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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强法治建设 打赢脱贫攻坚战
范文

    摘 要 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当下世界最为尖锐,也是最核心的社会问题。纵观各国政府与政党,无一不将贫困问题摆在首位,并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本文简单阐述了法治建设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性,分析当前脱贫攻坚战中法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 脱贫 法治建设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王华,中共易门县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D6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09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便开始实施扶贫工作,经过多年来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扶贫工作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工作已经持续了五年。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合力脱贫攻坚,脱贫攻坚工作已经获得了可喜的进展,创造了中国减贫史上最好成绩。2012年底我国共计贫困人口9899万,2017年底贫困人口剩余3046万人,在五年时间内减少了6853万人。2012年至2017年,贫困县数量减少150个,贫困地区农村纯收入增幅比超出全国农村农民收入增幅2.5%,获得了喜人的成绩。

    一、法治建设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性

    (一)脱贫攻坚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便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扶贫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奋斗,我国贫困人口大大减少,贫困地区的面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入新世纪,伴随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难度也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战略目标,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到2020年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发展上将首次整体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二)法治建设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性

    法治建设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保障,法治建设在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能保障扶貧工作的有序进行。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精准扶贫阶段,其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就更需有序的进行。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法律范畴,首先使得扶贫开发主体职责的履行有了法律依据,主体的分工、责任与任务都能有对应的负责人,并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次,保障了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法律明确规定了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程序;再次,保障了扶贫开发规划与举措的有效实施,有了法律的支撑,扶贫开发的政策与措施才能真正执行;最后,保障了扶贫资金与相关开发项目运行的有序开展,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的审计监督都是通过法律进行规定的,这样才能确保扶贫资金能被合理使用,项目能够有序运行;此外,扶贫开发监督与问责机制的运行也需要法律的支持。

    第二,能保障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开展。相比于扶贫开发政策,扶贫开发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更强。扶贫开发法律法规对扶贫主体、扶贫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可有效约束扶贫主体与扶贫对象。另,扶贫开发法律法规的制定较扶贫开发政策也更加严格,其具长效性,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便不能随意修改、变更或废止。再者,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较扶贫开发政策的强制性更强,若有人违反,国家便会以强制手段使相关责任人付出法律代价。

    二、脱贫攻坚战中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治贫法律意识薄弱

    就我国扶贫开发的历史来看,我国扶贫开发基本是依靠国家政策与行政手段,却严重缺乏法律方面的保障,扶贫开发的法治化水平较低,致扶贫开发工作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或是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却难以维持。究其原因,主要是依法治贫的法律意识薄弱所引起、各级政府虽特别重视农村的法治建设,也不断完善乡村的社会治理体系,以为打赢脱贫攻击战提供更强的内生动力,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却比较低。有的贫困地区的贫困户,更是严重缺乏依法治贫的法律意识。不了解自身在扶贫开发中的权利与义务,不知道自己可享受哪些权益,也不知道自己该履行哪些义务;对法律的需求不明确,不了解法律对改善农村生活与生产的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判断相对模糊,不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发生纠纷或矛盾时多数选择私下解决。

    (二)扶贫法规制度无法落实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并为保障条例的有效落实,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贫开发政策与措施。但就地方性条例本身的制定与实际落实情况来看,其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条例中的相关规范还有待明确。如条例中虽有规定应做到精准扶贫,包括扶贫对象的精准、扶贫项目的安排、扶贫资金的使用等,但措施的内涵与外延应进行进一步说明。第二,缺乏相关配套制度,致地方性条例无法真正落实。由于时间紧迫,云南省还未来得及修改相关法规,也未及时出台相关制度,且因部分相关制度是于地方性条例出台前制定的,其存在与现行条例相抵触之处,致现行地方性条件无法很好地落实。第三,地方性条例所规定的人大执法监督与检查力度不足。虽然现行地方性条件当中有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员会及乡镇人大应将扶贫工作视作其监督的重要内容,并有义务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扶贫工作专项报告”,但事实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仅听取一次同级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专项报告,监督与检查力度有待提升。

    (三)脱贫攻坚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脱贫攻坚的监督主要是指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好资金才能确保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监督机制的缺乏极易引起腐败,这点在扶贫资金的使用方面显得尤其突出。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有关于扶贫开发的职务犯罪就达2000多人,云南省不少地区经深入调查也发现诸多起扶贫开发的职务犯罪。由此可见,我国扶贫领域的犯罪形势相当严峻。此外,还不乏有冒领扶贫资金、扶贫资金被闲置等情况。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脱贫攻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同时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而未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其实施多元化监督所引起。

    三、脱贫攻坚战中如何加强和发挥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

    (一)优化贫困地区法治环境

    要想真正利用法律来实现扶贫,首先就必须从思想着手,开展精神脱贫。一方面,要重视培养法治思维。尤其要从各级政府的领导干部着手,培养其法治思维,在实施扶贫开发工作时,加强贫困地区的法治建设,体现公正、公平、民主的法律思想;从法律角度看待问题,严格依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特别是针对资金管理与项目审批,保证扶贫资金的使用与项目的投入合理合法;树立正确“权力观”,以法律法规办事;充分考虑民主意见,着眼于群众实际利益,切实保障群众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的宣传。对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贫困地区村民,应坚持“送法下乡”;在讲法、普法的过程当中应将法律知识与村民的实际生活和生产相互结合,以体现法律的作用,让村民了解法律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采取多元化的普法方式,如现身说法、文艺表演、广播电视直播等,讓村民更易接受。

    (二)推动扶贫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实施,要想真正推动云南省的扶贫法律制度的建设,切实落实地方性条例,就必须细化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同时加强云南省省人大对于条例实施的监督与检查力度。第一,细化相关规定。云南省的地方性条例中的许多规范具一定原则性和抽象性,但这并不表示条例是不可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反,其还必须对其中某些原则性与抽象性的规范进行细化。如针对云南省地方性条例当中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扶贫对象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就应对其进行细化,如可制定相关政策或出台相关意见,以进一步定义以上“五权”,界定其内涵与外延,让百姓能看见真真切切的权利。第二,制定配套措施。云南省的地方性扶贫开发条例虽然创新了很多制度与机制,但这些制度与机制的落实却是需要相关政府政策与具体的举措来实现的。因此,云南省还应依条例中的每一个条文规范与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举措,以保证扶贫开发条例能真正落实。如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严格依脱贫标准与程序,实现精准扶贫。”对此,政府应同时出台脱贫认定的相关办法,包括主体、对象、标准、程序等。第三,完善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制度。虽然云南省现行扶贫开发条例在省人大监督方面的内容较之前更加丰富了,但仍无法满足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求。为此,应尽快规范和完善人大对扶贫开发工作监督与检查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完善同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作扶贫开发专项报告的机制,细化报告制度,如报告形式、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报告处理等;另一方面,要完善人大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员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定期组织代表深入贫困县、乡镇、村等进行集中视察,了解当地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进展,并听取当地群众对脱贫工作的评价 。

    (三)健全脱贫攻坚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与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是脱贫攻坚战的另一重要环节,其关系着贫困地区与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脱贫攻坚战的进程和成效。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还必须健全相关监督机制。首先,应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尤其要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采取各种经济方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以为扶贫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其次,要加强对扶贫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扶贫项目监管责任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情况、实效的发挥情况与村民的受益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分析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扶贫项目的管理水平 ;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并建立过失追究制度,鼓励群众参与项目的实施,结合社会第三方监督力量,实现对扶贫项目的全方位监督。再次,要建立科学的扶贫开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适当调整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绩效评价办法,依其所处地区的贫困程度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与权重,比较不同地区的发展实效;从各角度、多层次来比较贫困地区的考核结果,确保考核的公正性;不断完善贫困地区的约束与退出机制,明确规定扶贫对象的退出标准、要求与程序,建立退出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公开各贫困县的考核标准、办法、数据来源与结果,以免暗箱操作;鼓励当地群众参与评估,将其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以提高考核的客观性;加强应用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的晋升与奖惩挂钩,以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

    四、结语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社会的规则之治。在实际工作当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需从法律角度出发,利用法律思维,通过优化贫困地区法治环境、推动扶贫法律制度建设及完善脱贫攻坚监督机制等,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

    注释:

    蒋海洋、王美华、陈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人民之友.2017(9).

    赵剑.强化精准扶贫法治保障 决胜新时代脱贫攻坚战.创造.2018(2).

    訚楠.坚决打赢云南脱贫攻坚战.社会主义论坛.2016(2).

    陈锡文.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劳动经济研究.20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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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