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
范文 | 摘 要 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事纠纷逐渐朝着群体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在目前我国对于群体诉讼的保护制度仅局限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大量的缺陷,不能满足现阶段中国国情的要求。因此,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理论成果,构建群体诉讼制度对于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和推进立法的进程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杨海钰,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55 一、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概述 现阶段,中国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这就导致侵权的途径越来越多元化,故而一旦有网络侵权纠纷事件的发生,将会涉及广泛的范围,波及到庞大的人群,这便引发了我们对群体诉讼制度的深思。就目前为止,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虽然针对纠纷事项有个别化的规定,但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适用最为普遍的,这对于保护大范围的受损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 纵观我国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关于群体性纠纷诉讼方面的制度体系相对薄弱,其中最重要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该法条分别规定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代表人的推选、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行使、判决裁定的效力等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 。但是,由于群体性纠纷的频发,侵权种类也随之逐渐变化,所以,只有不断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群体诉讼体制,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征 1.当事人数众多 众所周知,我国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为了缓解群体诉讼中当事人众多的特征,我国人口基数大,群体案件往往涉及较多的人群,采取推选代表人的方式,代表其他诉讼主体参加到审判活动中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当事人人数众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混乱,难以控制的局面。 2.诉讼标的相同或相似 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分布在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中具有同一利害关系的受害人视为一个诉讼整体,在诉讼整体中的成员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利益诉求,法院在经过综合分析以后通知相关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合并审理案件,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所以,代表人诉讼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之间要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标的,这样可以避免相关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降低司法成本,更切实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活动由诉讼代表人代为参与 由于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如果经济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政策保驾护航,这将导致侵权事件频发。目前,纠纷事件所涉及的人数和范围越来越广泛,各个权利人之间的地域特征差异明显,这导致所有的当事人不能完全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通常由当事人综合考虑到自身利益后推选几名代表人代为行使权利。为了保证推选的代表人不滥用诉讼权利,所以其可自主地行使程序性权利,但不能行使与被代表人有密切联系的实体性权利。 4.裁判效力的扩张性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纠纷中人数多、訴讼难的问题上有很强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其裁判效力的扩张性。突出表现在裁判结果可以适用到所有权利人,既包括明确的当事人也包括潜在的利害关系人,在很大程度上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满足受害者的利益需求 。 (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1.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在理论上的冲突 事物之间都存在联系,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共同诉讼制度、法院管辖制度等制度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一些冲突,影响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际运用。以共同诉讼为例,其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法理方面存在着相似的立法要件,二者是一种依附关系和从属关系,为了在法律适用中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法益需求,准确采用诉讼程序,便以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否超出10人来作为区分标准,然而为了加强诉讼的灵活性,这种标准越来越模糊。所以,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理论背景,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着较多的相似之处,较少的区别标准不足以解决制度上的适用冲突。 2.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度层面的问题 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首先要经过法院的立案登记,由于涉及诉讼人数众多,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所以,当法院在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过程中,就可能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法定诉权。另外,我国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原则是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群体性侵权纠纷所涉及当事人众多,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难以行使诉权的状况,从而造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管辖制度之间的混乱。 二、对于群体诉讼域外模式的借鉴 (一)美国的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 美国集团诉讼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构成要件相似,第一,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第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第三,代表众多当事人的代表人提出的诉请或抗辩是成员之间普遍的诉请或者认同的主张;第四,代表人能够公正维护成员的利益。由此,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是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的,其相对于我国的制度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我国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众多,每个受害者所主张标的额较小,按照审判程序一一审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美国退出制集团诉讼制度在处理标的额较少的群体侵权事件时拥有先进的经验,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 (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 日本在对国外法律体制的借鉴上具有很强的先瞻性,其在解决群体诉讼案件中采用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就值得我国吸取优秀理论成果以完善群体诉讼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模式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差异,首先,两种制度都适用于人数众多的群体案件但是选定当事人制度要求每个诉讼阶段的当事人人数均是明确的,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只根据诉前当事人是否确定来决定诉讼的形式:另外在判决结果的效力方面,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将裁判效力扩张到代表人根据授权所代表的当事人,表现执法程序的严谨性。 三、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树立群体诉讼制度正确的价值取向 1.提高效率才能及时维护正义 现在的中国正处于信息化时代,生活节奏逐渐加快,时间对于公民来说就是金钱,是不可以浪费的,所以及时定纷止争才是符合公民的现实需要的。我国最普遍诉讼方式就是一对一的诉讼模式,这对于法院来说有利于审查当事人身份,案件事实情况,但这对于群体纠纷太消耗时间和精力,只能适用简单少数的案件。如果这些群体纠纷案件由法院一个一个解决的话,将极大地增强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也影响了法院的审理效率和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因此,法院虽然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应用并不是很广泛还是习惯于一对一的审理模式,但是可以学习国外诉讼模式如示范诉讼制度,将有典型性的案件视为一个标准范例,可以为群体诉讼案件提供指导性的建议,以提高效率及时维护公民的权益。 2.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科技等都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 我国目前存在的群体性纠纷最突出的特点: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诉讼请求各异且诉讼标的额小。中国人从古到今有一种遇事不与官府打交道的传统心态,所以在群体诉讼中只有极少数受害者愿意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诉求,并且法院采取的案件受理原则一般是不告不理,很少情况下主动提起,这就导致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权益无从保障。鉴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秩序,这决定了法律法规的运用要最大化的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该不断地完善自己的内涵,树立保护弱势群体的观念,现阶段的中国贫富差距在不断地拉大,受害者往往相对弱小,同时还分布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地域,这种情况对抗实力雄厚的集团企业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所以鉴于现阶段的情况,急需要群体诉讼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鼓励受害群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合理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虽然是目前最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有着成本高、时间长的弊端,也制约着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诸如调解、和解、仲裁等运用起来更为灵活,更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所以,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群体纠纷已经被各国广泛应用。比如,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时常用的方式之一,因为其没有诉讼程序繁琐,而且人民调解组织为人民免费服务,这对于受较少损害的当事人来说省钱又省力。所以,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相互结合才能够更好地解决群体性纠纷。 (三)以案为例,司法統一 除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外,对于群体纠纷的解决,也可以采取除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之外的其他形式。例如:示范诉讼即将某一争议事实基本相似的案件经法院审判后,其结果作为处理其他类似事件的依据。这与英美国家的判例制度是非常相似的,而示范性诉讼的出现是现实需要的结果。我国的群体纠纷涉及的人数繁多,分布在各个领域,各个地域,这会导致虽然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但是由于地域等各方面的差异可能会令不了解情况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这样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采用示范诉讼,在示范判决作出后,后诉案件对共同事情及法律问题的认定必须以前案为依据,这就避免了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判结果。同时,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的预见,体现法律的安定性与明确性。因此,采用多种形式的解决机制符合人民利益的要求,可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现阶段的中国,即是经济大国,又是科技信息化大国,这就导致群体纠纷涉及的人数和范围越来越广,这对于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关键时期的中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国情需要,如果坚持内部力量和外部力量相结合推进,向国外的优秀诉讼制度学习,借鉴国外相关的理论体系,才能够构建我国完善的群体诉讼制度。 注释: 钱颖萍.我国群体性纠纷的形成逻辑及其多元化救济机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7. 程娟娟.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构.复旦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谭波.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革.华东政法大学.2014. [2]郭雪慧.中国社会群体纠纷现状与法律应对.河北学刊.2014,34(5). [3]李洁.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河南大学.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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