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校园暴力刑罚的不足与对策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校园本应是宁静祥和的学习场所,可如今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会扰乱校内治安,也会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一定影响。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学生心理发生变化可能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也可能是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每一起校园暴力事件都会令无数家长痛心,而多数施暴者均为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刑法设置并不完善,总觉得惩罚过度会影响学生的未来发展,而惩罚过轻则起不到警戒作用,这也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本文将会针对我国校园暴力刑法的不足与对策等内容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述,希望所提建议能够为我国校园暴力案件处理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校园暴力 刑罚 低龄化 作者简介:张晗,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讲师,研究方向:边境管理、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69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繁的引发广泛关注,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校园发生的暴力事件,包括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体现在是在肉体伤害,還体现在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伤害。比如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事情等等。再者就是施暴手段的残忍,近年来,施暴者不仅使对方承受皮肉之苦,另外一方面呢,使他们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压力,这种病态的行为尤其值得反思。遏制校园暴力,还校园安宁祥和的气氛,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势 (一)人身暴力伤害案件猛增 近些年人身暴力伤害在校园中频发,从大多数案件类型上来看人身暴力伤害案件已经成为校园暴力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在校园中,学生们拉帮结伙,成帮成派,以“黑社会”形式在校园中“放肆”。这使得一些“乖乖女”变成了叱咤风云的校园人物,很多学生没有明确的思想观与价值观,对这种不良校园风气十分崇拜,盲目追捧,认为这些风气“非常酷”。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80%的校园暴力事件多为打群架。还有很多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最终由肢体暴力犯罪演变成故意杀人犯罪,而学生拉帮结伙、成帮成派是暴力案件的起源 。 (二)刑事犯罪人年龄低龄化 据有关研究结果调查显示,目前校园暴力刑事犯罪人出现了低龄化趋势。这意味着有更多的未成年加入“校园暴力大军”。在被纳入统计范围的160名罪犯中,15岁以下的初中生有48人,约占总数的30%,年龄在12岁至15岁之间的有60人,约占总人数的37%。可见,刑事犯罪人年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应的刑罚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必将一发不可收拾。 (三)刑事案件伤害程度加重 从近些年校园暴力事件的结果上来看,受害人受到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创伤,更多的是心灵上的创伤。而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很难用正确的思想观去看待未来。遭受校园暴力后,学生通常会留下非常大的心理阴影,轻者抑郁,重者自杀。在未成年人看来,他们并没有把校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更没有想到这是一种刑事犯罪。再加上我国刑罚惩治措施的不足,才使得校园刑事案件伤害程度越来越重,青少年这种心理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的,到底是家长的错误,还是教师的错误?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大家共同的目标 。 (四)刑事犯罪量刑逐渐加重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从轻从宽处罚的规定,尽管如此,近些年校园暴力刑罚的案例仍然在不断加重量刑,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肆无忌惮。在参与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中,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例,占到了总调查案例的70%。这一数据是惊人的,未成年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意味着青春岁月都要在牢狱中度过,无论对犯罪人还是对于家庭而言,打击都是沉重的。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更应当警醒人们,关注校园暴力事件,关爱未成年人,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我国校园暴力案件的刑罚不足 现如今的校园暴力已不仅仅是个别现象这么简单,涉案学生的年龄越来越小,暴力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甚至还出现了团伙参与等现象,但是,不少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却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而目前法律对于校园欺凌和暴力显得无力。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成为了校园暴力加害者的保护伞,虽然是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保护了他们的权益,却也并没有对现实生活中参与校园暴力行为形成威慑力 。 (一)责任年龄规定继续调整 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罚年龄为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八大重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而对于这一规定,我国社会各界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目前普遍认为,国家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处罚犯罪偏轻。16岁以下不予追究的法律条文,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犯罪成本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前后有恃无恐的原因。而我国目前正在修改立法,以改变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的现象。 (二)刑法规定不够完善 我国关于校园欺凌案件的刑法规定不够完善。据官方的说法,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没有足够的能力自主判断是非,属于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中国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的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并且,对于青少年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因而这也是校园暴力低成本的原因。近期,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通知单通知》,通知是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与在校园内加大监管。效果不太明显,国家应就校园暴力立法,让犯罪成本增加,这样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 (三)惩戒措施有待丰富 我国相关的部门应该会同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对此,美国司法的对于校园暴力采取就是零容忍的态度,不管是否成年之间,刑罚起刑十几年到20年,对于潜在的施暴者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三、国外处理校园暴力的措施及经验 (一)社会联动的“家长百事通”——法国经验 法国对于校园暴力有十分具体的预防措施,与我国不同的是,法国大多数校园将学校、社会和家庭三股力量联合到一起。多方面为学生提供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如此,法国还出台了专门的校园暴力法,对有校园暴力倾向,校园暴力行为的学生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与我国相比,法国真正的做到了家校间无缝衔接的管理形式。家长能够实时监控学生在校期间的活动,教师与家长随时沟通,这样的话,家长能够事实掌控学生的心理变化,一旦发现学生心理出现问题,可以及时与教师联系,共同商议解决措施,将罪恶扼杀在萌芽中 。 (二)把学校建成“安全岛”——韩国经验 韩国是校园暴力发生率较高的一个国家,韩国政府对校园暴力案件十分重视,并制定了具体的处理措施,想要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做好基本的防护工作。例如韩国校园周围会设置安全区,所谓的安全区是政府为了保护师生安全,特定划分的区域。凡是有过犯罪行为或不良行为的人,都不能够踏入这一区域。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其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将学校保护起来的做法,被人们称为“安全岛保护法”。不仅如此,韩国政府还会将与校园暴力犯罪相关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可见韩国对校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三)全面降低入刑标准——美国经验 全面降低入刑标准是美国对待校园暴力的一种手段,美国将年满七周岁的人设定为可负刑事责任人。这意味着只要是年满七周岁的学生在校园期间触犯了相应校园暴力法,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入刑标准的降低,不仅仅体现在年龄上,更体现在行为方面。在美国除了动手打人、吐口水、拍裸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校园暴力,使用不当言语辱骂他人;歧视他人、肤色、性别等行为,也被认定为校园暴力,都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校园暴力的围观者也会受连带责任。这也间接地呼吁人们要制止校园暴力,反对校园暴力,对校园暴力事件积极举报。可见美国对校园暴力的罚措施非常严格,我国与美国相比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过于放纵,应当积极吸取他国经验,改进我国校园暴力刑法。 四、完善我國校园暴力案件刑罚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责任年龄 上文简要论述了其他国家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条文规定,综合情况来看,我国应当将校园暴力法加以完善。首先可以适当降低责任年龄,目前我国责任年龄为14周岁,年满14周岁才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未满14周岁的少年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可是近些年未满14周岁,却参与校园暴力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可以考虑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四岁,只要年满十周岁,就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 (二)适当丰富刑罚手段 现有刑罚手段不能够很好的应对校园暴力案件,对此我国应当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刑法手段及刑罚处理措施。青少年犯罪虽然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但是也不能过于放纵,人们可以考虑将“行为限制”纳入刑法手段当中,例如通过引入“电子脚环”等刑罚工具的方式,用更加科技化的手段和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对校园暴力刑事犯罪行为的说法说“不”。 (三)适当强化刑罚标准 强化现有刑罚标准,完善刑法制度,结合美国、法国、韩国三国的实际经验来看,我国在处理校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时,不应当无条件地适用减轻或从轻条款。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应当给予严重处罚。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旦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条例,都应记录档案,与日后升学、工作等挂钩。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校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行为人,不予刑事处罚,但应对其监护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校园暴力刑法的不足与对策等内容,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设定校园暴力刑罚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刑法处罚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改进现有刑事处罚标准。只有从根本上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才能够让青少年们认识到校园暴力犯罪的恶劣性,校园暴力犯罪刑法的制定不是为了惩罚青少年,而是为了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希望未成年不要触碰这根“高压线”。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暴力事件,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注释: 杜亮,沈国强,冉荣,赵俊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国应急管理.2017(9):109-111. 李卓谦.工读学校的上海样本,探访上海市彭顺中学.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9):12-24. 孙杨.最高法发布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案件涉及罪名相对集中.央广网.2016(7):121-127. 陈文斌,李玉林.论降低未成年人绝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商.2017(8):12-28. 周奕莹.三名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宣判反省未成年人赴美读书.环球网.2017(8):12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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