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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权利边界与救济问题研究
范文

    范海阔 李星 游甜 邹小芳

    摘 要 随着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未成年人作为数量庞大却又十分特殊的群体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本文从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现状出发,重点分析讨论了未成年人直播权、直播平台与未成年主播的法律关系和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这三个法律问题,并针对现有问题提出部分解决措施,以期促进对未成年人直播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直播权 高价打赏 网络直播

    作者简介:范海阔、李星、游甜、邹小芳,江西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51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在共享经濟和粉丝经济的背景下壮大起来的网络直播成为人们重要的社交渠道之一。在快餐文化、娱乐等多元化消费中,普通人通过借助社交工具,可以“轻易”将自己的特长变现,有些商人和网络达人因此直接获得暴利。但是在部分直播节目中,主播们为了吸引住观众,不管直播的内容是否有伤风化、是否会带来不良影响,进行不合规范的直播,对整体的直播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的思维、价值观处于稚嫩的成长期,社会经验、人生阅历不足,难以抵挡火爆的直播潮,争相效仿主播,做起月收上万的“主播梦”。这也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如未成年人高价打赏、未成年人涉及不良信息传播以及未成年主播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等。针对此种现状,大多数学者提出社会应对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保护。

    大多数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直播进行了相关规定,如明确不得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渠道并且要求实名认证等,国家也在对不规范的平台进行整改,如整改“快手”“火山小视频”和“斗鱼”平台等,但实际整改效果还有待更有效的措施进行保证。

    对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笔者有必要进行系统深入探讨,以便为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进一步保护铺平道路。

    二、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直播权

    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有直播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禁止未成年人直播,否认未成年人的直播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院赵占领认为,网络直播的不良、低俗文化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发社交障碍。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陈一天甚至建议国家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禁止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以网络主播的身份直播。

    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即未成年人拥有直播权。网络直播是公民言论自由表达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且无性别、年龄限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网络直播权作为公民权利,自然也在保护之列。换言之,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无法律支撑,且违背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不可因噎废食,因为现实存在问题就否认一项权利的存在,故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直播权。

    三、平台与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

    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直播权,就为未成年人打开了直播世界的大门,在未成年人接触直播过程中,必然会遇到 “平台”这个主体,未成年人所有与直播有关的行为都发生在直播平台上,因此,明确未成年人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尤为重要。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 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显示,11 岁至 16 岁的网络主播占到总数的 12%。未成年人以两种身份存在于直播平台上,即“主播”与“观众”,由以上数据可知,无论是作为观众还是主播,未成年都是一个数量庞大、不容忽视的群体。未成年人以“观众”身份与平台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高价打赏)我们将在下文探讨,在此我们讨论未成年人“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未签约未成年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1.未签约条件下法律关系分析。若未成年人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进行未成年人实名认证后由其自由直播,并未与平台签订相关合同,平台与主播即为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用户在注册直播账号同意《用户注册协议》、《许可服务协议》、《直播管理办法》等协议时,就相当于与平台签订了一份主体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无名合同,即主播利用平台进行直播,平台对主播打赏收入进行分成。

    2. 未签约条件下未成年人救济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双方根据上述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此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受《合同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种救济方式要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上述协议这,就需要对平台发布的协议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协议发布前就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满足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后,再把它公之于众;对于其中平台明显故意推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在审判中应认定其为无效条款。

    (二)平台与签约未成年主播的法律关系

    1.签约条件下法律关系分析。当未成年人积聚了一定粉丝和人气后,部分平台就会与其进行签约,而一旦签约,未成年人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和未成年人之间就产生了雇佣关系,未成年人网络直播自然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约束。虽然这两部法律均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必须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 13 条也对此作出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立法中留有余地的规定,就是为了回应社会发展和现实生活的需要,以便为一些特殊领域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因此,未成年人在满足了一定条件后,可以与平台之间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2. 签约条件下未成年人救济途径。在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主播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劳动法》上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并且给予未成年人主播“特殊、优先保护”、“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在与平台签订的协议中,也必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直播时间、直播内容、平台责任等,主播也可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进行维权。因此,如果未成年主播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来自平台或者观众的侵害,未成年人主播至少可以从以上三个角度进行维权。

    如果未成年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他人、社会造成了损害,由于其直播行为属于“执行职务”、“执行工作任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作为雇主的直播平台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甚至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为未成年人主播提供了另一种意义上的保护。

    四、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认定和追回

    在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调查后发现,公众随年龄增长,观看直播比例呈下降趋势,依次为18岁以下89.81%、18-40岁88.24%、41-60岁62.56%、61岁以上0%;观看人群集中在40岁以下,以青少年为主。观看直播的未成年人数量如此庞大,再加上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往往会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即为未成年人高价打赏行为。

    (一)行为定性

    在网络直播行业中,打赏是基于观看者自身意思表示而进行直接的金钱或虚拟商品奖励的行为。在对打赏行为进行定性的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打赏行为是购买合同行为,直播者与观看者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打赏行为是赠与行为,是观看者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打赏更偏向于是一种单方行为,主要是观看者基于喜欢而做出的给予金钱奖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

    (二)打赏的追回

    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对直播行业认识不清,其做出的打赏行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因此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认定其对钱财的处分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打赏钱款。

    (三)责任的承担

    1.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起到监护义务。监护人自身的过错是导致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的原因之一。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使未成年人知道账号与支付密码,能独立完成打赏行为,属于监护不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平台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直播服务的提供者和推广者,在未成年人打赏事件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台没有尽到合理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提醒,也没有对主播进行如“不得诱引未成年人进行消费”等的约束,对打赏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五、保护未成年人直播措施建议

    第一,加强平台实名认证准入管控。未成年人有直播权,可以让未成年人进入直播平台,但要进行实名认证,加以分类管控。虽然《互联网直播服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实名认证做出了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未成年人进入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而欠缺规制,以斗鱼平台为例,未成年人只有在当地法律允许,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直播注册。但在实际注册时,认证程序不能够有效规避未成年人使用其他成年人身份冒名进行注册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认证程序中进一步确保未成年人确实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注册,如上传与监护人的合照、证件照等方式。另外,采取分类管理等措施对直播者的信息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加强直播内容的监督与规制。一方面,规定哪些题材内容未成年人主播不允许直播,一经发现,施以重惩;另一方面,对网络直播节目建立分级制度,明确规定哪些视频直播不能向未成年人开放。进一步实行“政府+地方+平台+个人”的监督模式,在直播页面中设置举报按钮,同时充分革新利用网络监控识别等技术加以管控。

    第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完善已有的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黑名单管理制度、黑名单通报制度,实施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制定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处罚方式,增强处罚力度。进一步扩大监管黑名单制度、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体系的适用主体、范围和内容,增强其对违法主体的威慑力。

    此外,家长进行良性引导,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国家完善立法等方式也至关重要。集全社会之力,从源头治理、过程控制、末端矫正三方面做好监管工作,净化网络直播环境。

    六、结语

    随着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未成年人作为数量庞大却又十分特殊的群体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虽然目前大多数直播平台在主播注册时拒绝未成年人担任主播,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法理上分析得出未成年人享有直播权的结论,还是出于现实生活需要,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应持更宽容态度。而对于巨额打赏问题,“巨额”的标准、欠款追回机制、如何激励直播平台发挥能动性等问题还需要在实践和立法上进一步研究。总之,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将未成年人与网络直播完全隔离,而要回应现实需求,以探索在网络直播中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特别保护之路。

    参考文献:

    [1]未成年人当主播,该不该禁?.法制日报.2018年2月13日,第009版.

    [2]陆高峰.如何规范和保障未成年人的直播权..青年记者.2017(36).

    [3]侍术凯、李彦岩.网络主播职业调查报告.采写编.2017-08-15.

    [4]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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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