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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古代关于整治贪污受贿问题的法律措施沿革
范文

    摘 要 贪污问题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历史性的官场固疾,自官僚体制建立以来就一直被统治者视为维持政权稳定的重要问题。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余年封建制度历史的国家 ,历朝历代的政府都在各自的立法中对官员贪腐问题制定了系统性的惩治措施和解决方法。本文将从中国历代对贪污问题的法律举措切入,对不同时代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沿革进行对比,在探求其背后隐含的治吏理念和法律思想的同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现今的反腐政策与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 贪污 法律沿革 反腐

    作者简介:刘嘉西,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15

    《夏书》有言:“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贪以败官为墨。可见,官吏贪污腐败现象早在夏商时代,即中国古代社会及其法律制度的最早期发展阶段就已经出现并被统治者所重视。当时中国社会刚刚由“公天下”向“家天下”转化,个人权力强化,官员队伍随之不断壮大,贪污问题也逐渐凸显成为当时“夏五刑”中的一项。到了西周时期,相关的法律逐渐丰富。西周出现了应对司法人员贪腐问题的有关规定。即《尚书·吕刑》中的“五过之疵”,“其罪惟均,其审克之”这一规定。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权势。惟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司法人员犯有这些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时贪腐的概念已经并不仅仅限于官员贪墨钱财,而且有了应对“受财枉法”情形的法律考量,考虑到了官员(尤其是司法官员)在收受贿赂之后或者由于人际关系的原因,会使他们在工作上徇私舞弊,为他人和自己谋取利益,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西周时期统治者严厉打击官员贪腐问题的立法精神。但是限于当时社会政治体制和缺少文献证明的原因,贪腐在整个先秦时期都没有特定的罪名,其惩治方式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到了秦朝,皇帝制度、郡县制度正式建立,有关官员贪腐的法律进一步系统化、体系化。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这样的记载:官吏私自挪用或盗用政府金库里的金钱,以盗窃罪论处。税收人员制作假账、私藏税款的,官吏以公务为名义假借公家车马谋取私利的都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秦代素以法度严苛著称,对待官员更是如此。各级官员之间实行连坐,而且鼓励官员之间互相检举揭发,所谓一人犯法上下牵连。这种严酷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官员权责明确,不敢胡乱作为,但其极端化的副作用也很突出,且由于秦朝存续时间极短,这种法律对治贪的功效尚不明显,我们可以其后的明朝为例,简析严刑峻法对治贪的作用。两汉时期,朝廷更加重视对官员的选拔与考核,主要采取察举和征辟制度来遴选官吏,由各地方政府推举当地有“孝廉”等美名的德行厚重,温良恭俭的人或中央直接從地方征召这样的人才,委以官员之任,希望通过提高官员的道德素养建设一支风清气正的官吏队伍。同时,汉律还规定各大小官员一旦因贪腐获罪,后世三代皆不能任用。汉武帝在位期间大力打击地主豪强,颁布《刺史六条问事》对当时“阿附豪强,通行货赂”的现象严加打击,以后各朝皆仿效之。汉朝进一步完善了监察制度。武帝在中央设司隶校尉,监督和检举中央官员和皇族的不法行为。在地方则设立了十三州刺史,负责监督地方官员。信访举报制度的雏形也在宣帝时出现。

    唐代是反贪措施比较严厉,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贪赃枉法是唐律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唐所谓的严刑峻法与秦涵义不同,其背后体现着“明君治吏不治民”“德礼为教化之本,刑法为教化之用”的立法思想。讲求以理服人。处处表现出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当然,唐律也延续了前朝对官员及其家属的严格管制。《唐律·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可见,在唐律中,家人贪墨钱财,官吏也连坐。唐律中还有“六赃”之说,其中有四项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这些犯罪的主体都是官吏。宋代沿用了唐大部分法律,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贪污犯罪的惩罚。以宋真宗时期为例,他颁布了《文武七条》:一是清心,要平心待物,不为自己的喜怒而左右政事。二是奉公,要公平正直,自身廉洁。三是修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四是务实,不要贪图虚名。五是明察,要勤于体察民情,不要苛税和刑罚不公正。六是勤课,要勤于政事和农桑。七是革弊,努力革除各种弊端。 其次,宋代历来有高薪养廉的传统,士人阶层在宋代的地位极高,政府对官员们的待遇也相当不错,所谓“国朝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无。”这样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官员的收入,减少了一些贪污的行为。但是细看之下,高收入的几乎都是高级官员,而中低等官员仍然收入不高,导致他们通过“常例钱”等方式聚敛钱财,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贪腐问题。

    到了明朝,朱元璋秉承“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制定了《大明律》和《大诰》等严苛的法典。《大诰》明确地将贪官污吏作为打击对象,其中包括凌迟、剥皮实草等严酷的肉刑用来惩治贪腐官员。值得一提的是,为保证《大诰》的贯彻执行,政府规定必须每户都要有一本,强制人民了解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全民对贪腐问题有了比较彻底的认识。但我们也要看到,虽然明朝治贪采用了极严厉的手段,在最初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很快就产生了矫枉过正,适得其反的现象。明晚期,大小官员甚至“开发”出了很多令人匪夷所思的敛财方法。如利用驿站大发横财。官员没骑马,要向驿站收取“马干银”。偶尔有官员骑马,则要向驿站收取“惜马钱”。一旦驿站不交纳这些费用,官员就会想尽办法折磨农民提供的马匹。以致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感叹,如此勒索的结果是大多数地方的驿站“十夫九逃,十马九缺”。可见无论多么严格的法律,在当时封建的社会背景下都会“变质”成为官员贪腐的手段。

    清朝的贪腐问题也是众所周知的严重,虽然清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抑制,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清朝历代皇帝中,提到治理贪污当首推雍正帝。他在位期间多次派田文镜、李卫等到全国巡查盐务、财政情况,完善财产登记和追缴公款制度、限制旗人特权。此外他推出了耗羡归公制度,即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资的重要措施。其本质在于使财政进一步透明化、公开化,将之前非法暗征的耗羡银变为合法明征的,并将其用途和数量固定化。此举使得地方官员不得再私自加收。其核心即为雍正帝的养廉银制度。这些政策虽然在初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是治标不治本,養廉银逐渐成为一种“公开的贪污”。另外,清朝的捐官制度、满人特权、议罪银制度等都使得清政府的贪腐问题极难根治。

    纵观我国历代对于贪腐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措施,我们可以总结出各朝治贪总体分为两大类,即严刑峻法和高薪养廉等相对平和的措施。但碍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阶层流动性极小,人口平均素质较低等原因,贪腐问题一直根植于旧中国的官场。现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治理腐败问题上表现出了坚定的决心,在加强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处罚力度和监管力度的同时,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进一步提高标准,注重官员的思想和品德情况,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发挥群众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作用。这些举措对保障官员合法用权,减少贪污腐败起到了巨大作用。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在总结以往历代治贪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的反腐措施和法律法规,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注释:

    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304/00/78382_2704 377.shtml.

    唐律﹒职例律.

    李义朝.读宋代赵恒《文武七条》.河北法新网.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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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