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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民事审判迅速化的效率原则
范文

    摘 要 国内的审判迅速化过程主要以诉讼效率为导向。诉讼效率在根本上属于诉讼成本和诉讼收入的比值关系。科学的审判迅速划能够节约诉讼的公共费用与私人费用,而且还可以提升审判对当事人的作用并及早复原社会的稳定只需,增加诉讼收入,所以能提高诉讼效率。但有些审判迅速化中产生了错误思想,即“效率等于速度”的错误观念,既在无形当中忽略了司法公正,还阻碍着对真正效率的控制。注重效率原则便是审判迅速化过程形成科学的效率理念,遵守效率的增长制度,注重资源分配的合理,科学采用效率标准,通过效率最佳而非最快速度用作审判迅速化的规划战略。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判迅速化 效率原则

    作者简介:叶莉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81

    民事诉讼判决迅速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救濟要求,需要融入“以人为本”的思想,但现有的审判迅速化环节并未践行这个观念,产生了较大的权力本位特别是法院本位现象,其关键原因在于民事诉讼判决迅速化是以法院为导向开展的。由此,审判迅速化要建立当事人流程主体性原则,在变革决策迅速化过程全面了解民意、拓展当事人流程选择权的领域、制定适时判决请求权机制与优化当事人的诉讼推进义务,令审判迅速划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

    一、审判迅速化的意义

    和效率增长制度相对应,科学的审批迅速化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成本,还能够增多诉讼收入,所以能够有效提高效率。

    (一)节约诉讼费用

    对直接费用的影响。直接费用主要有公共费用及私人费用。审批迅速化对公共费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个案推迟不一定会增多诉讼的公共费用,由于诉讼案件的审判时间并不代表公共司法资源具体用来处置个案的时间。导致案件审判时间延长可能是由于当事人频繁的证据公示造成的,这个过程若是由当事人主导,那么法院还没有接入,也不会出现司法资源的消耗;推迟也可能是由于案件的“等待周期”较长等。该阶段,司法资源都能用来办理其他案件,可并不表示诉讼推迟必定不会增多公共费用,比如由于频繁开庭、频繁调解造成的诉讼推迟明显会增多司法资源的投资,若法院对相同案件采用诉讼行为的周期太长,也会由于法官的记忆模糊而要额外增多成本来再次了解案情,这些均增多了公共费用。审判迅速化经科学分配司法资源并利用以达到节约公共费用的目的。

    此外,民事诉讼判决迅速化对直接费用的影响,大都表现在节约私人费用层面。如上述所讲,私人费用主要包含法院获取的诉讼成本、聘用律师的成本、时间及精力的消耗、心理精神的负担和机会成本等。针对一个特殊案件来说,法院获取的诉讼成本是比较固定的。律师费和案件审判时间的关系就会由律师的收费模式所决定,若律师是以时间标准收费的,那么诉讼推迟可能会增多律师费;就算是以比例获取胜诉酬劳的状态下,律师费比重也会考量工作时间,服务时间越长,收费将越多。诉讼推迟直接增多了诉讼者的时间成本,而且诉讼的时间愈长,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心理负担、精神负担就愈大。诉讼也会消耗诉讼者的机会成本,如果当事人决定把金钱及时间用来开展诉讼,也就表示放弃了这类资源用作他用可能获取的收入,诉讼时间愈长,诉讼者的机会成本就愈高。但是,并不排除有少数当事人因特殊的目的随意推迟诉讼而获取其他不正当收益。

    (二)增多诉讼收入

    诉讼收入指诉讼机制的作用在实践中的表现。审判迅速化在诉讼机制方面对两大作用的实现影响有明显的差别:诉讼机制的导向性作用是一种基于未来的效力制度,作用主体是未来潜藏在当事人及今后的社会秩序,其功能大小取决于公开审判的威慑力,但威慑力又和审批结果的准确性、执行力和判决的大众知晓度等相关,与判决环节的状态没多大关系。所以,一个案件是拖延结案或者迅速结案,对诉讼机制导向性作用的作用仅仅是其产生效力的时点差异而已,针对其本质效力的影响很小。但复原性功能的效力不一样。复原性功能基于对以往已发生过、而且持续至今的诉讼者之间的不平整状况以及已被打乱的社会秩序进行复原,只要一天没有复原,该种不平等状态和不良的社会秩序就会始终存续,存续周期过长既可能会引起不能复原的结果,更会由于社会关系的繁琐性而影响周围社会关系的融洽性。为此,诉讼机制的该种复原性功能不但和案件的审判结果相关,还与判决速度有较大的紧密关系,科学的审判迅速化可以提升诉讼机制基于复原性作用的效力制度创造的诉讼收入。

    二、民事判决迅速化中效率原则的表现

    现有的民事判决迅速化尽管是在提升诉讼效率的观念下实行与推进的,但其本质却在于追求结案总数与结案速度,而且该种“速度=速率”的理念极大阻碍到对根本效率的追求。注重效率原则便是在判决迅速化过程形成科学的效率理念,遵守效率的增长制度,以效率最佳而非速度最快为判决迅速化的战略。

    (一)效率理念的纠正

    审批迅速化过程实行效率原则的基本任务便是改变“速度=速率”的思想,审判迅速化的本质应当是达到效率最佳,而非速度最快。就资源的科学配置方面来说,对判决速度的追求要遵守“能快就快,当慢则慢”的原则。

    当下的审判迅速划重点是基于简化程序及降低法院压力的途径来达到迅速结案目的的,但是,这并不一定满足效率的增长制度。国外经济学家考特与尤伦在相关名著《法与经济学》上对生产效率进行详细了界定,即:不管怎样改变投入均不可能用最低的投入制造出同等数目的产品,或是在现存投入组合下无法制造出大量产品 。由此得知,效率的提高有两种形式:其一,通过降低投资来达到预期水平的收入,投资越低效率则越高,当无法再通过降低投资来达到预期水平的收入时,便是最高效的;其二,投资固定的状态下,通过完善投资配置来获取大量投入,收入越高效率便越高,但相同的投入无法再获取更多收入时,便是最高效的。简化流程与降低法院压力整体上是一项节约成本的理念,但是该种形式是否可以有效提高效率还需取决于其他要素:诉讼总费用是否真的缩减了?诉讼费除公共费用以外还包含私人费用,除直接费用以外还包括错误成本。降低法院压力可能只表示成本的转交而非成本的降低 。比如审批模式优化缩减与节省了法院采集、调查证据的费用,但当事人却必须加大证据采集费用的投资,所以案件中证据采集的总费用并未随之降低 ,仅仅是减少了法院在证据调研过程成本中占据的比例而增加了当事人投资的比例而已。另外,错误成本有没有增多?20年来民事诉讼方面速率在总体上表现为升高趋势,已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案件的质量缺陷。

    简而言之,审批迅速化自身并非是目标,追寻速度目的在于提高效率。若忽视成本和收益间的联系而随意追求速度即无法提升效率 ,反而会减小效率。所以,不得只看重直接成本的降低,还需规避错误成本;盲目简化程序或是降低法官压力可能会造成诉讼收入的减少 。统一用嚴格的审限来确定结案时间也属于非科学的方法,案件的适用流程不仅要考量案件自身的繁琐性与关键程序,还应在最大限度上最终诉讼者的选择,能快就快,当慢就慢。

    (二)完善资源分配

    既然盲目的简化流程和降低法官在案件中的压力可能会造成案件质量降低,而司法供求形势的改变又使得人们必须用现存的司法资源去处理更大的司法案件,唯一有效的途径便是调整、完善与重组现存的司法资源分配。司法资源的完善重组能从如下几点考虑:1.重新确定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以往的审批迅速化关键是基于在诉讼流程内部挖潜,忽略了外界分流的关键性 。而非诉讼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过滤和化解诉讼矛盾的作用;2.诉讼流程的内部分化与区别对待。司法资源的分配要和诉讼案件之间的诉讼收益有良好的适配性;3.能根据比例原则来完善当事人流程选择权的执行;4.司法资源的分配要有助于推动案件及早结案;5.要关注诉讼的社会导向功能的发挥。导向性作用所起到的防范纠纷和处理纠纷作用本质上降低了进入诉讼的个案,自然有助于审批的迅速化。

    (三)效率标准的应用

    效率的本质是资源配置,则如何判定不同资源分配的好坏,怎样判定在多种资源配置计划中的最佳配置方案?国外经济学家帕累托总结出了帕累托最佳标准。通过帕累托标准来判定资源配置计划的方法是:若优化现有的一项资源配置计划,能够最少增多一人的福利,但并不降低其他任何一人的收益,则该种重新配置就是“帕累托改进”,这表示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 。若在一种资源分配的状况下,所有帕累托改进均不复存在,指任何重新分配的变化均不可能增多最少一人的福利,而且未降低其他任何一人的待遇时,该种状态已满足帕累托最佳状态,既最优效率状态下。

    针对社会上的变革来讲,帕累托改进属于最可观、受阻挡最小的变革,由于无任何人的经济受到影响;但帕累托改进的应用条件十分苛刻,由于几乎所有机制下均有利益获得者,转变现行的机制安排就表示利益获得者损害。

    民事判决迅速化所包含的改革措施能够以这类效率标准进行衡量。比如对于审批过程等待时间较长,特别是开庭审判以后的等待时间较长问题的优化 。开庭以后迟迟不判的本质原因也许是适用普通流程的合议时间难以确定,亦或是因案件要组成审判而造成的,其中,针对由审判造成的拖延,取消该种审判机制所产生的审批时间缩减至少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优化,甚至还是一项帕雷托改进。审批机制的积弊长期受到学界的评判,通过院长、庭长审批增多了判决的环节,不但提升了法院的诉讼费还延长了当事人处理纠纷的周期,而且由未听当事人言辞表述的院长、庭长实施案件审判权违背直接言辞宗旨。但是,取消审批机制是否会增多错误成本?若未增多错误成本,则这便是一项帕累托改进 。所以,审批机制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出监督判决效果与防治冲突判决的功能,但也给司法干预带来了土壤,因而并一定会降低错误成本。同时,该种监督并不满足司法规律,要由审级机制和其他制度而非是审批机制来承担这项功能,所以,取消审批机制需是一个满足效率原则的优化措施。

    注释:

    朱爱华.民事审判应当全力维护农民权益.法制与社会.2018(35).234-235.

    王秀玲、刘庆伟.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之路径优化.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6).33-38.

    庞小菊.民事审判迅速化的理念错位及其调整.法治研究.2018(6).150-160.

    闫科望.论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法制博览.2018(31):104-105.

    徐钝、詹王镇.论司法认知的制度激励——基于民事审判实践认知规避现象的反思.北方法学.2018,12(5).46-52.

    李海平.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的条件和路径——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24(5).163-179.

    陈淑敏.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探讨.法制与社会.2018(25).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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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6: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