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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范文

    摘 要 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存在地位较低、师资力量薄弱、缺乏优秀教材、训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亟需提高和改善。域外法学实践教学具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将法学实践教学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树立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的主体地位等等。我国应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律中规定法学实践教学的主导地位,优化“双师型”教学团队,大量增设诊所教育课程,编著优秀的法学实践教学教材,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训体系。

    关键词 法学 实践教学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研究项目《法学实训教学训练体系研究》(2017JYB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占启,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94

    近年来,我国高校普遍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法学实训课程越来越多,法学实训方法日益多种多样,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是完全符合法学教育进化规律的,只有实践教学才能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技能,理论课不可能完成此项任务。传统法学教育存在跟法律职业实践脱节、无法达到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等诸多的弊端,有学者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传统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落伍的教育,因为它割裂了大学和法律职业的实践联系 。由于单薄地历史积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的进化之路还有很漫长的历程。

    一、当前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未取得应有的地位。从课程设置来看,法学专业课程还是以理论课程为主,理论课程的数量远远大于实训课程,理论课程的学分占比远高于实训课程,根据某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只要选修两门实踐课程即可,只需要选修4学分,是理论课程学分的几十分之一。可以说,当前的法学教育仍然把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放在第一位,在教学中忽视对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培养。

    其次,能够有效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还很薄弱。从国内高校的师资配置来看,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具有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中,大多数教师忙于教学科研工作,无暇从事法律实务,极少办理案件,司法实践经验极为欠缺。有些教师是兼职律师,也办理了不少案件,但是疏于对法律实务案件的理论总结、归纳,想直接转化为法学实践理论还难以迅速实现。

    再次,国内优秀的法学实践教材极为少见。从当前的法学实践教材来看,法律实务工作者撰写出版了一些法律实践教材,这是其对法律职业生涯和办案经验的总结,并非针对在校学生的教材。从实践教材的体系来看,多数教材不能完全涵盖法律职业的主要环节,例如法律合同谈判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办理案件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但多数教材未对此环节进行深入准确地讲解。从实践教材的具体内容来看,多数教材在指导学生如何更好地模拟法律职业角色、如何采取最佳的办案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

    最后,法学实践教学的训练体系还不够成熟。在当前的法学实实践教学中,教师们采取了多种多样实践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提问教学、讨论教学、分组实训、任务单教学等等。但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选用案例不够典范,或者案例中法律疑难问题较少,或者案例中的当事人对抗不够激烈,或者并非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二是在讨论教学中,学生讨论发言不全面、不深入,教师无法确定全部学生的职业角色塑造能力,实践教学停留在表面层次上,很难获得良好的实训效果;三是分组实训中,有的小组团结协调不够,各自为战,相互协作、讨论不足,不能达到实训的基本要求;四是在提问教学中,由于没有固定的答案,学生由于实践经验不足,很难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教师的答案也经常不是最佳的答案,提问教学如何开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域外法学实践教学的经验及启示

    (一)将法学实践教学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

    在法律中直接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内容等进行全面的规定,可以扭转人们一直以来明显忽视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观念,明显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应有地位。德国法学教育一向以严谨著称于世,这首先表现在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法治化管理上。根据德国《法学教育法》第5条第3款之规定,法学教学的内容应当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这一规定不仅指出了法学教育的目标,还规定了法学教育的具体内容。法律课程的灵魂是教导人们如何正确地开展法律职业,而不是仅仅满足于教导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资格。韩国也认识到这一点,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设置及运营法实施令》第13条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课程的学分等做出了规定 。可以说,法学实践教学的性质与地位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得到有效的保障,并进而对法学教育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

    由于法律专业的本质在于服务社会,所以法学教育必然有其职业导向,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都是不同的。早期的德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以法官职业为导向,在2003年之后转向以律师为职业导向。美国的法学教育则侧重以律师为职业导向,教师并不注重解释法律原则,而是关心法庭如何做和为什么这样做 。1959年,美国的国家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赞助成立了法律诊所委员会,该委员会后来被美国法学院协会接管,并更名为职业责任委员会 。 美国所有法学院几乎都要求法学教授、讲师在进入法学院工作前有从事律师、法官的经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做出正确的指导,从而使之更容易达到职业要求 。

    (三)树立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的主体地位

    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是塑造卓越法律人才的核心素质,理论教学的结果是学生仅熟悉很小的一部分法律,但对法律的实践规则知之甚少。美國法学教育从19世纪初期就开始注重法学实践教育,并很快被全国接受,兰代尔提倡的的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同时并行的还有提问式、讨论式、互动式教学方法,其指导精神是让学生按照律师的职业思维去学习法律、分析案例。国外的案例教学主要奉行诊所教育的模式,有学者对此评价说,诊所教育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还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修养 。诊所教育的盛行建立在其无与伦比的优势之上:第一,诊所教育给学生塑造了律师或者法官的职业环境,使其背负着社会责任感来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第二,诊所教育使学生跳出抽象的法律理论范畴,将法律理论、法律规定和社会知识结合起来,学习的不再是纸上的成文法,而是活的法律;第三,诊所教育使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可以尽快适用法律工作岗位,高等教育取得应有的教育成果。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一)法律规定法学实践教学的主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规定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明确规定为高等学校教学任务的三大目标之一,法学教育当然涵盖在内。但该规定过于简略,对于如何保障该任务的实现未作规定,对未能实现的法律责任也没作规定,导致该条款的执行力强度不大。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教育法》,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任务、目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学生学习、教学方法、实训体系、实践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估、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法学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方法主要是诊所教育。

    (二)优化“双师型”教学团队

    法学实践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师,教师的法律执业经验决定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当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发展的基础是尽快创建“双师型”教学团队,让教师兼职律师、仲裁员、人民陪审员,教师在办理案件中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然后将办案经验转化成教学成果。只有“双师型”的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综合法律素养的卓越法律人才,法律素养绝不仅仅是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更多的是司法经验、广阔的社会知识、社会交际能力、政治敏感性、敏捷的思维等等,这种素养的评价标准是能否给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非法律职业考试成绩分数的高低。

    (三)大量增设诊所教育课程

    诊所教育是公认的最佳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因为诊所教育具有情境性教学、互动式教学、开放式教学、问题导向式教学、即时性教学等特点,具有预演性、模拟性、针对性、全面性、真实性,这是其它模式的教学完全不能比拟的。诊所教育既可以通过高校建设的法学实训中心开展教学,也可以通过校外实践基地开展教学。从确保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来说,诊所教育的课程应当占到所有法学课程的50%以上,才能保障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本质得到贯彻落实。

    (四)编著优秀的法学实践教学教材

    专职的法律工作者编著的教材往往不具有教育针对性,并非法学实践教育的最佳选择。高校教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长期教学中的客观规律,出版编著最适合高校学生的实践教学教材,这是法学实践教学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必经之路。专职教师编著的法学实践教材具有实训体系的完整性,不会遗漏法律职业实训的主要环节。只有优秀的法学实践教材才可以把“情境教学法”应用于教学中,为法律学生准备法律生活的素材,才是解决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

    (五)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训体系

    构建法学实训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模拟实务,接近真实。不管是诊所教育还是案例教学,教师都应当让学生模拟法律职业角色,完全按照真实的法律人工作模式来实训;第二,精选实训案例和案卷,教师应当选择典型的、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开展实践教学;第三,以练为主,讲练结合。实践教学的主要模式是让学生训练,在训练中提高,而不是教师的讲授是主要内容;第四,互动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特色。在实训中,教师通过提问、讨论、评析、示范、指导等方式与学生进行大量的互动,这是实践教学的主要模式;第五,精益求精,细化每一个实训项目。对每一个实训项目、实训环节、实践教学的每一分钟,教师都应精心安排,让实践教学发挥真正的效果,而不是流于形式;第六,以职业技能训练为主,兼顾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蕴含在法学实训技能训练之中,德育隐藏在法律职业行为训练之中,行为教育重于语言教育。教师通过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让学生养成遵纪守法,尽忠职守的职业习惯,既追求办案效果,又追求良好的道德职业声望。

    注释:

    秦天宝,扶怡.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

    于博.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3).

    陶建国.韩国法学专业大学院教育制度运行状况及其借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1).

    张颖.美国案例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6).

    孟涛.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4).

    夏云娇,贾晋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及启示—以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为视角.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9).

    田宏伟.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实践课改革新尝试——美国法律实践教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教育探索.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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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5: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