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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公平价值
范文

    摘 要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刚刚进行修订之际,也不能停止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的探索。尤其是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的个税改革已经不是一个时间段的问题,也不是某一独立因素的问题,它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而这些要素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而在以我们难以想象的形态潜入我们生活的点滴之中,并且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所以这是一个永远在路上的问题也是一个永远有新收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统筹规划,不断完善各种改革手段的可行性和实用度。对征税模式的转变、征税渠道的多元化进行改造以及对监管流程的严格控制来做出整体征税制度的规划调整。本文希望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究总结,从而找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公平价值。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改革 公平价值

    作者简介:屈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99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在收集和管理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义务缴纳全部税款,并且必须对来自中国和国外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源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该国公民的收入,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个人以及来自该国的外国人的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二)发展历程

    早在1980年9月10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并投入使用。从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六年后,为了有效规范社会不同成员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标准。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法或实施规则构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个制度。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法首次修订,修改并合并了原有的三部法律法规。次年,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了本次修订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世纪末国内经济复苏,改革开放路线的大力施行,为了鼓励消费,加强内需,刺激经济加速增长,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同样在今年,开始对个人获得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个税定额扣除门槛的调整上。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扣费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伴随着社会水平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物價上涨,收入上涨,这使得之后的几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主要围绕着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水平相当而展开。2007年和2011年,扣除标准也不断增加。

    时至今日,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加强了税收的覆盖面。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书对个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月收入的5000元,并依法确定扣除特殊扣除额和其他扣除额。并且加入许多专项扣除的费用项目。例如赡养父母、子女,缴纳贷款房租等等都可以成为申报减税的项目。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善的必要性

    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于个人收入分配和控制社会贫富差距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和盘活经济大局的那根至关重要的杠杆。众所周知,税收是我国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在税收体系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所以当这个至关重要的一环存在问题时,我们应该刻不容缓的去调整去完善它,否则万丈高楼将毁于一旦。新个税法的修改并不能全面的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第一,由于我国现行的征税范围设置的不合理,容易导致纳税人之间无法实现公平价值;第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额设计的不合理,对不同行业、不同个人难以体现整体的公平价值;第三,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费用扣除基数的不合理,无法在地大物博经济发展并不平衡的全国各地区达到完全的平衡;第四,由于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的匮乏,而导致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而渐渐显现。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平价值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征收范围的不完整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对征税种类先行分类的征收制度,这样的制度执行起来程序比较简单,只需要“对号入座”即可。然而征税的事情如此上纲上线反而适得其反。现如今,我国公民的收入方式、收入渠道更加呈现多元化趋势。例如基金、股票、房产、利息还有偶然所得等等。这些收入往往不得而知,无从纳税。偷税避税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这对于那些收入透明且固定的工资薪酬所得人来说就是存在公平缺失的征税制度。一些偶然所得、单次所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哪一类征收范围,现如今仍然尚不明确。本着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理应让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然而现如今我国的纳税主力仍然是中间阶层为主,这难免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这也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公平缺失的现象。就是由于征收范围的不合理,引起了税负缺失公平的现象。虽然新的个税法尝试通过个税抵扣、自主申报等多种方式反向推导个人收入来源,然而这一措施的推行力度有限,对于个人道德水平的要求较高,故而是否行之有效,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二)征收方式不够灵活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它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办法在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的今天似乎并不科学,它既有可能导致拥有多种收入的人重复的征收税费,也有可能让收入较为分散但均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无需被征税,从而有可能导致两个拥有相同收入的人所需要缴纳的税额是完全不尽相同的情况。同时,这种分类税制对于高收入人群的调节作用也是微乎甚微的。

    (三)征收税额设计还不尽合理

    征收税额是个人所得税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额。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额和抵扣额是全国统一的标准。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各个城市的工资收入水平有一线城市到偏远城市有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收入差距。各个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也有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消费水平差距。而这些收入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方式也有着巨大差距的人们却要面对统一的标准缴纳税款,这本身就是一个公平缺失的现象。

    (四)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监管较为片面

    中国有十几亿人口,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收入结构和财产结构,而每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目前规范收集、有效的运用这部分个人信息来进行征税监管仍然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也就造成征税监管力度上的公平缺失。

    三、新时代财税改革背景下,对于完善更能体现公平价值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设想

    (一)逐步构建多元化的征税模式,探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个性化

    回顾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历程,最为明显的差异仅仅只在起征点上做文章。不论是最初的800到现如今的5000,都仅仅只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的以偏概全的隔靴搔痒,这显然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第一,由于每个个体的生活状况不同,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人处于并有可能长期处于单身状态,有些人则有家庭,且家庭成员人数也不一样;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赡养老人,这些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生活总成本和实际的税收负担。这样看来仅仅对起征点的调整是不能够体现个体差异性的。我们可以有选择的借鉴一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德国等等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如此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制度,这也是更加符合国际惯例的先进方法;第二,一直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呈现出多元化和隐形化的特征,这使得很多高收入的人群并没有履行应有的纳税义务,或者说由于制度的缺失,部分人面对着“纳税无门”尴尬境地。根据统计数据,起征点调到5000元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大幅下降,这说明人们获得个人收益的方式更加分散且多元,如果按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综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应仅仅将注意力放在调整“起征点”上,而是应该更多地借鉴更为先进的、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按家庭征税模式。

    (二)建立統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每个人的每笔收入不能完全囊括在纳税范围之内的状况,我想是否可以借鉴如今对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方式,使每一个人的身份信息与收入信息相关联,这个信息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独一无二的“编号”,它同时也会是你的纳税识别号,这样一来,你的每一笔公开非公开的收入都会与你独一无二的“编号”相连,然后征税部门可对你的征税情况进行信用评级,以此来促使每一个人都进到完全的纳税义务。

    (三)完善合理征税模式

    众所周知,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如果用统一的征税标准去征税,显然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来说,履行纳税义务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各方面综合因素来得出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有差别的征税额,从而衍生出适应于各地方的合理征税模式。

    (四)整合监管制度

    要实现监管制度的完备,仅仅依靠财政部门的努力是无法完成的,还需加强内部信息与第三方信息互通有无,通过联合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等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整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形成个人收入来源的立体呈现来实现对征税的监管,也不失为资源整合的重大举措。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且自身情况尤为复杂的政策性制度,它不仅是国家之根本也是民生之根本。所以,研究这一问题还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纳税是一种义务,我们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国家发展给我们带来的红利,所以希望个税修订能朝着体现公平价值的康庄大道上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李建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研究.武汉大学.2005.

    [2]静雅婷.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析.天津财经大学.2005.

    [3]薛耀杰.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兰州财经大学.2015.

    [4]孙亦军、梁云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及对策建议.中央财经大学.2013.

    [5]崔志坤.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国际趋势、典型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税收经济研究.2012.

    [6]吴荻枫.社会公平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特区经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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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