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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残疾人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范文

    摘 要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残疾人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其犯罪案件却有增长的趋势,给社会发展带来较大隐患。文章以杭州市为例,援引杭州市残疾人犯罪的实证进行分析,以期找到残疾人犯罪的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残疾人犯罪 成因 预防 实证分析

    基金项目:浙江工业大学第八届“家庭经济困难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的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杨远航,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20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其犯罪行为也受到社会的重视。找出残疾人犯罪的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残疾人犯罪概念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这里界定了残疾人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主要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界定残疾人犯罪。

    由此可知,我国刑法仅对少数类型的残疾人犯罪进行界定,这也反映了我国《刑法》在此领域的局限性。

    二、残疾人犯罪现状的实证分析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分析:“杭州目前有残疾人47.7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36%,其中视力残疾6.484万人、听力言语残疾16.733万人、肢体残疾10.823万人、智力残疾3.049万人、精神残疾4.014万人、多重残疾6.68万人 ”。多年来,杭州抓住机遇,稳中求进,残疾人保障事业取得较大的进展,残疾人的生活也得到有效改善。但是近年来,杭州仍然存在残疾人犯罪的现象,且犯罪略呈上升趋势。文章针对杭州市2015-2017年残疾人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设置查阅条件,得出以下情况统计,期望能通过以下数据分析杭州市残疾人犯罪的成因 。

    (一)杭州市残疾人犯罪案件情况统计

    (二)杭州市犯罪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统计

    通过上面两个表格可以看出,虽然杭州市涉案残疾人被告人数较少,但近两年却略呈上升趋势,涉案残疾人被告人无业现象居多,且文化教育水平低,涉案男性残疾人居多,年龄呈增加趋势,老年残疾人作案人数增多,仍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三)杭州市残疾人犯罪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表1、表2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杭州市残疾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态势来说,残疾人犯罪案件数基本持平,但残疾人犯罪占犯罪总件数百分比略呈上升趋势

    杭州市残疾人犯罪案件数不高,是因为杭州市的社会治安条件和社会保障条件比较好,且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一部分残疾人犯罪的案件会以行政处罚的方式進行处理,使得残疾人犯罪刑事案件数目减少。但是残疾人犯罪案件数没有降到最低,说明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有待完善,杭州市对于残疾人的关注度还有待提高。

    2.从犯罪的主体来看,以男性残疾人为主,且犯罪年龄呈增长趋势;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以高中水平以下为主;无业者居多

    杭州市近年来,在教育事业上虽然有不断完善的良好迹象,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杭州市在教育普及上并未实现教育平等。犯罪的残疾人中,中老年比重增加,且无业者居多,说明杭州市对于老年人的保障体系仍不完善。很多老无所依的残疾人,因生活所迫,社会的忽略,往往走上犯罪之路。

    3.从犯罪的类型来看,以侵犯财产罪为主

    现实生活中,残疾人侵犯财产犯罪中,多以诈骗、抢夺为主,此类犯罪需要的技术性不高,且残疾人会利用自身的弱势博得人们同情,往往会得逞,有些残疾人屡试不爽,据调查,残疾人犯罪中有一定比例犯过前科,这也说明了杭州市在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没有做充分,没有及时对残疾人进行心理辅导等精神工作,导致一些残疾人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的深渊。

    三、残疾人犯罪的原因

    (一) 社会原因

    1.社会观念的歧视

    尽管社会在不断地发展,但一种落后的残疾人观,依然没有完全消除。现实生活中,一提起残疾人,人们的刻板印象便是这个人基本没什么用了,是一个废人,只会给身边的人增加负担,因此很多人都看不起甚至歧视残疾人。当残疾人在寻找工作、谋求更高等的教育的时候,往往受到的歧视更严重。很多事业单位在招收职工的时候对残疾人存在偏见与歧视,总是以各种各样所谓“合理理由”拒绝其正常入职,使残疾人屡屡碰壁,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经济来源。再加上对于社会歧视的愤恨,被逼无奈,残疾人往往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社会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覆盖面太狭窄、地区与群体差异大,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对于残疾人的补贴较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实在太少,不能保障残疾人日常所需,不能使其像正常人一般生活;另一方面,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不均,不公平现象突出,甚至还存在官员不发、少发苦难补助金的现象,而很多都收入自己的腰包。在这样的社会保障环境下,有的残疾人实在无路可走,因此堕入了犯罪的深渊。

    3.文化教育的匮乏

    与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相比,国家对于实现残疾人和正常人接受平等的教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我国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现状同样不容乐观,残疾人在求学时受到的歧视十分严重。在高等教育方面,全国各地每年都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有些残疾人学生明明符合高校招生的标准,但是招生学校往往会以体检不过关或者其他不合理的理由去拒绝其正常入学,从而耽误了其上学的最佳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文化水平大多不高,部分残疾人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堕入了犯罪的深渊。

    (二) 个人原因

    1.心理障碍的形成

    残疾人由于相关生理功能的缺失,影响其心理功能的正常运转,在心里慢慢埋下消极厌世的祸根。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残疾人极其脆弱和敏感,总是唉声叹气,总是抱怨社会不公平,于是很多残疾人心理慢慢畸变,产生了犯罪的念头。

    2.个人认知的减弱

    生理上的缺陷导致残疾人认知能力比正常人要差一点,对一些社会性的关系,比如一些社会的发展、人们间的交往、国家的法规政策的理解存在盲区,尤其是很多残疾人不懂法,或者知法犯法,这容易使他们做出错误的判断,很容易产生犯罪的念头。

    四、预防残疾人犯罪的措施

    (一)关心重视残疾人的内心世界

    我们不能只给予残疾人物质上的关心,更应该注重其心理健康的发展。残疾人因为生理缺陷,往往比较自卑、敏感,我们应该更加关心他们的内心世界,国家和社会应该积极建设免费的心理辅导中心来为残疾人做疏导。一些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应该在提高其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加强其心理健康素质的培养,定期对其进行心理咨询,防微杜渐。我们正常人更应该摒弃过往的旧残疾人观,树立正确的残疾人观,尊重、关心他们,让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

    (二)加强社会保障的建设

    政府应该尽量提高残疾人保障的最低生活标准,不仅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还要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其他需求,让这一弱势群体产生归属感。同时,政府必须努力缩小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的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也应向残疾人群体进行倾斜。同时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控和建立完善公示制度,避免残疾人的救济金被他人非法使用。政府还应完善行政法规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形成尊重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家庭监控、教育机制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人的早期社会化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 ”。家庭的教育和家庭中的亲子状况对一个人的成长有着重大影响。俗话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如果家长能对家庭成员从小进行有益的教育,及时控制一些不好的行为,会大大减少犯罪。残疾人犯罪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成员是最容易发现的。只有我们家庭成员及时监控,及时教育,及时制止并纠正,才能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达到预防残疾人犯罪的目的。

    注释: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6(12).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1、2款(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2、3款(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2017修正).

    徐祖荣.以人为本视角下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探析——基于杭州的经验数据.人权.2011(1).31-36.

     陈凤.残疾人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以重庆市残疾人犯罪的实证分析为例.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1).62-67.

     李若衡、杨艳.关于大学生“精神贫困”问题的社会学思考.教育探索.2010(2).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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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