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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法理念变革与规制创新
范文

    摘 要 经济法理论对经济法实践起到了很好的实践作用,为促进经济法的更好运用,积极分析大数据时代对经济法变革的影响。本文针对经济法理念的构成和主要特性、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演变、经济结构调整理念的变化等内容进行具体分析,促进经济法理念变革与规制创新,更好的发挥出大数据在经济法革新发展中的运用优势。

    关键词 大数据 经济法 经济结构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济法优质课程》(编号8300002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菲,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23

    纵观经济法研究历史,我国的经济法主要局限于经济法律制度,缺乏其时效性,为提高人们对经济法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借助大数据时代来促进经济法理论变革,以有效的调整,促进经济法在行业内的有效运用,便于处理好经济法责任的问题。经济法理论是经济法运用的核心,注重法律控制,并根据特定的类型化社会关系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范畴。改变传统的行为控制理论和制度模式,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广泛利用大数据来促进经济法变革,构建以调节社会关系为主的现代化法律体系,由此引起了现代公众对经济结构利益关系的关注。

    一、 经济法理念的构成及主要特性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具有明显的公平观、理性观、利益观,社会本位和人本主义是经济法的主要体现。经济法在社会推进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管理性,以观点批判形式来促使人们接受经济法理论,使得经济法理论的价值上升到更高层面上 。社会经济、社会法律的基础上,经济法得到了有效运用,并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在客观环境影响下,认真打好经济基础,以理性选择的方式,提高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对于市场中的价格行为、交易行为等作出综合性分析,有效避免了政府干预及协调中的偏差,由此展示了政府部门的协调及决策力量也不是万能的。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与政治之间的融合,市民社会与政府国家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推动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严格的技术要求,保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更好融合,并呈现了一种相互依存的状态 。经济法促進了社会、政治的变化,同时对法律领域内的市场结构做出科学调整,实现了人本主义演化,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态度转变,也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意义,这对区域内经济增长及人类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演变

    研究专家指出,经济法理论主要体现在发展观念、公平理念、共享观念这些方面,三者之间属于一体化的关系,注重公平、共享、寻求发展之道,共同享有是公平分享的基础。分配正义理念赋予经济法双重价值,着重体现了经济法理论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以此为行业研究对象,更好的发挥出经济法理论在现代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促进作用 。坚持以社会公正为中心的发展思路,维护好社会稳定,保证经济法规定与宪法接轨,确保公众有基本的人权,在构建人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部门采取宏观调控方式来维持社会安定与和谐,在此环节,经济法理论得到有效渗透 。

    (一)经济结构调整理念的变化

    为避免市场失灵,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发展中,将经济法作为主要的维护性理论指导,在市场调整的范畴内成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主要动力。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价格行为、交易行为等都是自由的,以公开、平等、有序的原则,保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的环节,经济法相当于中介机构,主要起到了协调、调控、中和的规范作用,使得经济法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可。行为管理、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等都是经济法理论运用的主要对象,由于经济法这一中介的存在,社会经济中的交易行为更为流程化和规范化,行为监管法、程序法的出现,使得经济法的作用更为突出,形成有效的规范体系,控制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因此在运用经济法的过程中,必须要清楚的明白经济法主体结构的发展规律及主要特点,展开有效的市场调查,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管工作,发挥出经济法的主体作用,以微观调控方式,对市场成本进行有效规制,增强了市场活力 。对于当前政府行使权力扩张的问题展开具体分析,提高市场调节能力,以有效、完善的市场调整机制,促使市场动态科学性,主要是发挥出经济法的立法作用,强调其权威性,使得经济法成为推动社会向前走的技术引领。对于经济法在市场规范中采取的限制措施,保障经济法执行的自由权利,最大限度的约束成本,不加以强制,有效的缓和市场行为,利用经济法来放宽市场准入,对市场中的交易价格进行有效规制,在程序优化的基础上,将市场行为从微观调控向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结构的中心转变。

    (二)市场管制模式的转变

    经济法理论研究中,改变了以往微观调控的管制模式,注重市场行为的规范,通过采用宏观调控方式,避免了经济危机的再次扩张,为避免社会消费力与社会生产力的严重失衡,充分意识到个体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有效控制政府部门的干预作用及控制范围,对于恶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高关注,促进环境和谐,在政府干预、行为规制的基础上,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调控市场结构,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采用宏观调控方式,有效协调好经济结构,改革市场竞争制度,做好金融秩序整顿,一系列的金融调控法令,强化了政府部门对金融体系的控制作用,直接管理中的信贷、利率、货币等基本权利,对农产品生产、价格浮动等变化提高重视,稳定农业产业发展,更好的保护好农户利益。加强经济法对行业领域的调节和干预,以调节劳资矛盾为主,构建整套以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等目标的监管制度,完善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体系,及时进行经济结构完善,在总体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更多的关注社会生产周期性矛盾和经济形势,使得经济法的协调和约束作用更为有效。

    三、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创新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尊重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对于当前出现的市场宏观调控失利的问题提高关注,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站在市场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对于经济税增长过快、宏观调控理念模糊等内部问题,强调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更好的满足政策需求,积极遵循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提高相应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采用宏观的调节方式,创新经济法管理模式,快速实现宏观目标,以企业长远发展为考虑,采取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相融合的措施,发挥出两者结合的共同作用,比如在经济法运用过程中,从长远角度判断经济法带给社会的整体效益,并对市场调控结果进行科学评估 。密切关注中央调控与地方调控之间的衔接问题,对市场结构的主体作出及时肯定,在地方权限的情况下,充分了解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掌握其政策性特点,更好的体现出经济法的法律化特性。合理规划宏观调控权,积极推进宏观调控法,对于宏观调控的计划、财税、调整等过程,将经济法作为主要的技术指导,促进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二)經济法制度的完善

    在经济法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及时构建有效的金融调控预警制度,以完善的制度使得经济法的实施更加法律性,比如构建信贷风险管控制度、预警纠错制度,同时政府部门在调控金融市场的环节,促进了市场行为的有效规范,依靠市场与政府的集合力量来强化经济法的运用效果,从而促使了经济法在市场中的运用更具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相应的投资人、财政工作人员都要对财政危机状况做好考虑,遵循市场向导,坚持市场运作理念,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更好的发挥出市场调控机制的重要作用。经济法发展中,注重区域化经济间的协调,认真做好统筹规划,设立思路清晰的法律框架,依靠法律、政策的权威性来促进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维护中的有效渗透,有序进行相应的经济调控行为,秉承协调发展的理念,根据相应的区域经济法,及时处理好区域与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局部发展与国家政策的有效结合,促进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协同性。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将科学技术作为支撑,便于进行有效的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及时运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引,意识到知识产权自由,不受他人权利制约和影响,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关注。给予知识者相同的交易机会和平台,在市场看来,知识产权受到法律、政策保护,避免以谋取商业利益的途径,损害他人知识产权,经济法与知识产权合作环节,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法的运用范围,尤其是对产品的商标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对于违反市场交易规范、合同违约等行为采取法律保护,避免商标权过度扩张,实现对商标权范畴的有效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有效改善,及时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修订工作,注意将消费者权利与民事权利区别开来,保持消费者的权利属性和社会属性 。有义务引导消费者进行权利诉讼,对于经营者、个体人员,都应以国家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保障,强化自身权利保护,比如通过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来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形成长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树立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人本主义理念,提高对经济法理论的分析和掌握,了解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演变,掌握经济结构调整理念、市场管制模式等的转变,并提出了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创新措施,以变革、规制创新的形式,强化了权利保护,更好的应对大数据的挑战。

    注释:

    马平川.大数据时代的经济法理念变革与规制创新.法学杂志.2018(7).27.

    陈婉玲.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行为控制理论的超越——以经济法调整理念变革为视角.法学论坛.2014,29(2).117-121.

    刘志云、刘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挑战与回应.政法论丛.2017(4).3-13.

    晏芳.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兼论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在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适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6).120-131.

    周明勇、肖宏伟.经济法理念下的全球市场规制制度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4(2).36-38.

    王波.社会危害行为的经济法规制——制度规则、权力配置与规制工具.理论与改革.2014(5).145-148.

    邢会强.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2).112-119.

    刘嘉明.论经济法理念的建构——以其对社会变革主流理念的突出体现为视角.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2(1).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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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