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现行“两个结合”兵役制度及其新变化 |
范文 | 摘 要 我国兵役制度,经历了建国前和建国后两个时期的发展。现行兵役制度是1998年《兵役法》修正案规定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兵役制度又在酝酿着新一轮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 兵役制度 “两个结合” 新变化 作者简介:张钢,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员,研究方向:军事法。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15 兵役制度指的是一定国家的人民承担国家军事任务、按照一定标准参加武装组织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在哪些背景和條件下参加武装组织或接受军事训练,国家按照什么原则来指令或选择某些人承担军事任务,军人的服役期限、服役方式和服役类型,军人的基本权利和待遇及其家属待遇等等。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兵役制度变化和发展的因素很多,比如经济发展程度、人口状况、政权结构和民族传统习惯、战争规模及由此带来的战争需要等,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甚至决定着兵役形态的显示,最终决定兵役制度的变迁。本文主要对我国建国以来兵役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现行兵役制度及其新变化展开论述,以求在对我国现行兵役制度客观认知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分析影响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因素和条件,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建国以来我国兵役制度演变 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主要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度(个别根据地曾在短时间内实行过志愿义务兵役制)。在志愿兵役制度下,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依靠政治动员。通过政治教育与动员,使人民群众认清战争性质和目的,提高觉悟,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使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志愿兵役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性质,这也是我军与当时一切反动军队的本质区别。在这种兵役制度下,千千万万志愿兵不怕困苦、不畏艰难甚至流血牺牲、不计报酬,为了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长期服役,为取得革命胜利做出巨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国家建设发展面临新的环境。革命战争时期延续下来的志愿兵役制度随着政治、经济、战争形势的变化以及军队自身长期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改变。1949年《共同纲领》就明确提出 “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决定成立军委兵役法委员会,负责领导拟制新的兵役法。经过3年努力,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这部法律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度。 第一部《兵役法》实施20多年来,义务兵役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武器列装部队,部队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义务兵役制度与军队建设人才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由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二次兵役制度改革。事实上,早在1967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就已经明确了义务兵在超期服役满5年后,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的规定。1978年11月,中央军委再次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规定选留志愿兵的工作,并于1979年春季开始执行。 《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兵役法》的修改提上日程。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之所以规定以义务兵为主体,主要是因为制度本身有着完整的配套的办法和机制,二十多年的制度运行也已经为社会所接受。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财力依然有限,不可能拿出大量的资金投入部队。而且,有偿性的志愿兵役制度规范运行尚需要实践中的研究摸索。此外,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专业有技术的志愿兵需求并非特别强烈。因此,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融合了两种兵役制度的优点,又弥补了两者的不足,这表明我国的兵役制度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现行“两个结合”兵制度的时代背景和特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较多的选择机会。上大学、出国、就业、打工……虽然兵役依然是义务性质,但青年人的利益权衡中开始选项后置。受国家生育政策影响,独生子女参军逐渐成为一个必须受到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理念深入的时代背景下,公民尤其是青年人对自由、权利等观念越来越重视,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变化。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家庭社会培养条件的变化以及青年人个人意识增强,都最终影响到国家的兵役制度。 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兵役法》修正案。这次《兵役法》的修改,最为重要之处即删除了“以义务兵为主体”的提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与1984年的《兵役法》相比,1998年的《兵役法》修正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服役期限上规定更加合理。全面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规定,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二是在志愿兵服役期限上规定更加灵活。1998年修正案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分期服现役制度。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三是在福利待遇上规定更加优惠。比如关于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期间的误工补贴问题,规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问题,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关于退伍军人安置问题,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等。 三、现行“两个结合”兵役制度的新变化 兵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受着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国家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安全环境、世界战争形态的发展等,都会引起国家兵役制度的变迁。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随着新世纪,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兴起,“两个结合”的兵役制度在实施中也酝酿着新的变化。 从义务兵征集对象的整体素质来看,兵员素质从源头上有整体提升。长期以来,受限于教育水平,作为我国兵员主体的农村和城市待业青年,其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而兵員的文化素质对于部队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制约明显。部队的现代化发展与高素质兵员欠缺的矛盾必须得到缓解。鉴于此,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5年10月底发布的征兵命令,宣布自当年起全面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在校大学生入伍由此全面启动。2008年6月28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明确规定兵员征集对象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属毕业生。为进一步增加政策的优惠,吸引更多的高素质兵员,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又联合发布《应征人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该办法进一步明确、扩大了应届毕业生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比如,大学期间的学费、助学贷款由政府补偿,并确定了补偿限额,同时,在选取事关、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也享受优先待遇等。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大批经过院校教育培训的青年进入军队,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士官制度改革来看,通过改革,为士官发挥更大作用创造了条件。2009年7月,中央军委发布《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内容涉及7个方面,包括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调整士宫军衔制度、改进士官选拔办法、完善士官培训和管理体系等。这次士官制度改革,是继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使得部队兵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士官逐渐成为士兵的主体。在相关职能岗位上,士官也逐渐取代以往的军官独占的局面。士官制度改革以及改革取得的成效,培养造就了一批高素质的士官队伍,促进了关键军事能力建设,意义重大。 从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来看,建立文职人员制度,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创新发展。文职人员制度是世界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制度。现代意义的军队文职人员制度对减少现役军官数量、降低官兵比例、有效利用社会人力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文职人员制度改革起始于2005年。当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实施文职人员制度。2017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实施文职人员制度是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重塑军事力量体系、打造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意义重大。 总体来说看,“两个结合”兵役制度的新变化体现了如下特点:一是注重兵员质量提升。在全球范围军事变革的大环境下,我军也在开展有中国特色的新军事变革,而新军事变革成败的关键在于人才。大学生在专业知识方面蕴藏着丰富的人力资源,所以征集大学生参军人伍,意义重要,影响长远。二是注重军人权益保障。军人本来一直是令人向往的职业,但前几年,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使少数服现役者产生“当兵吃亏”的思想。随着一系列入伍优惠政策的出台。在各高校又出现了难得的“当兵热”。虽然他们有不同的入伍动机,但事实只有一个,即向往军营、投身军营。三是注重以人为本。从已经出台的兵役制度改革法规来看,充满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规定。比如,《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中,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这就使服兵役的自愿性与义务性有机结合起来。 总之,现行“两个结合”兵役制度的新变化能够有效解决军队对高技术人才的需求与兵员素质低下的矛盾;有效解决保卫祖国与当兵吃亏的矛盾;有效解决部队人才培养多与使用少的矛盾。它将国防建设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王晓卫主编.中国军事制度史·兵役制度卷.大象出版社.1997. [2]陈学会、周健.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 [3]丛文胜.人民军队法制建设八十年.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 [4]孙丽英.晋察冀志愿义务兵役制度述论.抗日战争研究.2005(3). [5]李斌、钱立勇、汤运红.新中国60年我国兵役制度的变革、成就与发展趋势.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3). [6]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答记者问.解放军报.2017-1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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