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法治建设路径研究
范文

    摘 要 本文基于国内外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的研究综述,得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和要求,同时对国内外生态环境治理典型案例进行评介,分析我国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生态文明视域下进行环境法治建设的路径思考。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 法治

    作者简介:杨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79

    面对有限资源压力、环境污染与破坏严重、生态系统趋于恶化的严峻形势,学会与自然和谐共处,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的生态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这一新要求;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历次党代会都发出重要的信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决策部署,而采取法治化道路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则是必然的路径选择。

    一、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20世纪中期,西方诸多学者开始对生态环境、环境法治等进行研究。1962年卡逊所著《寂静的春天》等开始唤起人们的环境意识。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增长的极限》,提出了均衡发展的概念。同年,联合国在人类环境大会上发表《人类环境宣言》和《只有一个地球》,提出环境与经济必须协调发展,这也被看作是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

    1.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美国作家莫里森1995年所著《生态民主》,首次提出现代意义上生态文明这一概念,2005年所著《生态文明2140:一部 22 世纪的历史和幸存者日记》预言中国将在世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引领作用。

    2.关于环境法治研究。美国环境法律体系由制定法和判例法构成,制定法包括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制定的法律,形成以基本法为指导,其他环境单行法为具体解决办法的环境法治体系。日本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治体系是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涵盖其他部门法中相关环境法律与条约,形成基本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

    1.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等进行深度阐释。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阐释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面临的形势、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谷树忠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对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基本路径等进行系统阐释。

    2.关于区域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研究。成金华等《中国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测度与分析》通过构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测评,得出“从东部到中部再到西部,中国生态文明呈现由高到低逐渐递减的状态”的结论;魏晓双《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研究》筛选确立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构建了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3.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陶蕾《论生态制度文明建设的路径——以近40年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的回顾与反思为基点》研究环境法治应当如何担当起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诸如此类国内环境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孙佑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坚持运用法洽思维和法治方式;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提出要在对现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验与教训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提升生态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建立生态环境诉讼与纠纷解决替代方式相结合的损害救济机制。

    上述研究成果对笔者的启发意义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和具体实践倒逼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完善。部分学者已基本指明生态文明建设走法治化道路的必然选择,笔者基于深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法治路径建议。

    二、国内外生态法治化治理典型案例评介

    (一)国外生态法治化治理典型案例及评介

    1.德国。采取多国合作方式,推进整体生态理念。例如:对莱茵河的生态治理。首先是通过国际合作进行。由多国组成“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制定规范,明确责任,加强对莱茵河沿岸国家的环境保护。其次是运用莱茵河大生态系统治理理念,推行整体性生态规划,协同治理。

    2.英国。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例如:伦敦政府20年时间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以1956年《清洁空气法》作为规范指导,根据其中具体提出的烟尘控制区措施来划定烟尘控制区以及其他相应环保改造。

    3.美国。环境执法与环境立法并重。美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是由多元立法主体、多层级构成的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格局。美国环境执法则细致到各个环境领域和严格的刑事执法。美国环保局以制定法与相关判例为依据,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严格执法。

    (二)国内生态治治化治理典型案例及评介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先行,生态规划并重。香港将1976年颁布的《郊野公园条例》调整完善成为管理香港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的基本法律,加上不断制定完善对林区、郊区、动植物濒临绝种生物以及野生动物相关条例,形成对保护香港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同时基于对全香港生态资源全面的调查,制定全港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特别区等生态保护区蓝图。

    2.我国台湾地区。环境立法理念超前,注重环境教育。台湾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陆续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明确了生活废水、生活垃圾处理等规范细则。同时制定了环境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学生,每人每年必须依法接受不少于4小时的环境教育课程,没有达到要求的,将被处以罚款及强制参加教育学习。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现状

    一是加强生态文明的法治意识比较滞后。表现在:政府在环境监管的“人治”思维阻碍了法治思维的发展;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不够。二是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表现在:在生态保护立法方面缺乏系统而完善的配套细则,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生态考核、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归责制度等规定不完善。三是对生态文明的环境执法和司法机制不够完善。表现在:在生态文明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到位,执法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执法素质较为低下;在环境司法中,对于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等方面较滞后。四是公民环境守法的普及程度不高。表现在:守法意识较淡漠,缺乏维权途径;环境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基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二是生态文明环境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三是公民的法治素养有待持续提升,增强法治权威意识。

    四、在生态文明视域下进行环境法治建设的路径思考

    (一)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转变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宪法》之下,《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涵盖大气、水、固废、环境影响评价等单行法的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在具体规范中,可以增加生态补偿和环保税的内容,加强对生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是完善环境保护的配套细则。明确划分标准,在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控,实行差别化管理监控。

    (二)健全生态文明执法机制

    一是加强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常态化执法培训机制,加强岗前执法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职业道德、生态环境等综合知识内容,逐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生态法治意识。同时引进专业法学人才,在基层执法部门配备法律顾问,以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素质;二是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执法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完善生态执法监督机制。及时公开重大环境事故信息,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三)加大生态文明司法力度

    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提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与效率;二是推进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巡回法庭。环境司法专门化可以参照海事法院的模式;三是提高专家委员会专业化标准。环境类案件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结论判断等需要法官有专业知识素养,也需要环境专业人士辅助。

    (四)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

    一是结合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网络监管信息系统的升级完善,建立多级、多样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管机制;二是将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效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体系中,建立绿色GDP考核体系,增大其分值比重,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五)保障公民依法参与生态环境监督

    一是规范公民在依法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既明确公民依法保护环境的义务内容,又保障公民对于生态环境依法享有的监管权以及对违法和不端行为依法进行批评、建议与指控的权利;二是明晰公民依法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程序细则,如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污染听证制度,使公众能够依法参与生态环境法律监督;三是司法部门应定期发布相关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同时定期通报与公示重大生态环境类相关案件处理情况信息,保障公民相关知情权。

    参考文献:

    [1]陈松松.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1).

    [2]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法学杂志.2014(5).

    [3]代濤.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路径探究.西南石油大学.2016.

    [4]杨海.强化法治建设 推进生态文明.改革与开放.2016(10).

    [5]孙佑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维和法洽方式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6]刘亚.法治视野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究.改革与开放.2016(12).

    [7]王湘云.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生态经济.2014(6).

    [8]田丽华,等.香港生态保护、建设、管理及其对深圳市的启示.中国园艺文摘.2010(9).

    [9]杨旭.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路径研究.法制与经济.2018(9).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6: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