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普法实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研究
范文

    许珍 潘柳虹

    摘 要 普法实效表现为公民对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程度。针对当前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实效的现实境况,本文认为宜引进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的外部制衡机制,以客观、独立的立场分析普法实效评估实践存在的问题,判断普法实效评估走向,为开展下一步普法工作提出建设性思路。

    关键词 普法实效 第三方评估 建设性思路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2016年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基金编号:GFKT(2016)B05。

    作者简介:许珍,钦州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潘柳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牛研究所,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16

    普法工作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环节,首要任务就是培养知法、尊法、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公民,为推动公民在社会生活践行法治理念奠定良好的基础。“国家开展普法教育,其意义是让公民了解法律知识,遵守法律,从而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目前看,虽然普法工作各部门的自我普法实效考评仍然能够提高政府普法工作绩效,但仍存在明显的自我美化之缺陷,用以说明普法效果的数据难以真实反映宣传效果。引入“第三方”中间机构组织,以其制定的一系列专业性评价标准在普法规划中深入论证效果考评问题,是促进普法实效评估合理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

    一、普法实效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促进法治教育的科学化

    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构完整的法治教育体系,是当前普法工作的紧迫任务。从实践上看,当前法治教育各方面指标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目标理念方面,一些普法工作部门仍然存在为普法而普法的现象,较少关心普法的实质所在,难以引导社会大众形成正确的公民观和守法护法观;在法治教育内容方面,还需要帮助公民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国家社会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法治教育路径方面,当前的法治教育仍然具有明显的协同思维,未能对各个法治参与主体进行有效区分,也很难按照社会个体特征和个体特质差异采取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手段。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介入,可以充分利用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优势,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监测和评估法治教育的综合绩效,为法治教育开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参数。

    (二)有助于促进公民民主参与和监督

    法治评估有一个突出的功能, 就是公众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建立普法实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其本身就是推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民主参与监督,增强普法实效评估工作公信力。一方面,第三方评估工作特点使其工作过程、结果更为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普法工作的关注,在加强公众对各个普法工作部门工作开展的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各部门自身动力,不断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普法实效评估工作转移给第三方,能有效推进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有关部门在自评中的倾向性弊端,使各项普法工作举措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估。

    (三)有助于拓展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的实践领域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指出: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大局不断深入,评估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推动着各项工作改革、建设和管理向纵深发展。着力建立普法实效第三方评估体制机制,使第三方评估成为政府开展普法工作的重要抓手,这是第三方评估在实践领域范围的拓展,也为第三方评估制度建设注入了丰富内涵。培育和发展普法实效第三方评估机构,能够促使为其他组织第三方评估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使政府部门得到更多的社会监督并向民主决策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二、当前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实效的现实境况

    我国的普法教育活动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已开展了三十年,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法律知识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以及法治信仰养成等方面均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从现实境况看,也仍存在一些影响普法教育实效的问题。

    一是部分主体对普法教育存在认识误区。普法教育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地位仍然经常被忽视,一些地方和部门抓普法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所作的工作仅仅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开展,检查完了工作则没有了下文,“普法教育工作声势浩大,但重形式、走过场、少创新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则抱有陈旧的社会治理观念,担心普法教育会从负面上影响本地本部门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认为严格依法办事会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的部门主体虽然也认为普法是重要的,但其出发点则只限于解决本部门本领域出现的违法乱象,不能把普法教育放到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大计中去考虑等等。

    二是普法教育宣传的方法和手段仍有缺陷。当前现实中普法工作的操作手段虽然已经采纳了动漫、微电影、微信、微博等创新形式,但仍然缺乏一定的连贯性,针对主体也还不够模糊泛化。与此同时,作为普法工作的主导者,政府部门仍然采取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灌输教育方法,容易引起公众的抵触心理,因此民间存在有对普法活动普遍漠视的现象。

    三是缺乏科学合理的全民普法教育效果评价标准。我国的普法教育虽然历时长、规模大、投入多,但其效果如何评价答案并不一致,普法主体部门的自评往往是乐观并卓有成效,而外界的评价则具有相当大的差距,到底成效如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能真正衡量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打击着普法教育主客体的积极主动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评价标准,以科学评价机制和明确的责任要求来指引普法教育工作。

    三、推动普法实效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设性思考

    第三方評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建立健全普法实效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下一步工作,应当是在扫清许多自体评估所未曾遭遇的实质性困难的基础上,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府应合理参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建设

    “在我国政府管理创新实践中,第三方评估是相对于政府内部的自我评估(第一方评估)和政府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督查评估(第二方评估)而言,由独立于政策运行之外、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组织机构对公共政策进行的外部评估”。目前,第三方评估已成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主要形式,但是在普法领域实行第三方评估尚未展开。各地政府和部门启用普法实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尚处探讨研究阶段,法律地位和相关的制度规范仍待明确。从我国国情来看,社会改革绝大多数表现为政府主导,第三方评估要介入到普法工作中,首先需要政府从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出发设计评估指标,确保其获得合法性上的保护。在这里,合法性指的是第三方机构因其工作正当性、权威性而赢得民众或群体的认可乃至参与,进而获得政府权威部门的接受和支持;其次是具体程序设计上要给第三方足够的帮助和支持,在给予第三方合理独立性的基础上,确定第三方评估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为第三方评估提供合法制度保障,避免因第三方评估缺乏而造成混乱和冲突;再次,确定第三方评估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要明确第三方机构的主体地位并给予足够的独立评估空间,避免其调查和评估活动受到政府部门干涉,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二要督促第三方在增强自身专业化程度的基础上,使评估活动得以及时、真实、高效地展开。

    (二)转化地方政府个性化问题为普适性事项

    受我国地域差别、文化差别以及人员个体差别等因素制约,各地政府部门普法工作开展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各部门的普法实效评估指标远未达到精耕细作的程度,一方面,有的部门在评估时指标设计追求大而全,尽可能把所涉及到的问题都罗列上去,但是直接面临的则是评估难以实施操作;另一方面,评估指标的表述往往不是对普法某一方面内容进行客观描述,而是停留在普法的价值和公众对普法的认知层面,模糊、宽泛的调查问题令普法部门自身难以准确把握量化评估结果。针对以上各政府部门难以妥善解决和优化问题,应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客观性、独立性优势,加大对不同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个别部门的个案研究并将结论引申运用到广泛的普法工作实践中,使政府工作个性化问题转化为普适性事项,着力建立科学的普法实效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三)优化第三方普法成效评估各方关系

    评估各方关系包括评估委托方、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被评估对象以及评价主体等,是以第三方权威评估技术为依托,以一定的普法实效状况为目标指向构建的关系网络。普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目标在于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除了需要政府各部门作为普法主体通力实施,还需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化成分参与,使普法教育得到广泛有力的支持。在我国第三方普法成效评估场域尚属新兴场域的情况下,普法教育各行为主体在行为策略上趋于保守,表现为行政主体选择作为消极,权威专家对第三方评估结果持拒绝采纳态度,公众因对第三方合法性的怀疑导致参与积极性不强等等,极大制约着第三方机构普法实效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三方法治评估作为对内部评估的优化而得以提出,且以倒逼政府工作为初衷,然而实践结果却是日渐形式化。”因而,必须优化整合各方关系,使第三方评估发挥其应有之义。一要优化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委托方要为被委托方提供足够的条件,包括评估基本要求以及提供评估所需的资金,就专业技术、信息需求和评估结果等内容与被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为被委托方顺利执行评估提供重要支持。二要优化评价方与被评价方的关系。政府作为主导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普法工作,公民作为受众对普法工作的过程与结果予以评价,这也是促进政府提供优质服务、公民实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要使这样的服务和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则需要双方都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三要优化评估方与被评估方的关系。在这里评估方是指第三方评估机构,被评估方是指被评估单位。此二者关系中,可能会出现被评估单位消极作为或者不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脱离被评估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的状况,必须通过政府部门的有效协调,加强双方的信任合作,才能得出科学、有效的评估结果。

    四、结论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普法教育需要以革新换代的姿态一个时代赋予的责任和挑战。普法实效评价面临的难题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自我鉴定显然缺失公信力和说服力,欲使普法工作趋于正确的目标取向,必须使普法活动参与各方积极参与。作为普法工作的成果鉴定和经验总结,普法实效评价需要作出科学、合理的结论,这也是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普法实效评价的客观要求。解决好第三方评估的制度建设、个性化转普适问题以及使各方关系优化,第三方普法实效评估才能真正实现其意义。

    参考文献:

    [1]章友德、杨亚南. 中国普法教育30年:特征、价值与展望.法律社会学评论.2016(11).

    [2]钱弘道、王朝霞.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2015(5).

    [3]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05-13.

    [4]曹斯亢. 基于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普法教育研究.枣庄学院学报.2013(6).

    [5]李志軍. 第三方评估理论与方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6]张玲. 第三方法治评估场域及其实践逻辑.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5).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8: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