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警察开枪必要性辨析 |
范文 | 摘 要 警察非因其身份而获得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力,开枪作为打击犯罪的最后手段,应谨慎使用才不会威胁公民的权益。本文从社会治安环境、警察执法的正当性和自由裁量权论述警察开枪具有必要性。其次,介绍了学者对警察开枪必要性的质疑观点,他们认为: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立法层面支持不足。笔者则针对以上质疑进行批驳,提出了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原则,适格的警察对条文的理解,并在枪支的立法、管理、使用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使用枪支 警察 警察防卫权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门玉皓,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獻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06 警察使用枪支是警察执法手段当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措施,是一种致命的暴力(deadly force),一旦击中犯罪嫌疑人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开枪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可能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损伤的程度。所以,必须满足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个别警察滥用开枪权,而大多数警察不敢合法行使开枪权,尤其特殊案件中,高涨的质疑和抨击导致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并加剧了对警察公众形象的妖魔化。 一、警察开枪行为的界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了在15种情形下判明危险,经过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一)对“判明”的理解 “判明”一词笔者认为是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警察实际使用武器的过程当中,什么是“判明”,怎样才算是“判明”很难把握。在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对峙的过程中,嫌疑人动作的幅度、持有器械的类型、距离、话语均影响着“判明”。笔者认为既要存在客观可以使用枪支的事实,又能认定嫌疑人实施了对个人生命和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威胁的行为。 (二)对“警告”的理解 《条例》规定警察在使用武器前需要进行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口头警告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因外界噪音、对方身份(外国人)、缺乏威慑等因素,而难以发挥作用。鸣枪示警指向犯罪嫌疑人射击前,通过向天空或者其他安全地方射击以告诫其停止犯罪行为,但鸣枪示警要考虑到客观环境是否允许,而且此举非开枪的必经途径。 (三)对“警察开枪”行为的理解 《条例》中列举了如放火、爆炸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情况可使用武器,不法行为在客观暴力程度上具有相当性。我国警察是根据案件客观上表现出来的威胁情形来判明危急程度,从而使用暴力程度不同的工具。 二、警察开枪的必要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中国针对警察使用武器这一问题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深深的根源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警察开枪在面对层层社会问题时,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社会治安的严峻性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增长,但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人口的流动,多种社会因素叠加使得犯罪案件增加、治安混乱。“从1978年以来,全国刑事案件年增长率为8.8%,大大超过了人口增长率, 是世界上刑事犯罪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同时,1986-2003年间全国治安案件以年均10.4%的速度在增加,中国已经进入了犯罪现象比较严重的国家行列”,同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创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峰” 。特别是近年暴恐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二)警察执法的正当性 警察的开枪权来源于《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被赋予此项权利的原因在于,人民向国家让渡出自身的部分权利以获得安稳且免遭侵害的生活,警察权的背后蕴含着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人的不法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否定,而警察执法则是对公共利益的否定之否定。由于开枪所达到的伤害极大甚至不可挽回,“警察的开枪行为并不是普通的制裁和处罚,而是在紧急情况下被赋予了一种应急处置措施,属于侵害性的秩序行政” 。 (三)警察开枪的自由裁量权 警察开枪的自由裁量权指法律虽然未详尽规定,但被法律所允许,行为人根据客观情形能动的选择行为的方式和尺度。这一行为重要的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由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和文字的概括性,无法对各种情况都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而且案件的具体情形复杂多样的,所以怎样运用警察自身的执法权,只能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形裁量,但有一点应该明确,警察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的行政手段,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应。警察的执法权和公民的私权利保持平衡的关键是给警察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合理的范围。但是如果不赋予这种权力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更是对警察生命权的不尊重。 三、对警察开枪必要性的质疑 我们应该在宏观的角度上去承认警察开枪有其必要性,因为无论是基于社会治安的下降,还是法律赋予警察正当的开枪权,抑或是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在警察拥有开枪惩罚犯罪人这种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做到不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多的侵犯。部分学者对警察开枪必要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现阶段警察开枪是否真的有必要仍然值得商榷。 (一)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1.立法下的警察自由裁量权应被限缩 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应被法律严格限制,有学者称《条例》中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均为原则性的规定,仍然过于宽泛、模棱两可,没有具体的说明何种情况下可以鸣枪示警或者可以开枪击毙嫌疑人,使得在案件中警察无法快速的进行判断,这样无形当中增大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 2.警察执法能力低下 一是警察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使用枪支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如部分民警并不明白即使针对暴力袭警这种行为,使用武器开枪的目的仍是为了使犯罪人停止攻击或者丧失攻击能力,而不是将其击毙。所以很多案件警察都以犯罪嫌疑人袭警为理由,仿佛袭警的行为成为了“当场击毙”的正当化事由。二是警察对于执法情形的理解不同,在有些案件的描述当中,警察在解释开枪行为时,会强调被击毙者有抢夺枪支的行为,我们假设一般正常人在面对枪口所指的时候,都会想要摆脱,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被击毙者是想要“夺下”枪支,还是因为害怕想要“拨开”枪孔呢。 3.警察的特权意识和心理素质 在实际的生活当中,警察的职权多、权力过大,使得心理上产生优越感,导致警察在面对“刁民”时,仅因为一些小冲突就要掏枪威慑。再者警察这一职业长期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使得在情绪、性格和心理上出现了一些“扭曲”,伴随着狂躁的攻击性特征。并且我国缺少对警察的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大量的民警的心理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在部分外界环境的刺激下(例如同行被杀害、犯罪嫌疑人的口角冲突)越轨使用武器。 (二)警察开枪立法层面的支持不足 首先,警察使用枪支的立法设计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构成,但并不能体现科学性原则,首先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语言具有模糊性,例如《条例》第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不法行为程度的描述使得警察不能准确掌握。其次,相关立法层次过低,不符合立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同时,警察开枪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机构。最后是公务用枪的管理责任不能精准落实,存在部分行政责任人未尽到保管和检查的职责,从而导致了涉枪案件和事故发生。 四、对警察开枪必要性质疑的批驳 (一)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原则 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因为法条无法穷尽现实情况,假如只按照十五种情形去培训警察,反而丧失了灵活性,导致面临危险情况无法有效、快速的判明,將延误开枪射击的时机。笔者认为重要的是掌握“当警察或者第三人在面临可能危及到生命或者严重伤害的不法侵害时,警察可以开枪射击”的原则。一是要注意“面临”:指的是暴力行为正在进行,已经发生或者尚未开始都不包括在内。二是注意“可能危及到生命或者严重伤害”,即犯罪嫌疑人的侵害的暴力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危险程度。三是注意“可以开枪射击”,即非应当或者必须开枪。 (二)适格的警察对条文的理解 是否所有的警察都是配枪适格的主体,笔者认为并不必然,而是结合主体是否具有持枪的资格和警察工作的性质。再谈警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虽然《条例》中规定了十五种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其中基本都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比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影响公民的生命或者公共秩序,但并不能绝对的认为盗窃犯罪这种低暴力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出现严重威胁生命的情况,如盗窃分子被人当场发现实施盗窃行为时,持刀行凶被警察当场击毙。警察当场击毙并不是由于盗窃者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是由于他正在对他人或者警察实施危及生命的暴力攻击行为,即只看客观威胁,而非触犯的罪名。 五、警察开枪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建议 提高立法的层级,由宪法肯定警察依法使用枪支的行为;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明确列举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定情形;由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制定规章明确警察使用枪支的管理、使用和责任。 (二)调整警察的枪支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将配备和佩戴枪支作为警察的义务;二是在保障警察安全使用枪支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三是制定警察持枪证件办理工作规章。 (三)明确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 对警察使用枪支的职务行为重点的分析,警察实际上只能在三种情形下使用枪支:一是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时,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也同样的包含在内;二是警察因职务行为所引发的紧急状况;三是因警察的职业身份带来的报复行为,可以使用枪支。除了这三种情况,其他情形应绝对禁止用枪,否则视为违法。 注释: 胡鞍钢.中国转型期的社会不稳定与社会治理//国情报告(第八卷 2005年(下).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2012. 范明春.论我国警察用枪的正当性及法律规制.苏州大学.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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