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独立监事制度的设立 |
范文 | 摘 要 公司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驾马车”之一,监事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规范化化运营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几乎为虚设,本文将围绕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进行论述。 关键词 独立监事 监督 治理 架构 作者简介:张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032 当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接触了大量的民营企业,就目前而言,绝大部分民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断完善、强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架构,将有助于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监事作为公司制度下的组织,对公司治理的完善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公司独立监事制度的设置进行探究。 一、當前公司监事制度概要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还对监事(会)的设立,监事的任期、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职权等内容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53条对监事会、监事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 公司设立监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公司的经营及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公司法》第51条对监事会人员的选任做了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目前,监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监事职权虚化,形同虚设 前文指出,监事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的管理运营,尤其是针对公司的财务制度。被监督的对象为公司监事、总经理等高层。但现实是,公司的监事会被监事、总经理控制,完全丧失了自主决策权。 (二)依附性强 如前文所说,公司的监事人选为股东或职工,监事属于兼职身份。身为股东或职工,本就处于公司监事会、总经理等领导之下。令其对监事会、总经理进行监督,着实存在情有可原的难度。 (三)具体监督方式无法律规定 虽然《公司法》对监督事项做了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行使监督手段的具体内容,且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如何应对、处置没也未进行规定。《公司法》未规定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起诉讼、如何诉讼等。 (四)监事缺乏履职的积极性 上述情形,导致监事制度的失灵,有职无权、有权无用等逐渐消磨、打击了监事的积极性。另外,对于监事履职的薪酬待遇,实践中多数公司均未有规定。种种因素,导致监事也不愿再履行职责。 (五)监事人员的规定不合理 前文所述,目前法律规定的监事的当选人员为股东或职工。监事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现实中要求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法律知识,才能胜任监事的职责。加之许多公司存在隐名股东、委托持股的现象。因此,完善公司监事人员的组成是有必要的。 (六)监督缺乏效能 因种种弊端,目前监事的监督未达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内容立法的初衷、本意,往往公司运营出现重大事故、风险,公司迫于法律或外界的压力,去解决面临的风险。公司监事提出的意见未得到公司充分的重视,未将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形成沉疴积弊,最终引发重大公司经营风险,甚至使公司走向破产清算。 三、独立监事制度的设立 笔者认为,完善监事制度可以借鉴、引进上市公司的独立监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制度。 (一)设立独立监事制度的必要性 从立法层面看,有别于美国的一元体系,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法是二元结构。有学者称我国应当效法美国,建立一元化的法律体系。但目前而言,此种意见过于激进。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二元制立法结构暂时无法改变,已有的立法制度相对比较固定。故此,两种法律体系结合在一起,容易引起法律功能的重复,这既不利于公司内部结构的稳定,也容易引起公司治理层面的混乱。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相应的独立监事制度,不但在上市公司设置,更要在所有类型公司设置。 笔者认为,独立监事制度的设立应遵循两个基础性原则:一是在监事会中,独立监事占比应当过半,以便在监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独立监事的职责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董事会主要针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作出决策,独立监事主要负责对政策的落实执行进行监督审核,针对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向股东会提交的各种报告、汇报、申请等,独立监事有权否决或者发表保留意见。公司管理层针对经营所做的重大决策,独立监事有权投否决票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概述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是由国务院证监会制定作出,条文散见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监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未成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暂未做规定。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企业内设制度,目的是促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合法依规运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亦可以引入、借鉴独立董事制度。 (三)独立监事设立的具体事项 首先,设立独立监事,最为重要的是确定独立监事的人選。笔者认为,可以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聘任律师、会计师担任独立监事。选聘处理公司纠纷经验丰富、对公司法熟悉的律师,聘请对公司财务制度娴熟、业务精通的会计师担任独立监事,便于从专业角度发现问题、指出不足,实现内部监督。 独立监事不隶属于公司,与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针对公司经营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保证意见的中立性、独立性,不过多地受制于公司。 对于设立有监事会的公司,为了保证监事会成员能够更好、更充分地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权力,应当对进入监事会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于上市公司,应当对监事会成员在专业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以便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 其次,公司给予独立监事一定的报酬、津贴。对于公司发展、决策提出有用意见、协助公司发现解决潜在风险的,给予一定奖励。针对独立董事设置相应的激励性薪酬,有助于独立监事更好地发现风险、解决风险。 第三,独立监事的职责、薪酬由公司与其单独约定,独立监事基于事实和专业知识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公司及其他人员的影响。公司给予独立监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监事会制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监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公司应当在实际中保证独立监事享有与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监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公司向独立监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独立监事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保密、客观中立进行监督的职能。独立监事对于履职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纰漏、公开。不得利用获知的公司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公司应提供独立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为每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该年度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充足的资料和履职条件(如安排实地考察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六,在财务制度上,在公司应对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前,应当提供给独立监事。 在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正式定稿提交之前,独立监事应当与会计师进行必要的沟通,对相关会议或沟通进行记录,并在会面后在记录上签字。 第七,完善独立监事的个人负责制。完善强化独立监事的个人负责制,奖惩结合。独立监事应恪尽职守、充分积极履职,对于发现的问题应主动、积极、明确向公司提出。应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 第八,引进银行人员。有学者建议学习德国,由银行工作人员出任公司的独立监事。因为银行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经营的优劣,关乎银行利益能否得到最终的保障,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最为关注。但笔者认为,基于公司自主经营和公司商业秘密的角度,此种做法公司会十分抵触,多数会拒不配合。 (四)完善独立监事制度的法制保障 鉴于目前监事制度的不足,独立监事制度未有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中先行先试,尤其是上市企业中,设立独立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配合履行职权。 证监会、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也应当出台关于独立监事制度的规定,引导、鼓励企业大胆实践、创新。在经济特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众公司设立独立监事,逐步完善,最后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五)设立独立监事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设立独立监事制度,对于公司的运营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作为公司三大权利机构,其本身有一定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职能,设立独立监事制度,将普遍被虚化的监事会赋予实权,使公司的“三驾马车”实至名归。有助于公司“董监高”制度的确立,进而促进公司治理架构的科学性、稳定性。 第二,有助于公司将经营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独立监事的“独立”主要体现在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独立监事基于专业知识针对公司经营独立发表意见,有助于避免公司在经营中发生法律、财务方面的潜在风险,并可以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有助于保证监督的保密性及效果。需要指出的是,独立监事的监督属于企业内部的监督,不对外、不涉及第三方。独立监事所发表意见不对外公开,有助于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独立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助于保证、提升企业内部的监督效果。 第四,有助于提高独立监事的积极性。独立监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他人的影响,公司对监事履行职务有一定的薪酬、津贴保障,有助于独立监事提高履职的积极性,促使监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总之,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公司制度的独立监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的治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升品牌定位,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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