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遗嘱公证业务的现状及几点思考
范文

    摘 要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恢复了公证制度,经过发展,遗嘱公证无论在制度上的完善建设上还是在遗嘱公证的办证数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近年来,遗嘱公证处现处于一种缓慢发展甚至于数量上停滞不前的状态。本文着重于从本人认知的角度分析当下遗嘱公证业务所遇到的发展瓶颈的原因及相关的对策,以期遗嘱公证可以更好的發展。

    关键词 公证遗嘱遗嘱执行难 遗嘱继承程序

    作者简介:陈娜,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198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则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根据现行的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是具有最强的说服力的遗嘱形式。近二十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公证影响力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妥善处理自己以后的财产及其他事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公证遗嘱办理数量呈现出了几何状的增长,从最初的一两万件,到现在的将近十万件。但同时我们看到,近几年来的遗嘱公证业务量虽然相比较于十余年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业务量的增长处于一个增长停滞甚至业务量轻微下滑的一种状态。分析其原因,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能导致了遗嘱公证业务的现状:

    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遗嘱公证的业务量增长缓慢。多少年以来,中国人都有着重生不重死的观念,忌讳谈论百年身后之事,还不习惯于事先订立遗嘱,认为事先写下遗嘱、交代清楚身后的相关事务如何处理是不吉利的,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形是,家庭里成员即将告别人世的时候,会习惯于把子女或者相关的亲人叫到病床前交代后事,形成临终遗言,而并不是早早把遗嘱写好。另外,我们中国人还有的传统观念就是家庭和睦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办理遗嘱公证了,认为办理遗嘱公证反而容易引起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在这些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想仅仅通过多年的普法活动就能改变人们的传统的观念与看法是不现实的,所以说观念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并有可能是一个曲线螺旋上升的一个过程。

    二是公证遗嘱生效后的执行难的问题,降低了民众对遗嘱公证的预期。一个理想的制度设计是,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即为生效,并进入遗嘱继承程序,查清了基本事实后,即可依照公证遗嘱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但是我们发现在很多地方,遗嘱继承程序仅仅只有公证遗嘱是不够的,必须首先要确认立遗嘱人的继承人情况,除了需要遗嘱继承人外,还要通知到其他的所有的继承人。在办理公证遗嘱的继承案例当中,我们经常能碰见这样的情况,其他的继承人既不同意也不反对,不到场也不表态,或者就是找到公证处,质疑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只能告知遗嘱受益人向法院申请确权,由法院来进行裁决。所发生的上述情况,让很多遗嘱受益人不能理解,质疑为什么已经办理了遗嘱公证了但却无法顺利按照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手续,甚至于会产生遗嘱公证是无用的想法,公证遗嘱达不到他们当初寻求办理遗嘱公证所想要达到的目的。这个也从一个方面导致了现在社会上很多人不愿意办理遗嘱公证,甚至于产于抵触心理的原因。

    三是遗嘱公证的程序复杂,而又收费过低,导致公证员自身不愿意办理遗嘱公证。为了保障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遗嘱公证细则》中对于如何办理遗嘱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员的人数必须为两人,要向遗嘱人详细告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根据遗嘱人的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制作详细的谈话笔录加以记载,对于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情况,公证人员在制作谈话笔录的过程中要进行录音录像等等的规定,导致办理一份遗嘱公证需要几个小时的时间,有时候甚至需要付出将近一天的时间。经查询各地的收费标准,发现各地收费普遍偏低,很多省份遗嘱公证的收费在600元/件以下,高的也不过1000-2000元,相对于公证的其他业务来说,公证遗嘱所耗费的时间与收费是不成比例的。相比较于动辄几千甚至将近上万的律师的遗嘱见证费用来说,真的是收费太低。 在现行的体制下,大多数的公证处实行绩效挂钩考核,公证员的业务量直接决定了效益,因此,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然会趋向于选择耗时少、收费高、风险相对较低的业务。这个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遗嘱公证数量的增长。

    四是公证员的审查责任太重,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太大,加剧了公证员对遗嘱公证的抵触心理。依据《公证法》 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遗嘱的审查责任是极为重大的,公证处既要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公证遗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36 条的规定,公证处既要审查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又要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既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完全真实,又要保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还要保证遗嘱形式与办证程序的无懈可击。否则,存在任一方面存在瑕疵,我们就要对此负全责,就要承担撤证及赔偿的风险,从而导致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时,负担太重,以至于拒绝办理遗嘱公证。 之前曾有媒体报道过山东省泰安市的多家公证处均拒绝受理遗嘱公证,他们拒绝受理遗嘱公证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心遗嘱公证背后带来的纠纷,并且已经有不少的公证处因为遗嘱公证的问题而被追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基于上述的遗嘱公证费时费力还担风险的原因,才会让很多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对于遗嘱公证望而却步,甚至于个别公证处常年对遗嘱公证不予办理。

    针对上述提出的几个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公证员的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对遗嘱公证的抗风险能力。公证员队伍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公证事业的生存和发展,直接决定所承办的公证业务的抗风险能力的高低,因此,我们的公证人员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养,适应形势的新发展,通过不断的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公证的规定及办证流程,理清办证的程序,能保证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当中,能熟练无误的操作办证流程,让当事人享受到安心的服务。同时,要不断的积累平时办证的经验,针对平时投诉纠纷比较多的问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优化办证流程及相应的谈话笔录等工作,合理排除及化解风险,增加遗嘱公证的抗风险能力。另外,也要深入学习相关的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的相关准则,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在办理遗嘱的公证过程中,不仅仅只注重自己的经济效益问题,更要关注到遗嘱公证的社会效应。虽然遗嘱的收费不高,但是我们更要注重因其近公益性所带来的社会公益价值。

    二是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公证员的审查责任。在审查责任方面,可以建议将公证遗嘱更侧重于形式审查,淡化实质审查。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很多西方国家的形式审查的原则,只对遗嘱公证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自己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予审查,也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建议将《遗嘱公证细则》第 17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一些如下的修改: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形式与办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公证遗嘱即为有效。 这样修改的目的可以让公证员从追究繁文缛节、细枝末节繁重工作中脱离出来,解除对公证员办证的束缚,让公证员可以着重审查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及意思自治。避免公证员在公证遗嘱的审查上责任过重。

    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遗嘱公证的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前社会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对遗嘱公证的不了解、不理解并由此引发的误解,如前面所述。这些都需要我们通过利用好相关公共平台、社会媒体等并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宣传公证遗嘱的意义和作用,擴大遗嘱公证的社会知晓度,让民众充分的认识到办好遗嘱公证对预防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乃至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如何分配本身已经有矛盾与纠纷的,且已经难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公证遗嘱无疑是遗嘱人的最好的选择,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立遗嘱人的诉求得以实现,保障自己的遗产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分配,充分的发挥遗嘱公证的定分止争的功效。

    四是改变公证遗嘱内容单一的模式,提高非遗嘱受益人对遗嘱的认同度。公证遗嘱内容单一主要指的是遗嘱内容只加载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财产如此分配的原因或者遗嘱人对于家庭成员要求是不体现的。公证机构如此办理的原因,究其原因,不外乎遗嘱模板简洁,可适当的节约办证时间,另一方面,模板简洁还可减少因内容复杂引起的歧义,导致不必要的家庭纷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情感需求也越来越多,除了对财产的处分,同时也会对家庭成员如何和谐相处提出一些要求。而有些公证机构意识到了这一点,开始根据遗嘱人的需要,在公证遗嘱中加入了更多的元素,即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由单纯记载遗嘱人将某某遗产遗留给某人的意思表示外,还会建议载明遗留给某人的原因,以及对所有家庭成员的温馨嘱托,和谐相处。因此,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不但帮助遗嘱人实现财富的传承,也同时有助于遗嘱人实现家庭和睦。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家庭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最后想说的是,解决公证遗嘱执行难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健全完备的公证遗嘱备案登记制度,切实解决公证遗嘱的执行难问题。公证遗嘱登记备案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已经办理完结的公证遗嘱的相关信息登记备案于特定的网络系统中,在遗嘱生效后,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公证处提出申请查询被继承人所办理过的所有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审核确认所查询到的遗嘱为当事人的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后,即可以出具确认书,再由相关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其实,对于这一点,为了解决公证遗嘱执行难的问题,全国公证遗嘱信息查询平台已经建立并已经运行,我们欣喜的看到,虽然不能满足全部的业务需求,但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证遗嘱执行难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公证遗嘱执行难的问题会在更大的层面上得到解决,从而更好的促进遗嘱公证业务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成海.试论遗嘱公证中应注意的事项.法制与社会.2013(17).

    [2]张宇红、寇玉芳.修改《遗嘱公证细则》的几点建议.中国公证.2010(2).

    [3]高雪蕾.对公证遗嘱的思考. 法制与社会.2011(21).

    [4]焦琤.公证遗嘱的特性及思考. 法制与社会.2015(14)

    [5]李德金.浅谈如何完善遗嘱公证. 法制与社会.2011(18)

    [6]阎晓梅.浅谈我国的遗嘱公证. 法制与社会.2013(27)

    [7]杨进喜.浅谈遗嘱公证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经济.2008(5).

    [8]冯跃安.遗嘱公证审查应采取形式审查原则.法制与社会.2010(35)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16: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