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
范文 | 杜修硕 史志成 摘 要 对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无论是从微观角度、抑或是宏观层面入手,都难免要分析法律援助供需数量和质量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形成并非偶然,是我国近几十年农村法律援助发展的客观反映。本文将结合现阶段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着重分析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供需矛盾,并尝试提出相应的缓解之策。 关键词 农村 法律援助 供需矛盾 作者简介:杜修硕、史志成,烟台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獻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201 一、关于本文研究对象的几点说明 首先,本文研究对象限于农村法律援助状况,城市的法律援助不在论述范围之内。笔者将农村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农村法律援助问题更加突出、多样,更加急需解决,而城市的法律援助经过近些年的建设已达到了相对完备的程度;另一方面是农村与城市的法治进程有着天壤之别,笔者限于篇幅无法在此逐一论述。 其次,研究法律援助从供需矛盾角度入手的原因。现阶段的农村法律援助存在许多问题,诸如机构设置不合理,资金配置不到位,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瓶颈等等。这些具体问题已经受到了许多学者的重视,但是笔者并没有选择对上述问题进行继续探究。笔者认为,具体问题的分析固然更容易入手,但是仅仅把重心放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上而忽视了对整个全局问题的研究,就不能从整体层面把握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问题,寻找解决措施。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供需矛盾相对而言是比较合适的角度,既可以从全局上把握问题,也不会忽略对具体问题的研究。 最后,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法律援助现状并积极探求妙计良策。寻找好的对策是最终目的,探求的过程是重要的手段。这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与目的的价值同样重要,只有经过分析与研究才能实现研究的最终价值。 二、我国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一)供需数量的矛盾 习近平主席指出,脱贫攻坚战已进入了啃硬骨头、夺取最后胜利的关键时刻。法律援助作为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制度,其适用的地域正是处于深刻变革时期的乡土社会。脱贫攻坚的号角已经吹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正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曾经存在的制度都或多或少的面临着新的挑战,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乡村的实际运行也正处于一种前所未有的窘境。 依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资格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有社会律师、法援机构律师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社会组织人员。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①。只从数量上来看,我国已经拥有了一支较为完备的律师队伍,但是这并不表明这只律师队伍可以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较多,毕竟我国的贫穷弱势人口或者说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人口已经达到数亿;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这些律师并非都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其中的大部分律师并没有投身于法律援助之中。因此,社会律师所能提供的有效法律援助数量并没有想象之多。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水准也足以提供高质量服务,只是这类主体人数甚少,也无法满足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全国法律援助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14533人,除去相当高比例的管理人员,最后能作为适合主体的人已经所剩无几,因此不少地区的乡镇司法所只配备有一两个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这些有限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对庞大需求量只能望洋兴叹。 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则主要是志愿服务者如高校师生,法学专业毕业生。他们的业务能力首先就是令人质疑的,而且能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一般是限于法律咨询与调节,鲜有人能够像律师那样高效完成服务且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尽管这类主体数量较多,但并不能多少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因此这类主体能提供的服务产量同样非常之小。 总之,这些法定主体面对实际生活中的庞大需求时力量有限,当前的供需结构严重失衡。前文分析总体数量上的矛盾,并没有涉及到具体地域的矛盾分析,西部不发达农村地区的供需矛盾会是更加尖锐,因此也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供需质量的矛盾 法律援助的质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是法律援助在农村基层存在的另一个突出矛盾。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他们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人群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其质量却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律师拥有的专业经验自然无可挑剔,只是在近乎无偿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其工作积极性一直饱受争议,而且就算他们有心提供高质量服务,社会律师的盈利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投入很少精力,致使法律援助的质量不能与其代理的普通案件相提并论;加之在社会律师群体中,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比重仍然偏低,甚至法律援助案件成为许多新手律师的磨刀石。而法律援助机构的在编专业人员通常较少,由于人员不足对于农民的法律援助也就难以全面顾及。至于其他社会组织成员,由于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他们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质量上难免会不尽如人意,如果面对较复杂的案件,他们更是会力不从心。 三、矛盾的缓解之策 针对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的供需矛盾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了一些较为可行的解决措施。 (一)充分发挥高校作用,解决法律援助数量不足问题 这里的高校专指法律类院校,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是由法学院学生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些大学纷纷建立起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使更多优秀的学生投身于法律援助工作之中。高校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利用假期或通过集中举办法律服务活动,深入农村,为农民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填补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的空缺。 近些年来,各大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方面做出了不少貢献,但是针对高校提供的法律援助仍不断有学者提出了质疑。例如,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是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学生,能否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值得怀疑。 笔者认为这些质疑确有其理,将高校学生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中确实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些措施解决的。例如,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可以将学生限定为研究生或优秀的本科生,并利用学校内部的学生评价体系对学生提供的法律援助进行评价与监督;在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配备一至两个具备足够资历的指导老师,帮助学生解决问题。虽然高校提供的法律援助往往为人所质疑,但有一点任何人都无法否认,高校师生资源是非常可观的,若能有一种足够合理的机制去利用它,其必将发挥出巨大的潜能。 (二)协调法律援助资金支出,保障援助律师的积极性 法律援助的资金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而这些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是发放给援助律师的。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正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面对的纠纷日益增多,农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急速增加,对法律援助的质量也有了较高的要求。由于社会律师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因此保障律师对农村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显得非常重要。针对上述情形,笔者作出了如下设想,即协调法律援助资金的支出比例,使其向农村略有倾斜,适当提高律师代理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收益,保障律师的积极性,为农村提供充足的高质量法律援助。 (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审查制度,确保农村法律援助质量 有些社会律师对待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敷衍塞责。若不对此现象加以消除,法律援助就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反而会伤害农民,降低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丧失对自身维权的信心。因此,需要对法律援助提供者加以监督,对他们提供的法律援助进行审查。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进行审查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因为律师协会对律师具有约束作用,可以实现行业内部的有效规范。 (四)适当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岗位,提高法律援助人员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而且内部行政管理人员比重较高,这些都成为了农村法律援助开展的阻碍因素。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各村镇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岗位,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入职标准,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重,从而真正增加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使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结语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体系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而农村法律援助的现实供需矛盾则是阻碍其顺利发展的不利因素。因此,我们需要在理论上加以完善,不断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同时结合实际变更工作方法与思想,将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村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都能得到保障。我们坚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农村法律援助必将克服其自身的不足,为农村贫弱群体提供更多、更好的帮助。 注释: ①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治信息网。 参考文献: [1]杜娟娟.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16(2). [2]田露.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农业经济.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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