

    [3]陈小平.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威信的欠缺与重塑.工作指导.2017(263).

    [4]李磊.道路运政执法问题与策略研究.法制博览.2015(10).

    [5]李春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取证问题的调查研究.法制博览.2015(2).

    [6]马蒲.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的思考.交通企业管理.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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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3: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