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重测“错案”中的应用 |
范文 | 摘 要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现阶段在国内的应用和发展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化的指导理念,多数应用者侦查知识和心理学基础的薄弱,导致某些案件的测试结果出现假阴性。本文整理一起误判的入室强奸未遂案,并通过认知综合测试法重测重评使得案件成功告破的经历,旨在探讨如何提高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测试效率,并结合侦查学的有关侦查策略和手段,促进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发挥更突出的侦查辅助作用,为破获更多的刑事案件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关键词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侦查策略 重测重评 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多导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的认知综合测试法应用研究(No:31560 281)。 作者简介:张敏,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22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侦查工作的辅助手段,与侦查学的理论及实践活动紧密联系,侦查学的理论基础指导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运用与发展,反之,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逐步推广和完善也能够为侦查实践的规范化助力。因此,将侦查学的理念融会贯通于测试技术中,才能科学的分析作案人在案发当时的心理轨迹,才能更有效的帮助刑事案件的破获,并以此来体现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之于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意义。 目前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标准的测试规定、测试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判情况。笔者在此整理认知综合测试法提出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武伯欣教授重测重评一起测试结果呈假阴性案件的案例,深入分析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破刑事案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案情简介 该案为2000年11月发生于某地煤矿家属区的入室强奸未遂案件。 经受害方供述称,案发当夜九时许,受害人李某独自在家与不满周岁的孩子插上门栓入睡。约当晚11时左右,李某依稀听得撬动门板声音,惊醒并赶忙披上衣服,拉亮屋里的吊灯,询问来者是谁。随即门上的木栓掉落,钻进一陌生男子,李某顺手抓起枕头旁的剪刀防身,作案人不理会李某并扑向李某,李某以剪刀为保护工具与作案人相抗衡,使其心生胆怯,夺门而逃。 受害人李某来自河北承德农村,跟随丈夫来到此地,对此地并不是十分熟悉,关系网简单且并未与谁有过矛盾冲突。受害人李某家所在位置位于村中的山坡上,家庭状况较差,所住系平房,周围的住户零散、稀疏。房门是破舊的木板门,为使其不透风,门上还包了棉布和塑料布。经现场勘查报告得知,李某家所住的山坡上还有几户人家,而坡下则是煤矿厂的职工浴室,位置比较偏僻,外来人员不太容易找到被害人家,据此推断应该不是外地人作案。 侦查工作在内部人员的排摸中逐步展开,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走访,排摸到一个姓刁的煤矿职工,年龄、外貌等特征都与受害者李某陈述的相仿,且有因强奸罪被判入刑的经历。案发当晚,刁某去职工浴室洗澡,回到职工宿舍已是半夜一时许,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因此被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并接受测试。 二、首次测试 此案由于直接证据不足,无法定罪量刑,检察院决定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办案机关决定采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侦查辅助手段,遂聘请市公安局的相关“测谎”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刁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进行了测谎。测试人员所采用的是美国的测试法,对刁某和李某拟定不同的测试题进行测试,这种测试模式使得额外变量无法控制,测试的题目引起的心理生物反应没有可对比项而无法评判。最终测试结果为:犯罪嫌疑人刁某并不是实施案件的作案者,而被害人李某却是说谎话的欺骗者。分析结果随补充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并没有得到认可,专案组在侦查工作一筹莫展、无迹可寻的情况下,决定求助于全国公安科技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武伯欣。 武教授应邀协助案件侦查,首先摒弃了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亲自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当时的心理过程,并且始终以“宜发散、忌聚合”和“对事不对人”的逆向辩证思维原则为案件分析的根本,对这起强奸未遂案件进行了重测重评。 三、重测重评 (一)现场勘查 武教授等人到达当地公安局后,先去勘查了位于山坡上的被害人李某家。李某家位于一处山坡,结构属于简易平房。该住户区建在一条坡度较小的山道上,总共有四到五层,每层为一家住户,受害人在该住户区的倒数第二户。屋内陈设简单,房门已被重新钉好。 武教授询问了被害人李某发案当时的情况,通过观察判断和多年的破案经历,武教授分析被害人来自农村,是一个普通的良家妇女,不太可能编造案件,同时也无其它缘由致使他编造一套半夜入室非礼的谎言,况且对方还是一个不认识的陌生男子。对犯罪现场的勘察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在现场勘察的过程中了解作案现场环境以及特征,从而分析出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及其心理过程,为接下来的编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犯罪心理动态分析 武教授通过对现场环境的分析和案情了解的基础上对作案人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要素对作案者和被害人双方可能都不会有准确的认知,但这起强奸未遂案发生在晚上,因此对于案发现场,也就是被害人住所有无开灯这一关键信息,双方应该都会有相应的认知。由于这起案件的进门方式是通过“掏门洞”的形式进入案发地的,因此在编题时案件情节题设置门洞这组题目,会对作案人产生诱发其犯罪心理痕迹的作用。通过重建犯罪现场,双方对于发案当时的情形都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同时,形成认知的当时伴随着强烈的情绪状态,因此更容易被存储和提取。对于被害人遭遇危害时应激条件下的反应,作案者当时的逃跑原因,以及两人之间到底有无接触,欲实施的强奸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问题,武教授对此进行了科学客观的可能性分析。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是保证认知综合测试法测试效度的关键环节,在分析案件参与人心理痕迹的前提下,才能编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价值的认知综合测试法题目,从而提高犯罪心理测试的效度。 (三)图谱综合评判 在对被害人李某进行的测试中,PGA-99型心理生理测试仪采集的心理生物数据图谱显示,在“进门人想占女人的便宜,手中没拿东西,当时11点多,从门底下钻进来,女的醒了,穿衣,亮灯,拿剪刀,男的上床扒衣服,扭头就跑”等问题上,李某的反应明显高于其它参照项;在“以前干没干过”等问题上,李某的生物数据并无明显反应。通过严格的测试,初步认定被害人李某并未编造案件事实,所陈述内容基本真实。 接着对犯罪嫌疑人刁某采用同一套试题进行犯罪心理测试,心理生物数据图谱显示,刁某属于偏胆汁质型人格,情绪反应过快而且反应持续时间较长,在“想占女的便宜,时间是11点多,从门底下钻进去,上床,扒衣”等题中的反应明显强于参照项。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刁某的图谱,刁某在诸多案件关键信息情节题上存在相应的认知,因此倾向认定刁某就是强奸未遂的作案人。 四、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作为刑事案件侦破的辅助手段,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和线索,节省了工作时间和警力,并及时纠正侦查方向的偏差,排除无辜人员。 (一)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有助于侦查人员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作案人为逃避惩罚,在作案后极有可能在犯罪现场制造各种假象以干扰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的工作。而这些假象在表象上可能符合侦查人员根据其他痕迹或物证推测出的部分犯罪具体情况,但由于作案人缺少行为注意力和控制力,其制造假象的行为反而更容易暴露出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因此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发现现场的“多余”或“缺少”的犯罪行为亦或物品。通过对这些反常行为的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能够较准确的反应刻画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当时的认知状态和心理特征,进而更有效的帮助侦查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提供可靠線索和依据,识别伪装现场和反侦查行为,更好的为正确的侦查方向提供思路,为案件破获助力。 (二)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有助于划定侦查范围 作案人的个性特征同样体现在他作案时所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中,二者具有对应性,这一独特的表现可以作为分析作案人心理痕迹的特殊要素,分别表现为“类”和“个体”的种种特征,以物质交换理论为主导,作案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和犯罪现场的周边环境及变化正是我们所要寻找的作案人个性特征和心理痕迹的介质。通过这些介质,并且借助逆向思维我们可以对作案人的心理痕迹进行分析,同时也可以初步判断作案人的身高体态、专业技能、动作习惯、职业特点、地域范围等身份信息。 例如,根据现场勘查分析出作案人作案的模仿性和伪装性可以推断作案人的心理稳定性以及作案人的年龄和生活经历等信息,同时可以分析被害人特点而推断作案人的犯罪动机、与被害人的关联程度、作案人的文化层次等信息。 五、结语 细致全面的犯罪现场的勘察,详细的案件材料分析整理,是把握犯罪现场环境特征,分析出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及其心理过程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认知综合测试题的编制才能更具有高效性和针对性。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一方面有助于侦查人员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另一方面在对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分析过程中,能够准确、全面地把握作案人当时的心理过程,在此基础上编制的认知综合测试题才能探查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痕迹,才能有效地检测被测人对案件的认知状况,才能为侦破案件提供更为科学的技术支撑。测试结束后通过对图谱特征及被测人外部行为特征进行综合评判,在整体把握案件的基础上,以生理反应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作为认定作案人的唯一标准,才能更有效减少误判案件的产生、推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完善和改进,才能发挥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范刚.刑事侦查心理学.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7. [2]武伯欣、张泽民.心证.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3]武伯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研究.人民公安报.1999. [4]顾红梅、刘占坡、孙祁.一起性变态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实测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 [5]范刚.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编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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