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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叫响“第一责任人” 莫称“一把手”
范文

    摘 要 长期以来已被口语化了的“一把手”称谓,是一个很不科学的概念,其实质是封建特权思想的反映,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相适应。本文明确主张禁止使用之,并改换为“第一责任人”。提出了称呼“第一责任人”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其积极意义。

    关键词 “一把手” 特权思想 “第一责任人” 法治思维

    作者简介:吴占强,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委党校副教授,平凉市委讲师团兼职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76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长期以来,我们经常会听到人们在谈及某部门或某单位第一负责人时,频繁使用的一个词便是“一把手”。像什么“一把手怎么說?”,“这事要由一把手来定舵”,如此等等。甚至在一些地方性文件中,也时常会看到“一把手负总责”的字样。笔者认为,这种对部门和单位第一负责人的称谓有失偏颇,不符合我国新时代的发展进程和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它会诱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的庸俗认识及握有公权力的人对权力的滥用。

    显然,“一把手”这样的称谓是人治的产物,其直接的社会历史根源,就是封建特权思想的遗留。在“朕即国家”的封建时代,整个国家的大权操持在皇帝一人之手,自下而上,整个社会的官僚阶层都在为皇帝一人鞍前马后。这种高度的集权制,反映在当时的各个官府衙门里,哪个公差不是围着各自的主子转?哪个主子又不是自己说了算?反映在大大小小的封建家庭中,不是“家长制”,便是“一言堂”,而其他社会成员其实也就成了封建专制淫威下的某种工具。经过辛亥革命的洗礼,特别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封建专制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的消灭已有了七十年的历史。然而,封建的思想意识并不是与封建的制度同步消亡,它会在其适宜的“土壤”和“缝隙”中隐身并生存下来。目前,对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负责人那种“一把手”的称谓,便是特权思想在社会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反映,尤其是某些正职的所作所为,无不与“一把手”称呼的诱发因素有关。下面,我们随手拈来其中的两种表现以示说明。

    表现之一: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很乐意接受人们在交谈中称他为“一把手”。为什么?“一把手”意谓着只有他的手最大,能够握有“第一”权力。那么,他的手大,大到什么程度呢?单位有多大,则一把手的手就有多大;权力有多大,一把手的手就有多大。要不,有些从政者,为什么酒足饭饱后,无所顾忌地叫喊“宁当鸡头,不当凤尾”呢! 可见,“一把手”这个称谓,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在一把手管辖的地盘内,只有他才是“老子天下第一”,可以做一手遮天的事。

    表现之二:某些部门和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之所以喜欢别人称他为“一把手”,就在于这样的称呼,能够很显然地标明他在班子成员中的地位和身价,并使他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早已有过的“一言九鼎”现象达到名正言顺。这样一来,他便可以将一锤定言、一诺千金视为自己手中的专利。什么订制度、评先进、树劳模、罚落后,凡所辖之域,他尽可以一人作主。在他认为,身为一把手,就得自己说了算,否则,还叫什么“一把手”。于是乎,单位全体员工民主提议的人和事,他便可以一手否决,甚至干脆取消民主议事这一层,为什么?就因为“我”是一把手。

    我们认为,在目前,对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一把手”称谓,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它不能用来说明社会主义的“官”的本质特征。这样的称呼很容易让人们对第一负责人的权力发生误解,产生歧义。那就是:“一把手”不是职务的称谓,更不是职责的标记,而是握有“最大权力”或“最大权威”的象征。有如水泊梁山一百零八将中宋江的“第一把交椅”,这是在普通人眼里,在领导班子中,以凸显其权力的至尊。它也无疑是在向人们暗示:在一把手所雄居的那个“圈子”里,只有人家说了算。

    因此,“一把手”这样的称谓,从小的范围看,不利于领导班子中集体智慧的发挥;从大的方面看,有碍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故需要明确禁止使用。

    本文主张,在对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提法上,应大树特树“第一责任人”这一称谓,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有二。

    首先,“第一责任人”是一种法治思维,它更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符合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上升过程。它在社会管理上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人类社会逐渐从人治开始向法治转变;整个社会内部的运行,由人治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向法治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转变。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其次,“第一责任人”这一称谓突出了管理者的职权和责任范围,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就必然要求人们应遵循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管理者在拥有权力和权威的同时,更多地要有一种职责、责任和担当意识,时时想着“权力意谓着责任”。这便是该文的本意之一。

    改“一把手”称谓为“第一责任人”,并使这样的称谓得以大力宣传和日常应用,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改“一把手”称谓为“第一责任人”,并不仅仅意谓着名称的变换,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它有助于民众(包括当权者)深化对权力的认识。从权力的定义看,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好多人之所以那样崇拜权力、追逐权力,正是看中了这种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然而,这种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其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在封建制度下,各级官吏手中的权力是皇帝授予的,故是用来替封建皇帝及其代表的地主阶级效命的,是用来强制和支配广大劳动阶级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手中拥有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的,是替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此,他们手中的权力除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即强制性、支配性外,更具有服务性。手握某种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同时承担“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责任。作为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人,自然负有“第一责任”。

    二是改“一把手”稱谓为“第一责任人”,有助于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作风建设,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故而有助于调动所有班子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前面说了,“一把手”的称谓给人以彰显权力和权威的错觉,这自然在心理上会削弱“二把手”“三把手”他们的工作威信,容易酿成班子内部的独断专行。相反,当我们经常以“第一责任人”的称谓来对待部门和单位的“正职”时,这会逐渐在人们心理上培植起一种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它会时时提醒人们:权力意谓着责任。(正因为此,才有《原君》中所言的古之君王有蝉让制之说)。它要求“第一责任人”应负什么责任,“第二”“第三责任人”又该负什么责任,从而有助于促成班子内部的集体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的真正实现。

    三是改“一把手”称谓为“第一责任人”,并使之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实现口语化,则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我们知道,社会是由各级各类的社会组织“编织而成的网”。每个社会组织的合法、有序运行,则能促进整个社会机体的法制化、规范化运行,特别是作为社会窗口的各级党政机关能否严格在社会主义法律的框架内施政,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因此,着眼于各级党政机关内部的民主、法治建设,应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战略举措。作为各级党政机关内部的民主、法治建设,其内容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给各级党政机关的“一把手”正名,也是纠偏的一个重要方面。改称“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在人们的相互交谈中,使之口语化,则十分有助于人们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和增强。

    总之,改“一把手”称谓为“第一责任人”,尽管只是一个名称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形式问题,但新的内容如若没有好的形式与之相对应,那么,旧的形式会对新的内容的表达和发展造成损害。不是吗?一方面,我们正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却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声声不离与特权思想紧密相连的“一把手”称谓。这样的形式,怎能和民主、法治的内容相配套! 那种拥有了“一把手”的权力和权威,便自以为拥有了一手遮天的特权,这样的认识怎能不诱发一些人对权力的追逐和唯权力是瞻。因此,我们在这里大声疾呼: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我们不需要所谓的“一把手”,我们要的是有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法治思维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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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