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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
范文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适用于侦查阶段,学界有不同认识。基于案件侦查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惩治犯罪、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角度出发,侦查阶段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有特定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律师的有效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自愿性 真实性

    作者简介:孔慧娟,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33

    一、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而探索的一种新思路。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存在认识分歧,焦点在于偵查阶段能否适用。以陈卫东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侦查阶段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这一阶段应当排除适用 。还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但应仅限于侦查阶段后期适用。侦查阶段初期适用可能会导致侦查机关怠于取证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后的处理困境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侦查阶段虽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应仅限于程序性内容,实体性内容应当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有其适用的必要性。

    (一)符合案件侦查的客观实际

    试点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移送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认罚的占多数。我国侦查工作中,口供仍然占有重要地位,总体侦查模式还未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需要办案人员理念上的重视,还需要现代化的装备、经费的投入等等因素的支撑。长期以来“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通过一定的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以讯问的方式取得案件的突破,而后与案件的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大多人犯罪嫌疑人会在侦查阶段实现认罪认罚的原因。

    (二)有效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释说明时指出,此项制度的实施是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我国的刑事犯罪案件仍然居高不下,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案件的证明标准也越来越高。这也加剧了诉讼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更加凸显了司法机关人少案多的现实困境。犯罪嫌疑人如果能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有效缓解案件侦查困境。认罪认罚制度则以从宽处罚的优惠争取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代,对于降低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需要。在诉讼整个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发挥最大价值的也应当是在侦查阶段。从实践情况来看,主动认罪的仍属少数,多数需要侦查机关的教育协商,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的认罪认罚,大大降低了其再犯的风险,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来说是极为有利的。

    (三)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有力举措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价值目标之一。公正、效率应当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就公正而言,诉讼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出现问题,就不会实现司法公正。要达到“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应当更加重视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必经的阶段,也是最接近案发时间的诉讼阶段,对案件查证更为有利。既要使案件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也要使办案程序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对刑事案件以实体上的从宽换取程序上的从简,可以实现程序分流,优化资源配置,对于提升司法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二、侦查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界定

    (一)侦查阶段中的“认罪”

    对于侦查阶段的“认罪”可否是概括认罪,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必须是供述有关犯罪细节,不能仅仅停留在概括认罪的阶段,具体性的认罪才能体现出被追诉人真诚悔过的心理认知,进而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内在属性,获得从宽处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中的认罪既包括对具体犯罪行为的供述,也包括概括认罪。

    首先,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将概括认罪排除在“认罪”范围之外。200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将“认罪”界定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而没有要求必须对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事实上,概括认罪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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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