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因人立法”:《临时约法》的缺陷之一 |
范文 | 摘 要 “因人立法”是《临时约法》的缺陷之一,具体则表现在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与严格限制大总统权力两方面。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的出发点虽然是预防袁世凯专制,但结果却是袁世凯逐渐视《临时约法》为具文,不仅没有限制住袁世凯,反而使得民初政治运作机制困难重重,使中国人尝试共和的政治实践蒙上了阴影。 关键词 《临时约法》 因人立法 袁世凯 孙中山 作者简介:白辰宇,济宁育才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11 清帝逊位后,以孙中山、黄兴等革命党人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此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民国的立宪共和政体,具有进步性,其功绩不可磨灭。但不容否认的是,《临时约法》也存在诸多缺陷,较为突出的便是“因人立法”,即革命派试图以《临时约法》预防袁世凯专制,具体则表现在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与严格限制大总统权力两方面。学界对此问题有不少探讨,但对于如何结合民初政治形势的变化,尚有深入空间。 本文拟以《临时约法》的具体条文与民初政治实践相结合,探讨《临时约法》的“因人立法”缺陷及其影响。 一、从总统制变为责任内阁制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这一点带有明显的“因人立法”色彩。 孙中山早在创立兴中会时就有模仿美国,在中国实行总统共和制的想法。1911年12月,孙中山从海外归来,革命领袖汇聚一堂,讨论如何组织革命政府。宋教仁建议采用责任内阁制,对此,孙中山明确表示反对,他说,“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惟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 孙中山反对责任内阁制,意在掌握大权。结果,孙中山的意见占据上风。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确立了总统制共和制政体。宋教仁依然坚持己见,并未放弃在中国实行责任内阁制的梦想。 但革命形势很快发生了变化。随着2月12日清帝的逊位,袁世凯实际掌握了大权。采用何种方式预防袁世凯专制甚至帝制自为,成为革命派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孙中山提出了让位于袁世凯的诸多条件,例如要求袁世凯在南京就职、宣誓效忠民国等等,最为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临时约法》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如此一来,“在临时约法之下,大总统仅一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之元首” 。袁世凯将成为傀儡,故而无法危害民国。 革命派之所以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亦可从1913年孙中山的一次演讲中窥见一斑。他说:“内阁制度为内阁负完全责任。内阁差〔若〕有不善之行为,人民可以推倒之,另行组织内阁。总统制度为总统担负任〔责任〕。不但有皇帝性质,其权力且在英,德诸立宪国帝皇之上”。 在此,孙中山反而认为总统制权力太大,有可能危害民国。对比他在1911年12月强烈要求实行总统制,可谓判若两人。“因人立法”令《临时约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严格限制大总统权力 革命派为了限制临时大总统袁世凯的权力,改变了原先的政体设计,以责任内阁制代替总统制,赋予了参议院以更多的权力,这就导致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失衡。 《临时约法》第三十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这看似赋予了大总统非常大的权力,实质却限制了大总统的种种权力,因为大总统若是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还需要征求参议院的同意。 临时大总统任免官员本是属于行政事务的,但是要经参议院同意以后方可生效。《临时约法》赋予参议院的这项“同意权”破坏了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从而影响到了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自其颁布起就广受非议。 《臨时约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以此条观之,国务员当隶属于大总统。但为了防止袁世凯滥用权力,又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如此一来,《临时约法》又赋予了国务员“副署权”。两者颇有矛盾。若是国务员只是辅佐大总统,大总统自然是最高权力中枢。但是政治运行乃是通过各行政部门来施行,若是国务总理拥有“副署权”,自然就可掌握实际权力,完全有可能架空大总统权力。总统和国务院的关系不甚明确,如此一来,总统可以要求国务院处于辅佐和从属地位,国务院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副署权”将总统架空,非常容易在高层内部引发政治争执,譬如民初的“府院之争”就是一种典型表现。 但革命党人依然坚持《临时约法》的种种规定,1912年6月,革命党人承认:“民国约法,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主体……其实权在国务院之手。” 革命党人主张学习法国,内阁掌握实权,又利用国会牵制大总统,使得大总统“有名无实”,但现实却是袁世凯大权在握。革命党人无视现实,使得法律规定与现实政治无法调和,加剧了民初的政治实践的困难。 三、政治实践与困境 虽然《临时约法》针对袁世凯设置了限制条款,但从政治实践来看,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什么效力。因为在现实政治斗争中,说到底,实力才是最重要的因素。袁世凯掌握枪杆子,手腕又高明,仅仅凭借一些法律条文是无法限制住袁世凯的。 首先,面对革命党人的层层防制,袁世凯的表现却“绰绰乎游刃有余”。 二次革命之前,袁世凯利用反对革命派的各种政治势力来制约革命派,以便居中操纵。二次革命后,袁世凯又利用武力镇压革命,《临时约法》更不能限制袁世凯了。1914年5月,袁世凯公然废除《临时约法》,颁布新的袁记约法,彻底宣告了革命党人在法律层面限制袁世凯的失败。 其次,民初持续不断的政治纷争,其原因固然复杂,但《临时约法》在制度设计上“因人立法”也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立法与行政不能互相制约,导致大总统与参议院(后为国会)之间极易发生争执;另一方面,总统与内阁的权限不清,极易导致“府院之争”。比如1912年唐绍仪与袁世凯之间、1917年段祺瑞与黎元洪之间,因“府院之争”而关系破裂,掀起轩然大波。 “因人立法”是失败的,革命党人并没有达到限制政治强人的目的。他们试图限制大总统权力,但又忽视了行政机关能否有所作为;他们太过强调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牵制,但又没有注意两者还须平衡。他们对袁世凯猜疑防备,看不到袁氏尚有稳定政局的一面。凡事过犹不及。法律上的“因人设法”往往是政治势力的不平衡的产物,最终的结果往往一家独大。革命党人在二次革命中的遭遇就是如此。 四、结语 《临时约法》是民国初年的根本大法,但却有明显的“因人立法”色彩,它将总统制变为内阁制,严格限制大总统的权力。但通过民初的政治实践证明,因人立法并不能有效限制袁世凯,反而给予袁世凯不少政治借口,赢得不少保守政治势力的同情与支持。《临时约法》的“因人设法”,革命派的出发点固然是保卫共和政体,但却不可取,反映了革命党人在政治上的不成熟 。《临时约法》的这一缺陷,在今日历史和法律研究中仍具有较高价值,值得我们注意与反思。 注释: 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可参看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近代史研究.1998(1)、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法学研究.2002(5)、张学继.再论《临时约法》的“因人立法”问题——兼与刘笃才教授商榷.社会科学论坛.2006(3)、张学继.从法理视角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缺陷.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等等。 胡汉民.胡汉民自传.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95页. 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孙中山.在神户国民党交通部欢迎会的演说(1913年3月13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4页.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案(1912年3月9日)//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31页.后面引用《临时约法》原文,都出自此,不再一一注明。 中國同盟会本部通告各支部唐绍仪出京原因电(1912年6月)//朱宗震、杨光辉.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页. 黄远庸.遁甲术专门之袁总统//远生遗著(上册):卷一.商务印书馆.1984年增补版.第6页. 后来杨度就借口民初尝试共和的种种失败,主张袁世凯称帝以挽救危局,参见杨度.君宪救国论(1915年4月)//刘晴波主编.杨度集(2).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7-57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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