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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故意伤害无罪判例有关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与研究
范文

    摘 要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文以故意伤害罪为例,通过研究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发现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并进行实证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关键词 无罪判例 证据问题 实证分析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省级项目 “故意伤害无罪判例有关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吴业涵,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67

    随着国民素质,社会治安水平的提高,国家犯罪率在显著降低,公民对社会治安越发满意。据统计,2017年,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比2012年下降了51.8%,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度上升至95.5%,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更得注意规范,应以法律手续为基础,通过采取正确的侦查措施,合法的对证据进行采集并固定,而现阶段做的远远不够。本文通过对40起故意伤害无罪判例的整理与分析,提炼出存在证据问题,并在对案情分析及研究的基础上探究改进意见及措施。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是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屏障,立足点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公诉机关的不法侵害,目的是为了减少冤案、错案、假案的出现,一个冤假错案的出现,往往使被告人的家庭及亲朋好友受到伤害,同时也会让人民群众对公权力感到失望。

    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安机关的执法更加规范化、文明化,但近些年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仍屡见不鲜,说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過程中证据意识、法律意识不够,不能秉持无罪推定的原则。

    在《论影响我国无罪判决的关键性因素———对百例无罪判决的实证分析》一文中,作者对百例无罪判决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近一半的案件由于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导致无罪,而在100无罪判决的案例中,有29起是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无罪判例中存在的证据问题

    对于现阶段存在的证据问题,主要集中在侦查人员未能依照法定流程固定证据、疏忽大意,并未查清案件事实情况及对证据的审查力不够。具体见图:

    由上图可见,在40故意伤害无罪判例中,14起由于非法固定证据、10起刑讯逼供、8起证人证言存疑、4起证据相互矛盾、8起其他问题。

    (一) 非法固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办案过程中,只有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调取和固定的证据才有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资格,如果一个证据调取的方式不合法,无法满足客观真实及法律真实,这样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可信也不被信任的。在故意伤害案中,伤情鉴定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案件的审查及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体制的重复混乱,鉴定程序及标准不一导致伤情鉴定的真实性及客观性大打折扣,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刑讯逼供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致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满足了侦查人员内心的真实,却违背了客观的真实。在审判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不具备证明力,不具备证据的资格。

    (三)证人证言存疑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获得的证人证言对案件侦查方向的指导有重要的作用,在故意伤害案中,证人在复杂的案发环境下,很可能受心理、观察角度等多方面影响,导致证人证言失去真实性。侦查人员在调取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很难把握证言的可靠度,易受主观方面影响而错误的相信并不客观的证人证言,从而对案件的侦查出现偏差,容易从主观上改变对案件的看法,以至于无法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情况,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之间的自相矛盾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诉讼领域的重要概念,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关联性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的一个重要前提,制定证据的关联性规则是为了通过审查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事实。在侦查、诉讼、审判这三个阶段中,关联性证据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侦查阶段,关联性证据能够为侦查人员节约侦查成本,在保证侦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侦查效率:在诉讼阶段,关联性证据能提高诉讼的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利用:在审判阶段,关联性证据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判决,这也是关联性证据至关重要的一点。

    三、故意伤害无罪判例中证据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强化证据意识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对受害人的鉴定,以伤情鉴定为例,在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过程中,要重视对原始病历的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受害人病历资料与实际伤情及案件之间的关系,以防止伪造的病历作为证据出现。

    其次,侦查人员在调取证人证言时,要注意不要出现引导证人发言的情况,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在获得证人证言后,要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确保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查明案件全部的真实情况,排除其他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从而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对于证据中出现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侦察人员需对矛盾的证据着重进行审查,对于能够合理解释的矛盾,侦查人员可通过侦查思维及案件情况对矛盾做出合理的解释,从而排除矛盾得出唯一结论:对于无法解释的矛盾,侦查人员需从案件着手,合理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对已认定事实及证据的认知排除矛盾,得出案件真实的结论。

    (二)强化法律意识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的形式获取口供,要遏制刑讯逼供,一是要提高侦查人员基本素质,加强对新民警及学警的思想建设,强化法律意识,同时,需改变老侦查员侦查理念。二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文明执法理念高度,从而建立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对证据的固定方面,公安机关及专门人员必须时刻秉持客观真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对证据进行调取及固定,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固定包括受害人伤情鉴定、口供、证人证言、物证等。

    (三)加强监督

    要强化对执法瑕疵的监督,在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办案的同时,发现瑕疵所在并指出瑕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补正,通过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其次,侦查人员需做到自我监督及相互监督,秉持无罪推定的理念,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对于存在怀疑的证据要加强审核,通过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排除或解释合理怀疑。同时,侦查人员需加强互相的监督,“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对于其他侦查人员无意识做出的错误判断要及时指出,这样不仅能提高侦查的质量及效率,更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谢应章 ,罗书平.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記一起伤害案的审理.法学.1985(10).

    [2]韩梅.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法制博览.2018(31).

    [3]李扬.论影响我国无罪判决的关键性因素——对百例无罪判决的实证分析.政法论坛.2013,31(4).

    [4]李雪平.困境与进路:侦查阶段刑讯逼供防范研究.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28(4).

    [5]施陈继.“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体系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8.

    [6]孙雅琳.刑事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概念与价值.民营科技.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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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0: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