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议公证电子化 |
范文 | 摘 要 电子时代的来临,迫切需要公证行业改变原有的运行方式,在识别方式,办证手段,信息共享等方面引入电子技术。公证电子化的含义不仅仅是体现在终端的制作环节,而是贯穿从申请、受理、审查直至出证的全流程。公证电子化不仅仅是公证内部的程序优化,而是在合法框架下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实现电子时代公证办理的准确、高效。 关键词 指纹识别 信息共享 远程办证 作者简介:任伟元,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86 某天,临近下班时间,公证员小张接到一位姓王姓大爷的电话。王大爷在南美某国带孙子的老伴病重,王大爷准备立刻飞赴该国探视。儿子告诉他需要办理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及他名下的房产证等公证。到相关部门打证明就需要王大爷花费很多时间,再加上王大爷不知道房产证放在哪里,也没时间补证。王大爷询问小张,有没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办好这些公证,让他尽快办理好其余的出国手续。小张给予肯定的答复,指导王大爷进行了如下操作。 小张让王大爷打开家里的电脑,开启摄像头,指纹采集仪等工具。通过指纹采集仪,小张将采集到的王大爷的指纹信息为钥匙结合公证处的登录信息登录市户籍中心的网站,进入王大爷的个人信息网页,将王大爷传送过来的指纹与户籍中心存档的指纹进行比对,确认系王大爷本人,随后公证员将王大爷的个人信息下载。用同样办法,小张查询下载了王大爷名下房产的信息。根据上述信息,小张在第二天一早即制作完上述公证书,查询网上银行确认王大爷的公证费已经支付后将公证书交到王大爷手中。 以上是公证机构在不久的将来甚至已经在部分一线城市已经出现的场景,整个过程精确、简洁、流畅,有一种电子化时代特有的美感。上述办证的过程,包含了笔者对公证电子化的的一些主要过程、概念和方法的描述、构想。 我国恢复公证制度近四十年来,最初的近二十年,公证的办证方式和手段几乎没有任何变化,除公证书制作这一环节从机械打字机变成不断升级的电脑,原手工书写的谈话笔录改为电脑打印外,没有根本性改变。最近几年,国内有多家公证处相继采用公证软件进行公证办理及管理,但其主要意义依然集中公证的终端环节即公证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在公证办证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和审查环节,少有与蓬勃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有关联的地方。本文认为的公证电子化,是在公证的所有环节部分或全部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最大限度摒除办证过程中的人工手段和实现公证办理全程的无纸化。 一、 指纹识别身份技术 (一)指纹识别简介 人的指纹都是独一无二的,两人之间甚至双胞胎之间,不存在相同的手指指纹.指纹是指人手上的条状纹路,它们的形成依赖于胚胎发育时的环境.19世纪末,英国学者亨利对指纹的特征及识别原理加以分析归纳,科学地提出了人的指纹各不相同,并提出基于指纹特征进行的识别的原理和方法.按照该理论,人的指纹在胎儿7个月时就已经定型并终身不变.拥有相同指纹的可能性在10亿分子一以下.因此指纹被称做是无法伪造的身份证。根据有关科学研究,指纹相同的概率甚至要远小于DNA相同的概率。因而通过指纹识别确定身份是最可靠的手段。而身份识别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最近几年来,由于身份识别错误而导致出假错证进而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在全国公证界屡见不鲜。对于一项公证来说,身份识别错误,则该项公证成为错证几乎成为必然。采取一套科学的准确率高的身份识别手段和方法对公证系统有着无法估量的重要意义。“伴随着全球互联网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应用和服务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对用户的数字身份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有效认证,成为系统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生物识别技术逐渐取代口令或智能卡的认证方式,它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方便性和与生俱来的唯一性,难以复制性成为互联网数字身份认证技术的首选。” (二)传统身份识别手段的局限 当前公证处对身份的审查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身份证件的审查,比如对最重要的身份证件“身份证”的真假审查,对一代证主要就是通过目测和感觉,对二代证目前可以用身份证阅读器来识别。至于其他身份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则基本依靠公证员的人工判读和识别。如将来二代身份证的身份证芯片的伪造技术取得突破,则身份识别识别成为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至于其他身份证明,除了靠公证员的的经验判断,虽可以去发证部门亲自核实真伪,但对公证业务日益繁忙的公证处来说,往往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缺乏可操作性,从近几年来看,类似于“西安宝马”事件的公证假错案给公证人员已经敲响了警钟,公证人员的职业风险防范意识已经大有提高。但是,因身份识别错误导致出现错证的事件还是屡见不鲜。除了从我们自身找原因,我们是否还应该思考一下,在这个电子化的时代,我们是否应该了解当前最前沿的身份识别技术的发展情况并考量其在公证行业应用的可能性。 (三)指纹识别技术在公证行业的应用 指纹识别身份的一般步骤为读取指纹图象、提取特征、保存数据和比对,但相关立法并未配套。例如美國有关法律认为,指纹图象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能直接存储指纹图象,所以对许多专业的生物识别技术公司而言,在无法直接储存指纹图像的情况下,只好提取指纹的特征并将其特征数字化并保存,然后进行比对。但指纹识别算法最终都归结为在指纹图象上找到并比对指纹的特征。对我们来说,提取特征和保存数据都属于技术上的问题,一款成熟的指纹识别软件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读取指纹图像,在我们办理公证的途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指纹图像以确认身份在合法性上没有什么问题。因此我们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第四个步骤,也就是比对,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提供其指纹后,公证处需要将其与在数据库中已经明确身份的指纹图像或数据进行对比,确认两者是否完全一致。一个完整的指纹数据库正是指纹识别身份在一个国家大规模应用的主要瓶颈。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有关指纹采集和指纹库建立的法律。目前,建立指纹库的目的主要是刑事犯罪领域的应用,如犯有前科的罪犯的指纹库等,但是这样的指纹库由于采集指纹对象的局限,其实用目显而易见是极为有限的。建立完整的全民指纹库或许是大势所趋。 二、互联网信息共享和查询 (一)信息查询传统方法的局限 相对于指纹识别身份的应用,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在目前来说已经在立法上和技术手段上都具备相当大的可行性。公证程序中“审查”这一环节中重要的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一个步骤就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是否合法、充分依赖于公证员的法律、素养和办证能力的高低。而是否真实就成为审查的重中之重。当前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判断一是来自公证员的主观判断,其次是现场的实地核查。涉外公证中的学历核查目前已经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教育部学历核查的网站来判断其真伪。而其他绝大多数证明材料如果要准确判断其真伪,还是要通过到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现场核实。由于人力所限,操作性依然不强。 (二)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现实条件及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目前绝大多数重要的证明材料,如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结婚证,户籍信息等在相关部门都已经实现了无纸化,都可以通过其电脑实现查询。如在工商部门,当事人的所有工商登记信息都已经直接录入电脑存档,书面的文件也大都通过扫描保存为电子文档。 政府的信息公开,这在许多国家是一个惯例,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美国对联邦政府拥有和资助生产的数据采用"完全与公开"的共享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信息自由法”及“版权法”。信息自由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说明,联邦政府的所有信息必须公开;版权法规定,联邦政府的信息不受版权保护,所以政府无法使用版权法限制数据共享.联邦政府通过制订其它法律和政策落实了对国有数据和信息的控制、管理、存档和高效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这条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在实际办证过程中,公证处到相关部门核实当事人的有关证明材料也大多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是由于实地核实费时费力,要对每一份证明材料都进行核实就目前公证处的情况来看还不太可能。正因为如此,因为证明材料虚假而出现错证就难以避免。通过互联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是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三)信息共享的方式和手段 公证部门和相关部门实现互联网信息查询和共享主要有以下条件: 首先是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已经实现无纸化,即已经输入计算机中存储。其次上述信息支持互联网查询,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同意将上述信息接入互联网并支持公证部门的查询。第一个条件现在很多部门已经实现或正在实施当中。第二个条件是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的关键。支持公证处实地查询和网上查询虽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内在精神,但是后者会有很多技术性问题。 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信息接入互联网,面临着网络安全的重大问题。任何接入互联网的信息即便是加密查询,永远面临着被破解导致信息泄密的问题。如户籍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载的多是自然人或法人的重要信息,所以目前这些部门上网的都只能是公开的信息。至于那些不能公开的信息接入互联网,一旦被破解导致信息泄露,泄露的将不是个体的信息而是整个数据库的信息,其后果不堪设想。而网络安全几乎是永远不可能完全解决的问题。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相关部门将其所有信息接入互联网支持查询几无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有以下几条。首先是接入相关部门的内部网络,如公安部门其内部网络是支持信息共享的,当地的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全国各地人员的户籍信息。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技术上的保障外,公证部门的公信力得到高度认可是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公证部门的公信力还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实地调查核实当中,依然还有许多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的情况 。只有在公证的公信力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才有可能得到相关部门的信任,从而愿意与公证部门共享其内部信息。第二条途径是数据不上网。通过网上申请,以电子数据来往的形式快速完成查询。以查询某人所持有的房地产证的真假情况为例,房地产部门事先确定公证处查询的用户名和密码,公证部门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房地产部门指定的网站上提出申请,同时录入查询人的相关信息,房地产部门依照该查询人信息在其内部信息系统内进行查询,将查询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方式直接发给公证部门。全部的查询过程都通过互联网完成,这种方式对双方来说都节省了人力和物力,又不必担心信息大规模泄露的问题。由于彼此往来的电子数据来往是采取加密措施的,即便泄露,泄露的也是个别的信息。以这种方式查询,需要公证部门确定自己查询人的身份,在实地查询中,即便是公证部门也不是可以随意查询的,需要出具单位的调查函,及当事人的一些基本书面资料。因此在网络查询中,公证部门要同相关部门建立一套本身的身份确认方法,建立用户名,密码,及公证部门以电子形式出具的调查函等文件,以及通过电话确认等传统方式。 三、远程办证概述 通过网络来完成生活当中的很多事情在目前已经成为可能,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办证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首选。那么推行网上办证也是公证的重要趋势。 远程办证的含义并非是指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之间的现实距离,只要公证申请人不是亲自到公证处申请,没有与公证员见面,即便是在隔壁,也是远程办证。其最大特点就是公证申请当事人未出现在公证员面前。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明材料的真伪即成为主要的技术问题。如果指纹采集系统已经被有效应用,那公证员凭借即时采集的申请人的指纹及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在目前指纹系统已逐步建立的情形下,远程办证却并非遥不可及,网络视频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的。公证员与公证申请人在视频中的互动可以帮助公证员确定申请人的身份。以办理一份学历公证为例,申请人可以在视频中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而公证员将整个视频保存,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意思表示及谈话都可以在视频中得到保存,完全可以作为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意思表示,由于保存在公证员电脑中的视频是不会被修改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比书面签名来得差。其影印件可以通过扫描传至公证处电脑,由公证员打印。至于身份证及学历证书的原件真伪的辨别,则还是通过网上查询来实现。整个办证过程中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保证,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这样的办证方式使多数申办公证的人来公证处一次即可,甚至在将来公证书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具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来公证处即可完成公证的办理。远程办证的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才能办理的公证项目例如遗嘱、声明、委托等公证。在办证实践中,这些行为之所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主要出发点就是无法确认这些公证的内容是否其本人作出,是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远程受理中,如果我们采取的技术手段足以让我们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以可靠的載体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当事人亲历公证处,并当着公证员的面进行书面签名将不再是公证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同时远程办证可以解放公证员办理公证的时间和地点。即便在外出差,只要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就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办理公证。然后就是公证文书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信息的联网,“公证文书的使用效率和使用体验会产生质的飞跃,也能在公证机构、公证申请人和公证使用人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态” 。 以上是笔者对公证电子化的一些描述,这些方法很多已经变成现实,在技术上已成为可能,但在公证行业还没有普遍推广,只有极少大城市的公证处在探索应用。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爆炸式发展的电子时代,公证行业不可能身处其外。只有在从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等所有公证的环节采用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公证的电子化才名至实归。 注释: 黄振杭.基于指纹识别技术的网络身份认证平台设计与实现.哈尔滨工业大学.2016(3). 王正兴、刘闯.美国国有数据与信息共享的法律基础.图书情报工作.2002(6). 王兴和、蒋华超、丁闻、张宇衡.“互联网+”公证战略前瞻与探索.中国司法.20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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