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由点及面”以新居民未成年子女为视角谈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
范文 | 卓可强 杨丽斌 许燕锋 摘 要 00后出生的未成年人作为网络的“原住民”,已成为现今网络世界的生力军,活跃的同时也衍生出了各种网络犯罪,这一问题在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这一群体中尤为突出。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违法犯罪集中体现为转发或者散播网络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的犯罪行为、基于网络或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通过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三个方面。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使网络犯罪行为有着固有的隐蔽性,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图一般出于好奇心、获得感、表现欲、厌学、贪财。本文上述方面对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并从“点、线、面”三个层次探讨预防措施。 关键词 新居民子女 网络犯罪 未成年人 作者简介:卓可强、杨丽斌、许燕锋,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04 一、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现状 网络犯罪是指利用或者针对网络空间进行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从犯罪客体角度,将网络犯罪区别分类,借鉴这种分类方式,本文将司法办案实践中常见的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一)编造、散播或者转发网络色情、恐怖、暴力等违法信息的犯罪行为 网络世界具有其复杂性和两面性,其高度的自由性导致其传播的信息良莠不齐,最明显的体现为现在一些小视频 APP和部分公众号的无过滤的信息传递。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程度低,是非辨别能力弱,在接受网络所传递的违法信息、不良信息时,往往无法辨别。而这一点在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这一群体刚到一个新的城市,基于在陌生环境下对安全感的心理需求,他们往往热衷于同乡聚集,这导致极易在这一群体中形成团体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团体中的某一成员持有了违法的网络信息,就极有可能向其他团体成员加以传播,基于资源交换、互利互惠的心理,使得传播范围迅速扩大。就办案实践而言,这一类犯罪行为人,他们有着自己固定传播淫秽物品的群聊或者QQ群,而要加入这一类群聊往往需要通过付费成为成员或者通过共享淫秽资源而获得稳定的群成员资格。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因为经济实力的问题,更多会选择共享资源这一方式,也因此容易诱发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二)利用网络或者以网络为工具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表现为,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因缺乏成年家属监管,易受含有暴力色情等网络不良信息及不健康网络游戏的影响,这类信息极易使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成瘾和效仿,从而产生犯罪心理,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而因经济实力不足,为充值游戏点卡,购买游戏装备、皮肤等目的,而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以网络为工具表现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传统的盗窃或者诈骗等犯罪行为。以我院办理的网络盗窃案为例,抓获的十几名未成年人表现出的共同特点为:1.基于网络隐蔽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实施犯罪;2.在不良信息交流群中获得改价交易的犯罪方法,但较低的文化水平让他们无法明晰该行为的犯罪实质;3.攀比心理、好逸恶劳思想严重。 (三)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当今社会,网络信息实名化、网络信息生活化、网络信息综合化的特点下,在网络上可谓毫无个人隐私可言,最典型的例子体现为“人肉搜索”、“当狗仔”、“挖八卦”,只要有心有方法,均能在网络上获得想要的信息。但在获得个人隐私信息后将该信息泄露,就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新居民未成年形成的团体中,部分未成年人未“刷存在感”,为获得高评价,往往通过挖掘他人隐私而后进行贬低来抬高自己。 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聚焦到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这一特殊群体时,还凸显出一些独有的特征。从我院办理的实际案例来看,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存在以下特征: (一)违法犯罪的主体是新居民未成年子女 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区别于一般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外来性及无归属性上。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原本熟悉的成长环境因迁徙发生了变化,被迫去适应全新的生活环境,部分新居民子女会无法适应,从而导致新的环境无法给他们一种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选择将自己放逐于网络,在虚拟的世界中寻求精神慰藉。而网络空间中海量的信息,让这些心智年龄尚小,自制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无法自持,从而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新居民子女群体中,因流动性大、父母不重视、经济条件差等原因,导致辍学率较高。辍学直接后果是这一群体因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而找不到工作,因无需上学、不能工作而无所事事,因接触面狭小、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法分辨是非。他们容易产生受到社会不公平对待的想法,因此也容易选择违法犯罪这种极端方式进行他们错误认知中的自我救濟。 (二)网络是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 随着科技的发展,上网方式呈现更便捷更廉价的趋势,现在的手机、平板甚至是智能手表均能实现上网功能。网络的普及度加大的同时,也方便了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不法行为。通过聊天软件、交友软件、网络游戏等途径,结识网友,在聊天的过程中有目的地探知对方的经济状况,等待时机成熟后利用借钱、吹捧、性暗示、现实约见等方式实施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一些新居民未成年子女因接受了网络上不良价值观和消费观的熏陶,产生攀比心理,入不敷出,从而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容易让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放松对刑法的敬畏,产生侥幸心理 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犯罪场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部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即增加了正常难度,也模糊了行为人对犯罪的概念,此类犯罪行为主要体现为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行为或者利用木马软件实施网络盗窃行为等。 (四)网络违法犯罪动机主要是基于好奇心、表现欲、厌学,或是在不全新生活环境下不正常的自我实现和经济不稳定情况下的索财心理 新居民子女对全新的环境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并希望在新环境中实现自我获得肯定和赞同。并且该群体正处于青少年所特有的叛逆期,加之很大程度上的新居民由于工作的原因,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疏于管教与照顾,使得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极易暴露在网络犯罪的阴影之下。 三、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预防策略 当前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在犯罪名上有着一定明显的规律和特点。我省互联网金融高度发展,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一些新的机遇与挑战认识较早,实践经验也较为丰富。结合本地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经验,综合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构建“犯罪预防”体系。 (一)以“点”出发 加强对新居民未成年子女每一个个体的“精准知识扶贫”。这就要求加强对新居民子女的法制教育力度,这也是我省保护性司法理念的客观要求。尽管刑法涉及罪名广泛,但近年来传统犯罪的网络化趋势也呈现稳定化、特定化。就新居民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而言,涉及的罪名基本围绕在几个常见的“犯罪点”上。预防新居民子女网络犯罪,关键要从这几个特定的常见的犯罪点入手,实现精准打击、精准预防,防止未成年人因无知而稀里糊涂地背上犯罪的恶名。 以前文提到的我院办理的网络盗窃案为例,我院2017年审查起诉的一起网络盗窃案,涉案人员达300余人,含十几名未成年人。其中的被告人梁某某在某手游平台充值时,利用抓包软件,拦截该平台与支付宝之间传输的数据,将系统设置的交易金额修改为人民币0.01元,以这种方式充值了5亿余元的该平台账户余额,并利用该平台进行其他游戏充值。造成被害公司实际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讯问时,梁某某表示其不知道软件操作原理,只是跟着教程操作,也不知道这是盗窃行为,因为大家都在这么做。 由此可见,需要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进行更细致的实证研究,针对各类具有较高案发率的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以提升未成年人个体的法律认知,才能使预防更高效更精准。 (二)从“线”出发 这里的“线”指的是网络黑色产业由上及下形成的犯罪链条,形成细致的分工。要从严从重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黑产链条”,预防未成年人贪图小利而参与网络犯罪。 大部分网站或者支付平台都会设置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但实践中,从事网络黑色产业的犯罪分子,会采取“人海式”的破拆方式,利用所谓的“肉鸡”、“码农”等海量的下游志愿对服务器进行一个超载的访问或是通过“撒网式”的方法,接触大量的被害人,从而找到个别容易上当的目标。而帮助犯罪分子完成这些繁琐海量工作的人力资源,就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现在流行以招“打字员”、“淘宝营业员”等名义向未成年人发起兼职邀请,并让未成年人从事基础的诈骗或者破译等工作。虽然这样的工作仅有低廉的收入,但是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新居民子女群体而言还是极富吸引力的,这种现象在像我县这类中小城市尤为普遍。 面对此现象,便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中切记寻根问源,不能就案办案,要深挖每一个犯罪是否是幕后的操纵者和领导者,要拓宽调查视野,拔根带泥,把网络黑色产业的上游和源头切断。同时要从严打击诱惑、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行为,尤其对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坚决打击,防止未成年人沦为网络犯罪的廉价“童工”。 (三)从“面”出发:加大对于区域化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 “犯罪区域化”是犯罪学视角下的一个特殊现象,即特定类型的犯罪在一定区域内高度集中。这一特征无论是在传统犯罪中还是在网络语境下,都对未成年犯罪产生极大的推力。而聚焦到新居民子女,区域化犯罪的影响体现在:1.新居民子女随着迁徙,居住到一个高犯罪率的新环境;2.自发形成的团体演变成犯罪团体后,吸收新的未成年子女。古有“孟母三迁”,不能让未成年人生长在一个犯罪区域中,当未成年人产生“大家都在干我也能干”、“法不责众”的犯罪心理时,一切的预防教育也都将成为徒劳。笔者的建议是,针对特定犯罪高发区域加大对特定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特定犯罪的预防教育力度,从而达到精准打击,精准教育的目的。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新居民未成年子女作为特殊群体更应成为这个防治工程的核心,要从微观层面加强环境对新居民子女的接纳性,从宏观层面加强对网络環境进行综合治理。由点及面,从多层次出发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防止新居民子女从网络不良文化中习得反社会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从而消除网络犯罪的诱因和途径,使新居民未成年子女能够在网络时代下健康的成长。 参考文献: [1]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揭秘.河南日报.2007-05-25. [2]何振忠.探析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及预防.今日科苑.2009(4). [3]杨影.外来务工子女共享同城待遇.今日早报.2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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